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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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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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40mg |
0.1g |
生产企业 |
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3021350 |
国药准字H31020306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用于Ⅱ型糖尿病。 |
(1) 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 (2)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他抗抑郁药合用。 (4)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 (5)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
用法用量 |
口服,开始用量40~80mg,一日1~2次,以后根据血糖水平调整至每日80mg~240mg,分2~3次服用,待血糖控制后,每日改服维持量。老年病人酌减。 |
口服。成人常用量 1. 抗惊厥,开始一次0.1g,一日2-3次;第二日后每日增加0.1g,直到出现疗效为止;维持量根据调整至最低有效量,分次服用;注意个体化,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2. 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3. 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 4.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 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小儿常用量 抗惊厥,6岁以前开始每日按体重5mg/kg,每5-7日增加一次用量,达每日10 mg/kg,必要时增至20 mg/kg,维持量调整到维持血药浓度8-12 μg/kg,一般为按体重10-20 mg/kg,约0.25-0.3g,不超过0.4g;6-12岁儿童第一日0.05-0.1g,服2次,隔周增加0.1g至出现疗效;维持量调整到最小有效量,一般为每日0.4-0.8g,不超过1g,分3~4次服用。 |
副作用 |
偶有轻度恶心,呕吐,上腹痛,便秘,腹泻,红斑,荨麻疹,血小板减少,粒性白细胞减少,贫血等,大多数于停药后消失。 |
1. 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表现为视力模糊、复视、眼球震颤。 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 10-15%。 3.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注意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癎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
禁忌 |
1.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2.磺脲药过敏者禁用。 |
已知对卡马西平和相关结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或制剂的其它成份过敏者、房室传导阻滞者、血清铁严重异常、骨髓抑制、严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 |
成分 |
主要成份格列齐特。 |
本品主要成份为卡马西平。 化学名称: 5H-二苯并[b,f]氮杂卓-5-甲酰胺 分子式:C15H12N2O 分子量:236.27 |
性状 |
本品为胶囊,内容物为白色颗粒。 |
本品为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Ⅱ型糖尿病患者在发生感染﹑外伤﹑手术等应激情况下及酮症酸中毒和非酮症高渗性糖尿病昏迷时,应改用胰岛素治疗。 2.不适用于Ⅰ型糖尿病患者。 3.与非甾体抗炎药(特别是水杨酸盐)﹑磺胺类抗菌药﹑双香豆素类抗凝药﹑单胺氧化酶抑制剂﹑β-受体阻断剂﹑苯二氮?类﹑四环素﹑氯霉素﹑双环己乙哌啶﹑氯贝丁酯﹑乙醇等药合用时,剂量应减少,以免发生低血糖反应。 4.与抗凝血药合用时,应经常做有关凝血检查。 5.本品剂量过大﹑进食过少或剧烈运动时,应注意防止低血糖反应。 |
1.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癫癎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已用其他抗癫癎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