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环磷酰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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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复方环磷酰胺片

奥沙利铂注射液

规格

24片

10ml:50mg
生产企业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2021006

国药准字H20203216
说明
适应症

抗肿瘤药。主用于恶性淋巴瘤、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肺癌、各种肉瘤、实体瘤及卵巢癌。

与5-氟尿嘧啶和亚叶酸(甲酰四氢叶酸)联合应用于:

-转移性结直肠癌的一线治疗。

-原发肿瘤完全切除后的III期(Duke‘s C期)结肠癌的辅助治疗。

-不适合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的局部晚期和转移的肝细胞癌(HCC)的治疗。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推荐剂量:

限成人使用

辅助治疗结肠癌时,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85mg/m2 (静脉滴注)每2周重复一次,共12个周期(6个月)。

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时,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85mg/m2 (静脉滴注)每2周重复一次,或130mg/m2 (静脉滴注)每3周重复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反应,或遵医嘱使用。

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肝细胞癌时,在奥沙利铂联合5-氟尿嘧啶和亚叶酸FOLFOX4方案中,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85mg/m2 (静脉滴注)每2周重复-次, 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反应。(见[临床试验])

奥沙利铂主要用于以5-氟尿嘧啶持续输注为基础的联合方案中。在双周重复治疗方案中,5-氟尿嘧啶采用推注与持续输注联合的给药方式。5-氟尿嘧啶和亚叶酸的使用信息参见各自的说明书。

奥沙利铂应按照患者的耐受程度进行剂量调整(见[注意事项]中“特殊警告和特殊使用注意事项”)。

高危人群:

肾功能受损者

在有不同程度肾功能受损的消化道肿瘤患者中,奥沙利铂(每2周静脉输注2小时,最多12个周期)联合5-氟尿嘧啶/亚叶酸(FOLFOX4)治疗,通过对平均肌酐清除率的进行评估,未发现奥沙利铂对肾功能有进一步的影响。

在患者群之间的安全性数据相似。但肾功能受损的患者的暴露持续时间相对短,轻度、中度及重度肾功能受损患者的中位暴露持续时间分别为4、6和3个周期;肾功能正常的患者的暴露持续时间则为9个周期。在肾功能受损的患者群中更多的患者因不良反应而终止治疗。严重肾功能受损患者的奥沙利铂起始剂量已降低至65mg/m2.

肾功能正常或轻度及中度肾功能受损的患者,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85mg/m2;严重肾脏功能受损患者,奥沙利铂推荐的起始剂量应降低至65mg/m2 (见[注意事项]中“特殊警告和特殊使用注意事项”)。

肝功能受损者

在一项期临床研究中,包括了不同程度(从无到严重)肝功能受损的成年癌症患者,这些患者接受了奥沙利铂单一用药,持续2小时输注,每三周一个疗程的治疗。奥沙利铂的初始剂量建立在肝脏功能异常程度基础上,然后,不管肝脏功能受损的程度如何(从无到严重),均将给药剂量增加到130mg/m?。总体而言,所观察到的毒性的严重程度和类型为奥沙利铂应用中所预期的毒性。没有观察到总体毒性增加与肝脏功能恶化之间的相关性。在肝脏功能受损程度不同的各治疗组之间,事件的发生率没有任何差异。

在临床研究中,对肝功能异常者不需要进行特别的剂量调整。

老年患者

对于年龄超过65岁的患者,奥沙利铂作为单药或与5-氟尿嘧啶(5-FU)联合应用,都未见严重毒性反应增加。因此,对于老年患者,不需特殊的剂量调整。

用法:

奥沙利铂用于静脉滴注。

奥沙利铂使用时无需水化。

将奥沙利铂溶于5%葡萄糖溶液250-500ml中(以便达到0.2mg/ml及以上的浓度) ,通过外周或中央静脉与亚叶酸静脉输注液(溶解在5%葡萄糖溶液中)持续静脉滴注2~6小时。奥沙利铂与亚叶酸可通过在注射部位前使用Y型输液管连接器同时给予,置Y形管于紧靠静脉穿刺端,但是两种药物不能混入同一一个输液袋中。亚叶酸不能含有辅料氨丁三醇并且只能用5%葡萄糖等渗溶液稀释,不能用碱溶液或氯化钠溶液或含氯离子溶液配制。

奥沙利铂必须在5-氟尿嘧啶前滴注。

如果漏于血管外,必须立即终止给药。

使用指导

奥沙利铂必须在使用前配制和进一步稀释。

使用操作说明

与其他细胞毒药物一样,使用和配制奥沙利铂必须遵照注意事项小心谨慎地进行。

操作指导

医务人员和护士在处置这一细胞毒药物时,在每一个步骤都应谨慎操作,以保证自己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细胞毒药物注射溶液的配制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并有医药知识的专业人士来进行,以确保环境的安全,尤其是配制者自身的安全。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一个专用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和喝水。

配制者必须有良好的装备。要有长袖的工作服、防护面具、帽子、防护眼镜、一次性消毒手套,工作台要有防护罩,废弃物应有专门的置放容器。

患者的排泄物和呕吐物必须妥善处理。

怀孕妇女应避免接触细胞毒药物。

任何打破的容器,必须当作污染物同样小心的处理。污染的废物应在贴有标签的硬质容器中焚烧掉。见下面的“废弃物处理”部分。

如果奥沙利铂溶液接触到皮肤或黏膜,应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

使用时的特殊注意事项

●不得使用含铝的注射材料。

●未经稀释不得使用。

不得用盐溶液配制或稀释本品。

●不要与其它任何药物混合或经同一个输液通道同时使用, (特别是5-氟尿嘧啶、碱性溶液、氨丁三醇和含辅料氨丁三醇的亚叶酸类药品)。

● 输注奥沙利铂后,需冲洗输液管。

●只能使用推荐的溶剂(见后)。

●如果配制的溶液中有任何沉淀物,都不能再使用,且应该按照法规要求对危险品的处理原则进行销毁。

注射前稀程

从瓶中取出溶液,立即用250~500ml的5%的葡萄糖溶液稀释成0.2mg/ml以上浓度的溶液,然后静脉输注。

正常情况下,溶液的物理化学稳定性在2°C到8°C之间可保持24小时。

从微生物学角度看,此溶液应立即使用。

如果不立即使用,使用者必须保证使用前其贮存的时间和条件,正常情况下在2°C~8°C之间不应超过24小时,除非稀释是在可控、确认无菌的条件下进行。

使用前应检查其透明度,只有澄清而无沉淀的溶液才能使用。

本品为单次使用,任何剩余的溶液应丢弃掉。

不得用盐溶液配制和稀释本品。

输注

奥沙利铂应用时不需要预先水化。

奥沙利铂用250~500ml的5%的葡 萄糖溶液稀释成0.2mg/m|及以上浓度的溶液,必须通过外周或中央静脉滴注2-6小时。

当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合用时,奥沙利铂应先于5-氟尿嘧啶使用。

废弃物处理

任何剩余药品,以及用于配制、稀释和注射用的所有物品,必须按照细胞毒药物的标准医院程序和毒性废弃物处理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销毁。

副作用

1.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2.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膀胱颈纤维化(又叫膀胱颈纤维性挛缩),通常继发于炎症的病变,发病年龄较轻,40~50岁出现症状,临床表现与前列腺增生相似,但直肠指诊或B超显示前列腺体积不大,即使有轻度增大,也不是引起梗阻的主要原因。)

3.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4.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5.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6.复方环磷酰胺可减轻严重免疫抑制。

7.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8.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亚叶酸联合使用期间,可观察到的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胃肠道(腹泻、恶心、呕吐以及黏膜炎)、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以及神经系统反应(急性、剂量累积性、外周感觉神经病变)。总体上,这些不良反应在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亚叶酸联合使用时比单独使用5-氟尿嘧啶/亚叶酸时更常见更严重。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1、已知对奥沙利铂过敏对铂类化合物过敏者;

2、哺乳期间妇女禁用。

成分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本品主要成分为奥沙利铂。

性状

本品为肠溶衣片,除去包衣后显黄褐色或灰褐色。

无色澄明液体。

注意事项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1、本品应在具有抗癌化疗经验的医师的监督下使用。特别是与具有潜在性神经毒性的药物联合用药时,应严密监测其神经学安全性;

2、由于本品在消化系统毒性,如恶心、呕吐,应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

3、当出现血液毒性时(白细胞<2000/mm[sup]3[/sup]或血小板<50000/mm[sup]3[/sup]〉,应推迟下一周期用药,直到恢复;

4、在每次治疗之前应进行血液学计数和分类,亦应进行神经学检查,之后应定期进行。

5、患者在两个疗程之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或/和功能障碍时,本品用量应减少25%。调整剂量后若症状仍存在或加重,应停药。

6、配制和输用本品药液时,不得使用含铝针头或注射用具。

7、因使用本品时低温可致喉痉挛,故不得用冰冷食物或用冰水漱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