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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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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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00mg |
10万IU |
生产企业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83044 |
国药准字S19991008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治疗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 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除非有临床禁忌症,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 |
1.用于肾细胞癌、黑色素癌、乳腺癌、膀胱癌、肝癌、直肠癌、淋巴癌、肺癌等恶性肿瘤的治疗,用于癌性胸腹水的控制,也可以用于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的培养。 2.用于手术前后及放疗、化疗后的肿瘤患者的治疗,可增强机体免疫功能。 3.用于先天或后天免疫缺陷症的治疗。提高病人细胞免疫功能和抗感染能力。 4.各种自身免疫病的治疗,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等。 5.对某些病毒性、杆菌性疾病,胞内寄生菌感染性疾病,如乙型肝炎、麻风病、肺结核、白色念球菌感染等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
用法用量 |
对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复发的乳腺癌患者,建议使用剂量260mg/m2,静脉滴注30分钟,每3周给药一次。 肝功能异常: 不论适应证为何,无需对轻度肝功能异常患者(总胆红素大于ULN并小于或等于1.5*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小于或等于于10*ULN)进行剂量调整、与肝能常的者使用相同剂量。 对于治疗中度至重度肝功能异常(总胆红素>15至≤5*ULN以及AST≤ *ULN)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推荐降低剂量 如果患者对后续至少2个疗程的治疗耐受,减低的剂量或许可以增加至肝功能正常的乳腺癌患者的使用剂量。 对于总胆红素>5*ULN或AST>10*ULN的恚者,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不论任何适应症的患者均禁止使用本品。 对初始剂量的调整推荐下表1 表1:肝功能异常患者的推荐初始剂量 |
用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具体用法、剂量和疗程因病而异,一般采用下述几种方法(或遵医嘱)。 1、全身给药: (1)皮下注射:重组人白介素-2(125Ala)60-100万IU/m2(1-2支)加2ml注射用水溶解,皮下注射3次/周,6周为一疗程。 (2)静脉注射:40~80万IU/m2(1-2支)加生理盐水500ml,滴注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周3次,6周为一疗程。 (3)介入动脉灌注50~100万IU/次(1-2支),2~4周一次,2~4次为一疗程。 2、区域与局部用药: (1)胸腔注入:用于癌性胸腔积液,重组人白介素-2(125Ala)100~200万IU/m2次(1-2支),尽量抽去腔内积液后注入,1~2次/周,2~4周(或积液消失)为一疗程。 (2)肿瘤病灶局部给药:根据瘤体大小决定用药剂量,每次用量不少于10万IU,隔日一次,4~6次为一疗程。 |
副作用 |
由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差异很大,试验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与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中所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直接比较,也许无法反映实际治疗中的不良反应发生率。 常见的不良反应(≥20%)为脱发、中性粒细胞减少、感觉神经毒性、心电图异常、疲劳/乏力、肌肉痛/关节痛、AST水平升高、碱性磷酸酶水平升高、贫血、恶心、感染和腹泻。 1.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总结 在欧美及中国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使用本药或紫杉醇注射液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发生的重要不良事件见表2。 |
各种不良反应中最常见的是发热、寒战,而且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是一过性发热(38℃左右),亦可有寒战高热,停药后3-4小时体温多可自行恢复到正常。个别患者可出现恶心、呕吐、类感冒症状。皮下注射者局部可出现红肿、硬结、疼痛,所有副反应停药后均可自行恢复。使用较大剂量时,本品可能会引起毛细血管渗漏综合症,表现为低血压、末梢水肿、暂时性肾功能不全等。使用本品应严格掌握安全剂量,出现上述反应可对症治疗。 |
禁忌 |
治疗前如患者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予本药治疗。 对紫杉醇或人血白蛋白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
1.对本品成分有过敏史的病人。 2.高热、严重心脏病、低血压者、严重心肾功能不全者、肺功能异常或进行过器官移植者。 |
成分 |
每瓶含紫杉醇100mg及人血白蛋白约900mg。紫杉醇是药物活性成分,人血白蛋白作为辅料起分散、稳定微粒和运载主药作用。 紫杉醇化学名称:5β, 20-环氧-1,2α, 4,7β,10β, 13α-六羟基紫杉烷-11-烯-9-酮-4,10-二乙酸酯-2-苯甲酸酯-13-(2R,3S)-N-苯甲酰-3-苯基异丝氨酸酯。 紫杉醇的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47H51NO14 分子量:853.91 |
本品主要成份为重组人白细胞介素-2(125Ala)。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至淡黄色冻干块状物或粉末 |
本品为白色粉末状,易溶于水,溶解后呈透明液体,无肉眼可见不溶物。 |
注意事项 |
血液学:骨髓抑制(主要是中性粒细胞减少)是剂量依赖性和剂量限制毒性。治疗前如患者的外周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药。为监测患者在给药期间可能出现的骨髓毒性,应定期进行外周血细胞计数检查。在患者中性粒细胞数恢复至>1500/mm3且血小板数>100000/mm3时,可继续给药。治疗期间如出现重度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低于500/mm3达7日或更长时间),应在后续治疗时降低给药剂量(见[用法用量]】 |
1.本品必须在有经验的专科医生指导下慎重使用。 2.药瓶有裂缝、破损者不能使用。本品加生理盐水溶解后为透明液体,如遇有浑浊、沉淀等现象,不宜使用。药瓶开启后,就一次使用完,不得多次使用。 3.使用本品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大剂量,应严格掌握安全剂量。 4.药物过量可引起毛细血管渗漏综合症,表现为低血压、末梢水肿、暂时性肾功能不全等,应立即停用,对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