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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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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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50mg |
30mg |
生产企业 |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90205 |
国药准字H20090125 |
说明 | ||
适应症 |
配合饮食控制,用于: 1.2型糖尿病。2.降低糖耐量低减者的餐后血糖。 |
当单用饮食疗法、运动治疗和减轻体重不足以控制血糖水平的成人2型糖尿病。 |
用法用量 |
用餐前即刻整片吞服或与前几口食物一起咀嚼服用,剂量因人而异。一般推荐剂量为:起始剂量为一次50mg(一次1片),一日3次,以后逐渐增加至一次0.1g(一次2片),一日3次。个别情况下,可增加至一次0.2g(一次4片),一日3次。或遵医嘱。如果病人在服药4~8周后疗效不明显,可以增加剂量。如果病人坚持严格的糖尿病饮食仍有不适时,就不能再增加剂量,有时还需适当减少剂量,平均剂量为一次0.1g,一日3次。 |
口服,仅用于成年人。每日1次,剂量为30~120mg(1至4粒),建议于早餐时服用。 如某日忘记服用药物,第二日服药剂量不得增加。与所有降血糖药一样,应根据患者的代谢反应(血糖,HbAlc)来调整剂量。 首次剂量 首次建议剂量为每日30mg。 如血糖水平令人满意,可采用此剂量用作维持治疗; 如血糖水平不佳,剂量可逐次增至每日60、90或120mg,每次增量间隔至少1个月,治疗2周后血糖仍无下降时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可提议于治疗二周后增加剂量。最大建议剂量必须不得超过每日120mg。 据国外文献报道: 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代替格列齐特80mg:格列齐特80mg一片相当于格列齐特缓释胶囊一粒。替代时,必须提供血糖监测。 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代替其他口服降血糖药物:格列齐特缓释胶囊可代替其他口服治疗糖尿病药物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先前所用降血糖药物的剂量和半衰期。 一般换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时无需过渡期,开始以剂量为30mg为较好。然后如前述按照患者的血糖情况进行调整。如患者从具有长半衰期的磺脲类药物改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为了避免两种药物的药效叠加以及随后发生的低血糖危险,几天的治疗窗口期可能证明是必需的。 在换用本药物时,建议遵照前述首次服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治疗所采用的步骤,即首次治疗剂量每日30mg,然后根据代谢情况逐次增量。 与其他口服治疗糖尿病药联合应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可与双胍类、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或胰岛素合用。 格列齐特缓释胶囊不能充分控制的患者,在严密的医疗监测下,治疗初期合并胰岛素治疗。 对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治疗方案与肾功能正常的患者相同,但需小心监测。 这些资料已被临床实验所证实。 对低血糖症的高危患者:营养不足或营养不良状态;严重或代偿较差的内分泌疾病(垂体前叶功能不足,甲状腺机能减退,肾上腺功能不足); 长期和/或大剂量皮质激素治疗撤停;严重血管性疾病(严重冠心病,颈动脉严重受损,弥漫性血管病变),建议以30mg/天的最小剂量开始治疗。或遵医嘱。 |
副作用 |
按照CIOMS Ⅲ类别的频率(安慰剂-对照研究:拜唐苹N=8595;安慰剂N=7278;截止至2006年2月10日),基于临床研究的药物不良反应如下:在同一频率分组中,不良反应事件是按照严重程度降低排序。多见 发生率≥10%常见 发生率≥1%,10%少见 发生率≥0.1%,1%罕见 发生率≥0.01%,0.1%未知 不良反应仅在上市后监测中确定(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且发生率不能评估。系统器官分类多见常见少见罕见未知血液和淋巴系统异常血小板减少免疫系统异常过敏反应(皮疹,红斑,荨麻疹)血管异常水肿胃肠道异常胃肠胀气腹泻,胃肠道和腹部疼痛恶心呕吐消化不良不完全肠梗阻、肠梗阻或肠壁囊样积气症肝胆异常肝酶升高黄疸肝炎另外,特别是在日本还有病例观察到肝异常,肝功能异常和肝损伤。在日本发现个别患者发生爆发性肝炎而死亡,但是否与拜唐苹有关还不明确。如果不遵守规定的饮食,则胃肠道副作用可能加重。如果控制饮食后仍有严重的不适症状,应咨询医生并且暂时或长期减小剂量。在接受阿卡波糖每日150至300mg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个别患者发生与临床有关的肝功能检查异常,但这种异常在阿卡波糖治疗过程中是一过性的(超过正常高限3倍,参考注意事项部分)。 |
低血糖:如同其它磺脲类药物,尤其在进餐间隔时间不规则,或少吃了一餐或数餐的情况下,用格列齐特缓释胶囊治疗可能导致低血糖发生。 低血糖可有如下症状:头痛,极度饥饿,恶心,呕吐,倦怠,倦睡,睡眠障碍,激动,攻击性行为,集中力和注意力下降,反应迟缓,抑郁,精神错乱,视觉及语言障碍,失语,震颤,轻瘫,感觉障碍,头晕,乏力感,自我控制丧失,谵妄,惊厥,呼吸表浅,心动徐缓,倦睡和意识丧失甚至昏迷至死亡。 另外,观察到肾上腺能反调节症状:出汗,皮肤潮湿,焦虑,心动过速,高血压,心悸、心绞痛及心律失常。 这些症状通常在摄入碳水化合物(糖)后消失。然而,人造糖类替代品无效。 对于长期严重低血糖病例,即使因吸收了糖而暂时得到控制,仍然可能需要立即药物治疗,甚至需要住院治疗。 胃肠道功能障碍:例如腹痛,恶心,呕吐,消化不良,腹泻,便秘都有过较少报导,但如在早餐时服用格列齐特,这些症状可以避免或使风险降到最低。 罕见的不良反应: 皮肤和皮下反应:皮疹,瘙痒,荨麻疹,红斑,斑丘疹,起泡。其它磺脲类药物,极少数病例有过敏性结节性脉管炎。 血液疾病:极罕见,包括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粒细胞减少等。这些异常通常是可逆的,治疗停止时消失。其它磺脲类药物,少数病例可见红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贫血及各类血细胞减少等。 肝-胆障碍:肝酶水平增高(ALT,AST,碱性磷酸酶),肝炎(罕见)。如有胆汁郁积性黄疸出现,中止治疗。其他磺脲类药物,少数病例罕见肝酶水平增高.肝功能不全(胆汁郁积和黄疸),甚至出现肝炎中断治疗后,症状消退。仅有少数病例出现危及生命的肝功能衰竭。通常这些症状于中断治疗后-般都会消失。 视力障碍:暂时性视力障碍,可能因为开始治疗时的血糖水平变化。 |
禁忌 |
1、对阿卡波糖和/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2、有明显消化和吸收障碍的慢性胃肠功能紊乱患者禁用。3、患有由于肠胀气而可能恶化的疾患(如Roemheld综合症、严重的疝气、肠梗阻和肠溃疡)的病人禁用。4、严重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25ml/分钟)的患者禁用。 |
1.已知对格列齐特或其中某一种赋形剂、其它磺脲类、磺胺类药物过敏; 2.1型糖尿病; 3.糖尿病昏迷前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4.严重肾或肝功能不全:对这些病例建议应用胰岛素; 5.应用咪康唑治疗者(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6.哺乳期(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阿卡波糖。 |
本品主要成份为格列齐特。 化学名称:1-(3-氮杂双环[3,3,0]辛基)-3-对甲苯磺酰脲。 分子式:C15H21N3O3S 分子量:323.4 |
性状 |
本品为类白色或淡黄色片。 |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球形小丸。 |
注意事项 |
1.病人应遵医嘱调整剂量。 2.个别病人,尤其是在使用大剂量时会发生无症状的肝酶升高。因此,应考虑在用药的头6~12个月监测肝酶的变化。停药后肝酶值会恢复正常。 3.本品可使蔗糖分解为果糖和葡萄糖的速度更加缓慢,因此如果发生急性的低血糖,不宜使用蔗糖,而应该使用葡萄糖纠正低血糖反应。 |
低血糖:此药物治疗应建议用于有可能定时进餐(包括早餐)的患者,因为延迟进餐,食物不足或低碳水化合物,可使低血糖危险增加,所以定时摄食碳水化合物很重要。低血糖更可能发生于食用低热量食物,相当大量或长时间运动后,饮酒后或合并应用其他降糖药物之患者。 低血糖可发生于应用磺脲类药物后(参见[不良反应])。有些病例可以很严重且持续很长时间。可能需要住院,并且葡萄糖滴注持续数天。 为了减少低血糖发作的危险,必须小心选择病人及所用的剂量以及对患者解释清楚低血糖的情况。 下列因素将促进低血糖的发生: 患者拒绝合作或无能力合作(特别是老年人); 营养不良,不按时进餐,忘记进餐,禁食或改变食物; 运动和摄取碳水化合物二者间不平衡; 肾功能不全; 严重肝功能不全; 格列齐特缓释胶囊服用过量; 某些内分泌疾病:甲状腺功能低减;垂体和肾上腺功能不全; 与某些其他的药物合并应用(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肾与肝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或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格列齐特之药代动力学和/或药效学可能发生改变。这些患者低血糖可能持续时间长,应进行适当的处理。 需向患者说明的资料:应向患者和其家属解释清楚低血糖的危险性,包括症状、治疗以及引起低血糖的原因。并告诉患者遵守饮食治疗,按时运动及监测血糖水平的重要性。 血糖不平衡:患者有下列任何情况,口服治疗糖尿病药物,可使血糖浓度受到影响:发热、外伤、感染、外科手术。某些情况可能需要应用胰岛素。所有口服降糖药,包括格列齐特,长期应用时,药效对许多病人都会减弱。这可能由于糖尿病的严重程度进展,或者是由于对治疗的反应降低,这种现象称为继发性失效,应与原发性失效区分,后者指该药物指定为对某一患者作为非常前期治疗而证明是无效者。在将患者定为继发性失效前必须考虑适当调整剂量以及监督其饮食治疗和运动。实验室检查:糖基化血红蛋白水平(或空腹血糖水平)是评估降糖疗效较好的指标。自我监测血糖是非常有效的。 对驾驶及操作机器的影响:在驾驶和/或操作机器时患者应警惕低血糖症状,特别是在开始治疗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