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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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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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0g : 0.2g |
0.25g |
生产企业 |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
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2552 |
国药准字H20083816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足癣,体癣,股癣的治疗。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癣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用法用量 |
外用,每天1次涂于患处。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250mg,每天一次;青少年,体重>40kg(通常年龄>12岁):250mg,每天一次:儿童,体重20-40kg(通常年龄5-12岁):125mg,每天一次;儿童,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关于这组病人,从对照实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只有在没有其它可选择的治疗方法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时才可使用本品。 由于没有关于年龄小于2岁儿童口服盐酸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本品不被推荐用于这个年龄组。皮肤感染推荐疗程: 足癣(趾间,跖/托靴型):2至6周。 体癣、股癣:2至4周。 皮肤念珠菌病:2至4周。 感染症状和体征的消失可能到真菌学治愈后数周才出现。 头发和头皮感染推荐疗程: 头癣:4周 头癣主要见于儿童。 甲真菌病推荐疗程 对于大多数患者,成功的疗程为6-12周。 指甲真菌病 大多数指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6周。 趾甲真菌病 大多数趾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12周。 一些甲生长不良的患者所需疗程较长。在真菌学治愈后及停止治疗后数月,常可见到良好的临床疗效,这与健甲长出所需时间相关。 |
副作用 |
1611例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中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30例(1.86%)。其中主要为接触性皮炎17例(1.06%),瘙痒4例(0.25%),发红3例(0.19%),红斑、疼痛、刺激感各2例(0.12%)。此外,发生率小于1%的不良反应有皮炎、自身敏感性皮炎及潮红。 |
出现频率估计:很常见≥10%,常见:1%-10%,不常见:0.1%-1%,罕见:0.01%-0.1%,非常罕见<0.01%。一般而言,特比萘芬的耐受性好,不良反应常为轻中度。最常见的是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降低,消化不良,恶心,轻微腹痛,腹泻),轻微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骨骼肌反应(关节痛,肌痛)。不常见:味觉紊乱,包括味觉丧失,常常在停药后数周内可以恢复。罕见:有报告与特比萘芬治疗有关的肝胆功能不良(实际为原发性胆汁淤积型),包括非常罕见的肝衰竭(见注意事项)。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严重的皮肤反应(如Steven-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和过敏性反应。如果有进行性的皮疹发生,应终止特比萘芬治疗。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血液系统疾患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或血小板减少症。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脱发,尽管病因关系尚未确定。 |
禁忌 |
下列患者禁用:1.对利拉萘酯及本品所含其它化学成分有过敏史者。2.对其它外用抗真菌药物有过敏史者。3.临床上与皮肤念珠菌病、汗疱疹、掌跖脓疱病、脓皮病以及其他皮肤炎症难以鉴别的患者。 |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拉萘酯。辅料为:白凡士林、十六醇、液体石蜡、尼泊金乙酯、氮酮、平平加0、黄原胶、甘油、纯化水。 |
盐酸特比萘芬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乳膏。 |
本品为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禁用于角膜、结膜等部位。 2.不慎入眼时,请用大量水冲洗,并立即到医院接受医生检查。 3.禁用于明显糜烂部位。 4.涂布部位如出现接触性皮炎、瘙痒、发红、红斑、疼痛、刺激感等,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如果患者出现肝功能不良的体征或提示性症状,如无法解释的恶心、厌食或疲倦、或黄疸、黑尿或无色粪便时,应当确认是否为肝源性,并终止特比萘芬治疗(见不良反应)。在已有肝病的患者中进行的单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特比萘芬的清除率降低50%,在前瞻性的临床试验中未开展伴有慢性或活动性肝病的患者使用特比萘芬的研究,因此不做推荐。肾功能受损的患者(肌酐清除率不足50ml/分钟或血肌酐超过300(mol/l)应当服用正常剂量的一半。体外研究表明特比萘芬抑制CYP2D6的代谢,因此,如果同时服用的药物的治疗窗较窄时,应该对接受主要由该酶代谢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TCAs)、β-阻滞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以及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B型进行伴随治疗的患者,进行监测。(见药物相互作用)。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