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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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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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30mg |
10mg |
生产企业 |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93366 |
国药准字H20052317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适用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反流性食管炎﹑卓-艾综合征(Zollinger-Ellison综合征)。 |
本品适用于: 1、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 2、良性活动性胃溃疡; 3、伴有临床症状的侵蚀性或溃疡性的胃-食管返流征(GERD); 4、与适当的抗生素合用,可根治幽门螺旋杆菌阳性的十二指肠溃疡; 5、侵蚀性或溃疡性胃-食管返流征的维持期治疗。目前疗程超过12个月的药效尚未进行评估。 |
用法用量 |
通常成人口服兰索拉唑片,每日一次,一次1片(30mg)。十二指肠溃疡,需连续服用4~6周;胃溃疡﹑反流性食管炎﹑卓-艾综合征,需连续服用6~8周;或遵医嘱。 |
本品不能咀嚼或压碎服用,应整粒吞服。 1.成年人/老年患者的用药A、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和良性活动性胃溃疡患者:20mg,1次/日,晨服。大多数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患者在用药4周后痊愈。但有2%的患者还需要继续用药4周才能达痊愈。一些十二指肠溃疡患者对晨服10mg,1次/日的治疗量即有反应。大多数良性活动性胃溃疡需在用药6周后痊愈。但有9%的患者还需继续用药6周才可达痊愈。B、侵蚀性或溃疡性的胃-食管返流征(GERD)患者:20mg,1次/日,疗程为4-8周。C、胃-食管返流征(GERD)的长期治疗方案的维持治疗:疗程为12个月,维持治疗量为10mg或20mg,1次/日。一些患者对10mg/日的维持治疗量即有反应。D、幽门螺旋杆菌的根治性治疗:与适当的抗生素合用,可用于根治幽门螺旋杆菌阳性的十二指肠溃疡。本品应在早晨、餐前服用,尽管用药时间及摄食对雷贝拉唑钠药效无影响,但此种给药方式更有利于治疗的进行。2.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用药肝肾功能不全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无需进行剂量调节。但在对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时,应参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
副作用 |
1.过敏症:偶有皮疹、瘙痒等症状,如出现 上述症状时请停止用药。 2.血液系统:偶有贫血、白细胞减少,嗜酸球增多等症状,血小板减少之症状极少发生。 3.消化系统:偶有便秘,腹泻,口渴,腹胀等症状。偶有ALT、AST、ALP、LDH、γ-GTP上升等现象,所以须细心观察,如有异常现象应采取停药等适当的处置。 4.精神神经系统:偶有头痛、嗜睡等症状。失眠,头晕等症状极少发生。 5.其它:偶有发热,总胆固醇上升,尿酸上升等症状。 |
1.偶见(不良反应发生率在0.1~5%):光敏性反应、头痛、恶心、呕吐、便秘、腹泻、皮疹;红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白细胞增多、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嗜中性粒细胞增多、淋巴细胞减少;ALT、AST、ALP、γ-GTP、LDH、总胆红素、总胆固醇、BUN升高;蛋白尿等不良反应。2.罕见(不良反应发生率<0.1%)休克、心悸、心动过缓、消化不良、胸痛、肌痛、视力障碍、失眠、困倦、握力低下、口齿不清、步态蹒跚、溶血性贫血等。 |
禁忌 |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8岁以下儿童禁用。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对雷贝拉唑钠、苯并咪唑替代品或对该制剂制备中使用的任何赋形剂过敏的患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兰索拉唑。 |
雷贝拉唑钠。 |
性状 |
本品为肠溶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至微黄色。 |
本品为肠溶胶囊,内容物为类白色或淡黄色粉末。 |
注意事项 |
1.治疗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因长期使用的经验不足,暂不推荐用于维持治疗。 2.本品服用时请不要嚼碎,应整片用水吞服。 3.肝功能障碍者及高龄者须慎用。 4.使用本品有时会掩盖胃癌的症状,所以要在排除胃癌可能性的基础上方可给药。 |
1.用本品开始治疗之前应排除存在癌症的可能性。尽管在年龄和性别匹配的轻中度肝脏损伤患者与正常者的对照研究中,未见到明显与药物相关的安全问题,但是重度肝损伤患者初次使用本品治疗时,医生建议要特别注意。2,服用本品时,应定期进行血液检查及血液生化学(如肝酶检查),发现异常,即停止用药,并进行及时处理。3,肝功能损伤的患者慎用。4,如果患者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在用药过程中,要注意可能出现的骨折风险(尤其是老年患者),定期监测血镁水平,防止低镁血症的出现。5,由于质子泵抑制剂与氯吡格雷存在相互作用,建议正在使用氯吡格雷类的患者在治疗前,与医生就用药安全性问题进行交流,以确保用药安全。6,药物不要放在孩童可触及的地方。7,废弃药品包装不应随意丢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