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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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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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ml:20mg |
0.15gx6袋/盒 |
生产企业 |
史达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 |
江苏悦兴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1022321 |
国药准字H10960210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缓解上呼吸道感染、鼻窦炎、咽炎和支气管炎等引起的咳嗽、痰多等症状。 |
适用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用法用量 |
口服,12岁以上儿童成人一次5~10毫升,一日3次。饭后服用。 1~3岁儿童(体质10~15公斤)一次用量2~3毫升,一日3次。 4~6岁儿童(体质16~21公斤)一次用量3.5~4.5毫升,一日3次。 7~9岁儿童(体质22~27公斤)一次用量5~6毫升,一日3次。 10~12岁儿童(体质28~32公斤)一次用量6.5~7.5毫升,一日3次。 |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1粒),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2粒),一日3~4次,连用7天。 |
副作用 |
【不良反应】偶见头晕、头痛、嗜睡、易激动、嗳气、食欲缺乏、便秘、恶心、皮肤过敏等,停药后上述反应可自行消失。过量服用可引起神志不清、支气管痉挛、呼吸抑制。 |
1.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 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2.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禁忌 |
妊娠头3个月内妇女禁用。 |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2.孕妇禁用。 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
成分 |
本品每ml含愈创甘油醚20mg。辅料为:蔗糖、柠檬酸、胭脂红、焦糖、薄荷脑、苯甲酸钠、羟锛甲酯、草莓香精、山梨醇、乙醇、纯水。 |
利巴韦林。 |
性状 |
本品为深红色透明黏稠液体,带有调味剂的芳香气味。 |
白色或类白色颗粒。 |
注意事项 |
1.用药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2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抑郁症、消化道溃疡、肺出血、痰量过多、哮喘等患者以及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5.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7.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