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特比萘芬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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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盐酸特比萘芬乳膏

盐酸特比萘芬片

规格

15g/支

0.125g(按C21H25N计)
生产企业

四川明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7669

国药准字H10970218
说明
适应症

适用于由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各种癣病以及由念珠菌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及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

本品适用于

1. 由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癣菌和紫色毛癣菌等)、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

2.各种癣病(体癣、股癣、手足癣和头癣等)以及由念珠菌(白色念珠菌等)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

3.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甲真菌感染)。

用法用量

局部用药:常用剂量为每天1~2次,用药前应清洁和干燥患处,然后将乳膏薄薄涂于患处及其周围,并加以轻揉,如果患处已擦烂(如乳腺下、指间、臀间、腹股沟),涂擦后尤其在晚上可用纱布敷盖。疗程:体癣、股癣1~2周,足癣2~4周,花斑癣2周。

口服,成人每次0.25g,每日一次,疗程如下:

皮肤感染的疗程:手足癣 [指 (趾) 间型和跖型]:2-6周;体癣、股癣:2-4周;皮肤念珠菌病:2-4周。在真菌学治愈后几周,才可见到皮肤外观完全正常以及感染症状消失。

头发和头皮感染疗程:头癣:4周,头癣多数发生于儿童;

甲癣:绝大多数患者疗程为6周-3个月,其中年青患者因甲生长正常而能缩短疗程,故除拇指(趾)甲外,小于3个月的治疗可能已足够。在其它病例中,疗程通常只3个月。某些患者,特别是那些大拇指(趾)甲感染的患者,可能需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在第一周治疗中见到的甲生长缓慢的患者,其疗程可能需超过3个月。在真菌学治愈和停止后几个月,可看到病情继续好转直至甲板外观完全正常,这是因为健康的甲组织生长需要时间。

副作用

偶在用药部位出现发红、发痒或蛰刺感,但很少因此停药。 注意:这些症状必须要与那些极少发生但必须停药的过敏反应相区别。

本品耐受性好,副作用轻至中度,且常为一过性。最常见的有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不振、恶心、轻度腹痛及腹泻)或轻型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等)。个别严重的皮肤反应病例(如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曾见报道,若发生进行性皮疹,则应停药。罕见味觉改变,包括味觉缺失,后者于停药后几周内可恢复。极个别病例发生肝胆功能不全,究竟是否由本品引起的尚未肯定,不过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应停用本品。曾报道,极个别患者发生中性白细胞减少。

禁忌

对特比萘芬或乳剂中任何型剂过敏者禁用。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成分

化学名:(E)-N-(6,6-二甲基-2-庚烯-4-炔基)-N-甲基-1-萘甲胺盐酸盐。 分子量:C21H25N·HCl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特比萘芬。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21H25N·HCl

分子量:327.90

性状

该品为乳剂型基质的类白色乳膏。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注意事项

1.仅供外用,避免误入眼内。应放在儿童不能拿到的地方。 2.通常临床症状于用药数天后即可缓解,若要预防复发,应规律的使用本品一段时间,若两周后无效则要复查诊断结果。 3.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5.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6.本品涂敷后不必包扎。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份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肝或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50ml/分,或血清肌酐>300umol/升)者,剂量应减少50%。本品应置于儿童触不到的地方

2、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除非可能的益处超过任何可能的危险,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

3、相互作用研究证明,特比萘芬几乎不影响经由细胞色素P450酶系代谢的药物(如环孢菌素、D860或口服避孕药)的清除。然而,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应慎用本品,因为极少数人可能月经失调。此外,肝药酶诱导药(如利福平等)可加快特比萘芬的血浆清除,肝药酶抑制药(如西咪替丁等)则可抑制其清除。故如果需要合用这些药物,则需将本品的剂量作适当调整。

4、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