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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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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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00mg |
5ml:5mg |
生产企业 | 四川宝鉴堂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83044 |
国药准字H10960192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治疗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 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除非有临床禁忌症,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 |
于恶性淋巴瘤、乳腺癌和急性白血病。 |
用法用量 |
对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复发的乳腺癌患者,建议使用剂量260mg/m2,静脉滴注30分钟,每3周给药一次。 肝功能异常: 不论适应证为何,无需对轻度肝功能异常患者(总胆红素大于ULN并小于或等于1.5*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小于或等于于10*ULN)进行剂量调整、与肝能常的者使用相同剂量。 对于治疗中度至重度肝功能异常(总胆红素>15至≤5*ULN以及AST≤ *ULN)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推荐降低剂量 如果患者对后续至少2个疗程的治疗耐受,减低的剂量或许可以增加至肝功能正常的乳腺癌患者的使用剂量。 对于总胆红素>5*ULN或AST>10*ULN的恚者,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不论任何适应症的患者均禁止使用本品。 对初始剂量的调整推荐下表1 表1:肝功能异常患者的推荐初始剂量 |
】静脉滴注(每次滴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单用米西宁,一次12~14mg/m2体表面积,每3~4周一次;或4~8mg/m2,一日1次,连用3~5天,间隔2~3周。联合用药:一次5~10mg/平方米体表面积。 |
副作用 |
由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差异很大,试验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与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中所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直接比较,也许无法反映实际治疗中的不良反应发生率。 常见的不良反应(≥20%)为脱发、中性粒细胞减少、感觉神经毒性、心电图异常、疲劳/乏力、肌肉痛/关节痛、AST水平升高、碱性磷酸酶水平升高、贫血、恶心、感染和腹泻。 1.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总结 在欧美及中国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使用本药或紫杉醇注射液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发生的重要不良事件见表2。 |
1.可有骨髓抑制,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此为剂量限制性毒性。2.少数患者可有心悸、早搏及心电图异常。3.可有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腹泻等消化道反应。4.偶见乏力、脱发、皮疹、口腔炎等。5.静脉滴注药物外溢仍可能发生严重局部反应。 |
禁忌 |
治疗前如患者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予本药治疗。 对紫杉醇或人血白蛋白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
1.对米西宁有过敏者禁用。2.有骨髓抑制或肝功能不全者禁用。3.一般情况差,有并发症及心、肺功能不全的病人应慎用。 |
成分 |
每瓶含紫杉醇100mg及人血白蛋白约900mg。紫杉醇是药物活性成分,人血白蛋白作为辅料起分散、稳定微粒和运载主药作用。 紫杉醇化学名称:5β, 20-环氧-1,2α, 4,7β,10β, 13α-六羟基紫杉烷-11-烯-9-酮-4,10-二乙酸酯-2-苯甲酸酯-13-(2R,3S)-N-苯甲酰-3-苯基异丝氨酸酯。 紫杉醇的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47H51NO14 分子量:853.91 |
米西宁主要成分是盐酸米托蒽醌,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至淡黄色冻干块状物或粉末 |
为深兰色的澄明液体。 |
注意事项 |
血液学:骨髓抑制(主要是中性粒细胞减少)是剂量依赖性和剂量限制毒性。治疗前如患者的外周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药。为监测患者在给药期间可能出现的骨髓毒性,应定期进行外周血细胞计数检查。在患者中性粒细胞数恢复至>1500/mm3且血小板数>100000/mm3时,可继续给药。治疗期间如出现重度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低于500/mm3达7日或更长时间),应在后续治疗时降低给药剂量(见[用法用量]】 |
1.用药期间严格检查血象。2.有心脏疾病、用过蒽环类药物或胸部照射的患者,应密切注意心脏毒性的发生。3.用药时注意避免药液外溢,如发现外溢应立即停止滴注,再从另一静脉重新进行。4.米西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注射。5.米西宁遇低温可能析出晶体,可将输液瓶置热水中加温,晶体溶解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