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列本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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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格列本脲片

卡马西平片

规格

2.5mg

0.1g
生产企业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3020137

国药准字H31020306
说明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单用饮食控制疗效不满意的轻,中度Ⅱ型糖尿病,病人胰岛B细胞有一定的分泌胰岛素功能,并且无严重的并发症。

(1) 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

(2)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他抗抑郁药合用。

(4)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 

(5)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用法用量

口服,开始2.5mg.轻症者1.25mg。早餐前或早餐及午餐前各一次,以后每隔1周按疗效调整用量,一般用量为每日5-10mg,最大用量每日不超过15mg。

口服。成人常用量

1. 抗惊厥,开始一次0.1g,一日2-3次;第二日后每日增加0.1g,直到出现疗效为止;维持量根据调整至最低有效量,分次服用;注意个体化,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2. 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3. 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

4.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 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小儿常用量 抗惊厥,6岁以前开始每日按体重5mg/kg,每5-7日增加一次用量,达每日10 mg/kg,必要时增至20 mg/kg,维持量调整到维持血药浓度8-12 μg/kg,一般为按体重10-20 mg/kg,约0.25-0.3g,不超过0.4g;6-12岁儿童第一日0.05-0.1g,服2次,隔周增加0.1g至出现疗效;维持量调整到最小有效量,一般为每日0.4-0.8g,不超过1g,分3~4次服用。

副作用

1.可有腹泻、恶心、呕吐、头痛、胃痛或不适。

2.较少见的有皮疹。

3.少见而严重的有黄疸、肝功能损害、骨髓抑制、粒细胞减少(表现为咽痛、发热、感染)、血小板减少症(表现为出血、紫癜)等。

1. 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表现为视力模糊、复视、眼球震颤。 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 10-15%。 3.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注意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癎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禁忌

1.Ⅰ型糖尿病人。

2.Ⅱ型糖尿病人伴有酮症酸中毒、昏迷、严重烧伤、感染、外伤和重大手术等应激情况。

3.肝、肾功能不全者。

4.对磺胺药过敏者。

5.白细胞减少的病人。

已知对卡马西平和相关结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或制剂的其它成份过敏者、房室传导阻滞者、血清铁严重异常、骨髓抑制、严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

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格列苯脲。

本品主要成份为卡马西平。

化学名称: 5H-二苯并[b,f]氮杂卓-5-甲酰胺

分子式:C15H12N2O

分子量:236.27

性状

本品为白色片。

本品为白色片

注意事项

1.下列情况应慎用:体质虚弱、高热、恶心和呕吐、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人。

2.用药期间应定期测血糖、尿糖、尿酮体、尿蛋白和肝、肾功能,并进行眼科检查等。

1.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癫癎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已用其他抗癫癎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