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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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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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5mg |
0.5g/瓶 |
生产企业 |
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 |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30011 |
国药准字S20013006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适用于病毒复制活跃,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持续升高或肝脏组织学显示有活动病变的慢性成人乙型肝炎的治疗。 |
1.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 2.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严重肝脏损伤;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本品新增加了100℃30分钟干热法病毒灭活工艺,可能会导致人纤维蛋白原体内生物活性下降和免疫原性改变,建议仅在无其他有效治疗方法又确实需要补充纤维蛋白原的情况下经权衡利弊后使用。 |
用法用量 |
患者应在有经验的医生指导下服用本品。 推荐剂量:成人和16岁及以上的青少年口服本品,每天一次,每次0.5mg。拉米夫定治疗时发生病毒血症或出现拉米夫定耐药突变的患者为每天一次,每次1mg。 本品应空腹服用(餐前或餐后至少2小时)。 肾功能不全:在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中,恩替卡韦的表观口服清除率随肌酐清除率的降低而降低。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包括接受血液透析或持续性非卧床腹膜透析(CAPD)治疗的患者]应调整用药剂量。 肝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用药剂量。 治疗期:关于本品的最佳治疗时间,以及与长期的治疗结果的关系,如肝硬化、肝癌等,目前尚未明了。 |
用法:使用前先将本品及灭菌注射用水预温至30~37℃,然后按瓶签标示量(25ml)注入预温的灭菌注射用水,置30~37℃水浴中,轻轻摇动使制品全部溶解(切忌剧烈振摇以免蛋白变性)。用带有滤网装置的输液器进行静脉滴注。滴注速度一般以每分钟60滴左右为宜。 用量:应根据病情及临床检验结果,包括凝血试验指标和纤维蛋白原水平等来决定给药量。一般*给1~2g,如需要可遵照医嘱继续给药。 |
副作用 |
1.在国外进行的研究中,本品最常见的不良事件有:头痛、疲劳、眩晕、恶心。 2.拉米夫定治疗的患者普遍出现的不良事件有:头痛、疲劳、眩晕。在这4项研究中,分别有1%的恩替卡韦治疗的患者和4%拉米夫定治疗的患者由于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异常而退出研究。 |
尚未进行系统的临床不良反应观察。根据相关报道,少数病例可出现过敏反应和发热。 本品增加了100℃30分钟干热法处理新工艺步骤,可能导致免疫原性改变,少数患者可能出现过敏反应甚至严重过敏反应,故在使用时应注意配备良好急救措施。 本品含有4.5%的盐酸精氨酸作为稳定剂,大剂量使用时可能存在代谢酸中毒等风险。 |
禁忌 |
对恩替卡韦或制剂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恩替卡韦。 |
主要成份:人纤维蛋白原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分离、提纯,并经病毒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盐酸精氨酸、枸橼酸钠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辅料:盐酸精氨酸 枸橼酸钠 氯化钠 |
性状 |
本品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颗粒或粉末。 |
本品为灰白色或淡黄色疏松体。重溶后溶液为澄明或带轻微乳光,允许有少量细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 |
注意事项 |
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肌酐清除率<50ml/min,包括血透析或CAPD的患者,建议调整恩替卡韦的给药剂量。肝移植受体患者恩替卡韦治疗肝移植受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清楚。如果认为肝移植受体需要接受恩替卡韦治疗,其曾经或正在接受可能影响肾功能的免疫抑制剂,如:环孢菌素或他克莫司的治疗,应在恩替卡韦给药前及给药过程中严密监测肾功能。耐药性和拉米夫定治疗失效患者的特别注意事项: HBV聚合酶区的拉米夫定耐药位点突变可能会导致继发突变,包括恩替卡韦耐药相关位点的突变。少数拉米夫定治疗失效的患者在基线时就存在恩替卡韦耐药相关位点rtT184、rtS202和rtM250的突变。拉米夫定耐药的患者随后发生恩替卡韦耐药的风险高于无拉米夫定耐药患者。在拉米夫定治疗失效研究中,恩替卡韦治疗1,2,3,4和5年后,恩替卡韦基因型耐药的累积发生率分别为6%,15%,36%,47%和51%。患者须知患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恩替卡韦,并告知医生任何新出现的症状及合并用药情况。应告知患者如果停药有时会出现肝脏病情加重,所以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改变治疗方法。患者在开始恩替卡韦治疗前,需要进行HIV抗体的检测。 |
1.本品静脉输注。 2.本品溶解后为澄清略带乳光的溶液,允许有少量细小的蛋白颗粒存在,为此用于输注的输血器应带有滤网装置,但如发现有大量或大块不溶物时,不可使用。 3.在寒冷季节溶解本品或制品刚从冷处取出温度较低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先使制品和溶解液的温度升高到30~37℃,然后进行溶解。温度过低往往会造成溶解困难并导致蛋白变性。 4.本品一旦溶解应尽快使用。 5.在治疗消耗性凝血疾病时,需注意只有在肝素的保护下及抗凝血酶Ⅲ水平正常的前提下,凝血因子替代疗法才有效。 6.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如配制时发现制剂瓶内已失去真空度,请勿使用。 7.使用本品期间,应严密监测患者凝血指标和纤维蛋白原水平,根据结果调整本品的用量。 8.由于体外酶活性检测方法的局限性,不同厂家生产的纤维蛋白原可能活性不完全相同,在互相替换时需要注意用量的调整。 9.本品含有4.5%的盐酸精氨酸作为稳定剂,大剂量使用时可能存在代谢性酸中毒的风险,建议在使用前及使用期间进行电解质监测,根据结果调整剂量或停止使用本品。已存在代谢紊乱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