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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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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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24片 |
10mg |
生产企业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国药准字H20058462 |
说明 | ||
适应症 |
抗肿瘤药。主用于恶性淋巴瘤、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肺癌、各种肉瘤、实体瘤及卵巢癌。 |
(1)慢性乙型肝炎; (2)各种原发性或继发性T细胞缺陷病(如儿童先天性免疫缺陷病)。 (3)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支气管哮喘和哮喘性支气管炎等)。 (4)各种细胞免疫功能低下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预防上呼吸道感染,顽固性口腔溃疡等)。 (5)肿瘤的辅助治疗。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肌肉注射,用前加灭菌注射用水1ml溶解或溶于250ml 0.9%氯化钠注射液静脉慢速单独滴注,一次1支,一日1~2次,15~30日为一个疗程,或遵医嘱。 |
副作用 |
1.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2.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膀胱颈纤维化(又叫膀胱颈纤维性挛缩),通常继发于炎症的病变,发病年龄较轻,40~50岁出现症状,临床表现与前列腺增生相似,但直肠指诊或B超显示前列腺体积不大,即使有轻度增大,也不是引起梗阻的主要原因。) 3.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4.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5.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6.复方环磷酰胺可减轻严重免疫抑制。 7.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8.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1)耐受性良好,个别可见恶心、发热、头晕、胸闷、无力等不良反应,少数患者偶有嗜睡感。 (2)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使用时可能ALT水平短暂上升,如无肝衰竭预兆出现,仍可继续使用本品。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器官移植初期需免疫抑制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主要成份:胸腺五肽 化学名称:N-[N-[Nα-[Nα-L-精氨酰-L-赖氨酰]-L-α-天门冬氨酰]-L-缬氨酰]-L-酪氨酸 |
性状 |
本品为肠溶衣片,除去包衣后显黄褐色或灰褐色。 |
白色冻干疏松块状物或粉末。 |
注意事项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
(1)本品通过调节患者的免疫功能而发挥治疗作用的,故而对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例如器官移值受者)应慎重使用本品,除非治疗带来的裨益明显大于危险性。 (2)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肝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