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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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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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0g:0.1g*15g |
1%*10g |
生产企业 |
保定天浩制药有限公司 |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80120 |
国药准字H44023932 |
说明 | ||
适应症 |
烯丙胺类抗真菌药物,适用于治疗敏感真菌所引起的体癣、股癣、手癣、足癣和花斑癣。 |
本品适用于皮肤念珠菌病的治疗;亦可用于治疗体癣、股癣、足癣、花斑癣。 |
用法用量 |
局部外用。取本品适量涂敷于患处及其周围,每日2次。体股癣连续使用2-4周,手足癣、花斑癣连续用药4-6周。 |
局部外用,取适量涂于患处。皮肤念珠菌病及癣,每日早晚各1次,疗程2~4周;花斑癣,每日1次。 |
副作用 |
少数患者可有局部一过性烧灼感和刺痛感、干燥、红斑、瘙痒和局部刺激症状,个别患者可有接触性皮炎发生。 |
个别患者出现局部刺激,偶见过敏反应,表现为皮肤灼热感、瘙痒、针刺感、充血等。 |
禁忌 |
对特比萘芬或萘替芬过敏者禁用。 |
尚不明确 |
成分 |
本品10克含盐酸特比萘芬0.1克,辅料为卡伯姆0.15克、丙二醇2克、乙醇3克、聚乙二醇-400 1克、聚山梨醇-80 0.3克、乙二胺四醋。 |
硝酸益康唑0.01克,辅料为:丙二醇、十六十八醇、单硬脂酸甘油酯、匀染剂O、白凡士林、轻质液状石蜡、甘油、羟苯乙酯、抗氧剂BHT、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水。 |
性状 |
半透明状或乳白色凝胶。 |
本品为乳白色乳膏。 |
注意事项 |
1.仅供皮肤涂敷用,不能用于眼内,要避免与鼻,口腔及其它粘膜接触。 2.皮肤涂敷后不必包扎。 3.连续用药4周后,若症状无改善,则请再到医院就诊。 4.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5.开放性伤口不宜使用本品。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处(如口、鼻等)。 2、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用药部位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是向医师咨询。 4、为避免复发,皮肤念珠菌病及各种癣病的疗程至少2周,足癣则至少4周。 5、治疗念珠菌病时避免局部紧密覆盖敷料。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