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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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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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0克 |
0.25gx100片 |
生产企业 |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53020743 |
国药准字H43021916 |
说明 | ||
适应症 |
散瘀止血,消肿定痛。用于小面积外伤出血,跌扑肿痛 |
本品用于止血药。主要用于因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过度所引起的出血,包括急性和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的纤溶亢进性出血,后者常见于癌肿,白血病,妇产科意外,严重肝病出血等。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3克,一日3次;外用适量敷患处。 |
口服。一次0.25~0.5g,一日2~3次,每日总量为2g。 |
副作用 |
尚不明确。 |
长期应用有可能促进血栓形成。偶有头昏、头痛、腹部不适。 |
禁忌 |
孕妇禁用。肝肾功能异常者禁服。 |
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及有栓塞性疾病者禁用或慎用。 |
成分 |
三七。 |
氨甲苯酸。 |
性状 |
散剂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忌食生冷、油腻食物。 2.外用时切勿接触眼睛,皮肤破溃处禁用。 3.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应用。 4.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用药后皮肤过敏者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 6.用药3天症状无缓解,或出现局部红肿、疼痛、活动受限等不适症状时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继发纤溶亢进所致的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应用本品。3.本品不可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Ⅸ)合用,以防血栓形成。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性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大量血尿时要慎用。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用肝素治疗较本品更安全。6.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