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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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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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20ml:40mg |
100mg(4ml)/瓶 |
生产企业 |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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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1048 |
S20170035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经氟脲嘧啶治疗失败后的结直肠癌转移的患者,可单独或联合氟尿嘧啶使用。 |
转移性结直肠癌:安维汀联合以5-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适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 |
用法用量 |
在单独或联合用药时,推荐剂量为按体表面积一次130mg/m2,加入250~500ml5%葡萄糖溶液中输注2-6小时。没有主要毒性出现时,每3周(21天)给药1次。调整剂量以安全性,尤其是神经学的安全性为依据。 |
总则:贝伐珠单抗应该由专业卫生人员采用无菌技术稀释后才可输注。贝伐珠单抗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首次静脉输注时间需持续90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注耐受性良好,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到60分钟。如果患者对60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那么随后进行的所有输注都可以用30分钟的时间完成。 建议持续贝伐珠单抗的治疗直至疾病进展为止。 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贝伐珠单抗静脉输注的推荐剂量为:联合m-IFL(改良IFL)化疗方案时,5mg/kg体重,每2周给药1次。 |
副作用 |
1造血系统:本品具有一定的血液毒性。当单独用药时,可引起下述不良反应:贫血、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有时可达3级或4级。当与5-氟脲嘧啶联合应用时,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及血小板减少症等血液学毒性增加; 2消化系统:单独应用本品,可引起恶心、呕吐、腹泻。这些症状有时很严重。当与5-氟脲嘧啶联合应用时,这些副作用显著增加。建议给予预防性和/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 3神经系统:以末梢神经炎为特征的周围性感觉神经病变。有时可伴有口腔周围、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的痉挛及感觉障碍。甚至类似于喉痉挛的临床表现而无解剖学依据。可自行恢复而无后遗症。这些症状常因感冒而激发或加重。感觉异常可在治疗休息期减轻,但在累积剂量大于800mg/m2(6个周期)时,有可能导致永久性感觉异常和功能障碍。在治疗终止后数月之内,3/4以上病人的神经毒性可减轻或消失。当出现可逆性的感觉异常时,并不需要调整下一次本品的给药剂量。给药剂量的调整应以所观察到的神经症状的持续时间和严重性为依据。当感觉异常在两个疗程中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和/或功能障碍开始出现时,本品给药量应减少25%(或100mg/m2),如果在调整剂量之后症状仍持续存在或加重,应停止治疗。在症状完全或部分消失之后,仍有可能全量或减量使用,应根据医师的判断做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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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铂类衍生物有过敏者禁用; 妊娠及哺乳期间禁用。 |
贝伐珠单抗禁用于已知对下列物质过敏的患者: 1、药品中的任何一种组份。 2、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者其它重组人类或人源化抗体。 |
成分 |
奥沙利铂 |
贝伐珠单抗Bevacizumab |
性状 |
本品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液体。 |
本品为静脉注射用无菌溶液,pH5.9-6.3,无色至乳白色澄清液体。 |
注意事项 |
1本品应在具有抗癌化疗经验的医师的监督下使用。特别是与具有潜在性神经毒性的药物联合用药时,应严密监测其神经学安全性; 2由于本品在消化系统毒性,如恶心、呕吐,应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 3当出现血液毒性时(白细胞<;2000/mm3或血小板<;50000/mm3〉,应推迟下一周期用药,直到恢复; 4在每次治疗之前应进行血液学计数和分类,亦应进行神经学检查,之后应定期进行。 5患者在两个疗程之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或/和功能障碍时,本品用量应减少25%。调整剂量后若症状仍存在或加重,应停药。 6配制和输用本品药液时,不得使用含铝针头或注射用具。 7因使用本品时低温可致喉痉挛,故不得用冰冷食物或用冰水漱口。 |
概述对贝伐珠单抗或其产品的任一组分过敏的患者应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