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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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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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0mg*14片 |
80mg*30粒 |
生产企业 |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80197 |
国药准字H20010824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治疗高血压和心力衰竭。治疗高血压时,可单独使用作为初始治疗药物,或与其它抗高血压药物联合使用。治疗心力衰竭时,可与利尿剂合用。 |
适用于各类轻至中度高血压,尤其适用于对ACE抑制剂不耐受的患者。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和大于12岁的儿童的用法与用量如下: 1.不用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病人:剂量范围为每日10-40mg,单次服药,与进餐无关,病人服用正常初始剂量为10mg,每日一次。约四周后,根据血压的反应适当调整剂量。剂量超过每日40mg,不增强降压作用。如单独使用不能完全控制血压,可加服利尿剂。 2.同时服用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病人:在开始用本品治疗前,利尿剂最好停服几天以减少血压过份下降的危险。如果经约4周的观察期后,血压不能被充分控制,可以恢复用利尿剂治疗。另一种选择是,如果不能停服利尿剂,则在给予本品初始剂量10mg时,应严密观察几个小时,直至血压稳定为止。用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病人,尽管服用本品后血压显著降低,但在4小时-24小时之间能维持平均脑血流量。 3.心力衰竭:推荐的初始剂量为10mg,每日一次,并作严密的医学监护。如果病人能很好耐受,则逐渐增量至40mg,每日一次。即使在初始剂量后出现低血压,也应继续谨慎地增加剂量,并有效地处理低血压症状,本品应与利尿剂合用。 4.心力衰竭的高危病人:以下病人应在医院内开始治疗:严重心功能不全的病人(NYHAIV级):对首剂低血压有特殊危险的病人,如:接受多种或高剂量利尿剂的病人(如>80mg速尿),血容量减少、血钠过少(血钠<130meq/L),已有低血压(收缩压<90mmHg)的病人,以及患不稳定性心功能不全和接受高剂量血管扩张剂治疗的病人。 5.老年人及肝或肾功能减退的病人不需降低剂量。 |
口服,一次1粒,一日1次。抗高血压作用通常在服药2周内出现,4周时达到最大疗效。对血压控制不满意的病人,每日用量可增至2粒,或加用利尿剂。对肾功能不全患者或非胆管源性及胆汁瘀积型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
副作用 |
1.偶有头昏﹑胃肠道不适﹑疲乏﹑感觉异常﹑哮喘加重等症。 2.个别患者有体位性低血压。 |
本药的总体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安慰剂组相似。临床应用中曾观察到的不良反应主要有:头痛、头晕、病毒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咳嗽、腹泻、疲劳、鼻炎、背痛、恶心、咽炎及关节痛。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与剂量和治疗时间长短无关,与性别、年龄或种族无关,尚未知此反应是否与本品治疗有因果关系。化验指标:本药偶可引起血红蛋白和血球压积减少。在临床对照试验中,服用本药的患者出现血球压积和血红蛋白明显降低,分别为0.8%和0.4%,安慰剂组为0.1%。服用本药与服用ACE抑制剂,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患者分别为1.9%和1.8%。在临床对照试验中,服用本药的患者发生明显的血肌酐、血钾及总胆红素升高者分别为0.8%,4.4%和6%,而ACE抑制剂组分别为1.6%,6.4%和12.9%。服用本药的患者偶有肝功能指标升高。本药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时无需监测特殊的实验室指标。 |
禁忌 |
1.支气管哮喘患者禁用。 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传导阻滞(Ⅱ至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起搏器的患者禁用。 3.重度或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患者禁用。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1.对缬沙坦的任何成分过敏者。2.妊娠及严重肾衰(肌酐清除率<10ml/分)患者。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拉贝洛尔。 |
缬沙坦。其化学为:(S)-N-戊酰基-N-{[2'-(1H-四氮唑-5-基)[1,1'-联二苯]-4-基]甲基}-缬氨酸。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本品为硬胶囊,内容物为白色颗粒或粉末。 |
注意事项 |
1.有下列情况应慎用:充血性心力衰竭﹑糖尿病﹑肺气肿或非过敏性支气管炎﹑肝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低下﹑雷诺综合征或其他周围血管疾病肾功能减退。 2.少数病人可在服药后2-4小时出现体位性低血压,因此用药剂量应该逐渐增加(若降压过低,可用新福林或阿托品予以拮抗)。 3.本品对下列诊断可能产生干扰:本品尿中代谢产物可造成尿儿茶酚胺和VMA假性升高:本品可使尿中苯异丙胺试验呈假阳性。 4.本品用量必须强调个体化,不同个体﹑不同疾病用量不尽相同。 5.本品用于嗜铬细胞瘤的降压有效,但少数病例有血压反常升高的报道,故用药时应谨慎。 6.运动员慎用。 |
1.低钠或血容量不足的患者:严重缺钠和(或)血容量不足的患者(如因服用大剂量利尿药),在使用缬沙坦开始治疗时,可能发生症状性低血压。因此,在使用本药前须纠正低钠或低血容量状况。如果发生低血压,须使患者仰卧,必要时用生理盐水静脉注射。短暂的低血压反应并不防碍进一步治疗,因此一旦血压稳定便可进行继续治疗。2.肝功能损伤患者:约70%的缬沙坦以原形从胆汁排除;缬沙坦不经生物转化,因而其全身性影响与肝功能低下无关,所以非胆道性或非胆汁瘀积形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而胆汁型肝硬化或胆道梗阻患者的缬沙坦清除率降低(AUCS较高),这些患者服用缬沙坦时应特别慎重。3、肾功能损伤患者:由于缬沙坦肾清除率只占总血浆清除率的30%,故其全身性影响与肾功能之间没有关系,肾功能不全患者服用本品无需调整剂量。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后,敏感患者可能有肾功能改变。对于肾功能依赖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如严重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治疗,可能导致尿少症或进行性氮血症及(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死亡。因此,严重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10ml/min)患者应慎重用药。12名因单侧肾动脉狭窄而致的肾性高血压患者短期服用缬沙坦,肾血流动力学、血肌酐或血尿素氮无明显变化。对单侧或双侧肾动脉狭窄患者未进行长期使用缬沙坦的研究。由于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药物有可能使单侧或双侧肾动脉狭窄患者的血肌酐或血尿素氮升高,故为安全起见,应注意监测患者的这些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