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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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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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500ml/袋 |
0.1g |
生产企业 | 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H20140191 |
国药准字H32021018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适用于糖尿病患者, 可为有以下症状的糖尿病患者提供全部肠内营养: -咀嚼和吞咽障碍 -食道梗阻 -中风后意识丧失 -恶病质, 厌食或疾病康复期 -糖尿病合并营养不良 也可用于其他糖尿病患者补充营养。 |
1. 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 2. 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 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他抗抑郁药合用。 4. 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 5. 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
用法用量 |
本品通过管饲或口服使用, 应按照患者体重和消耗状况计算每日用量。 1、以本品作为唯一营养来源的患者:推荐剂量为按体重一日30ml/kg,平均剂量为一日2000ml(1800kcal)。 2、以本品补充营养的患者:根据患者需要使用,推荐剂量为一日500ml(450kcal)。 管饲给药时,应逐渐增加剂量,第一天的速度约为一小时20ml,以后逐日增加一小时20ml,最大滴速一小时125ml。通过重力或泵调整输注速度。 |
1. 成人常用量(1) 抗惊厥,初始剂量每次100~200mg,每天1~2次,逐渐增加剂量直至最佳疗效。 (2) 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3) 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4)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2. 小儿常用量儿童10~20mg/kg。维持血药浓度应在4~12μg/ml之间。 |
副作用 |
给药速度太快或过量时, 可能发生恶心、呕吐或腹泻等胃肠道副反应。 |
1. 神经系统常见的不良反应:头晕、共济失调、嗜睡和疲劳。 2. 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10%~15%。 3. 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曾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痫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
禁忌 |
所有不适于用肠内营养的患者, 如胃肠道张力下降、急性胰腺炎以及有严重消化和吸收功能障碍, 禁用本品。 其他严重的脏器疾病禁用, 如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 对本品所含物质有先天性代谢障碍的患者禁用。 对果糖有先天性不耐受的患者禁用。 |
已知对卡马西平相关结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过敏者。有房室传导阻滞,血清铁严重异常、骨髓抑制、严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 |
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主要有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酸等。 |
卡马西平。 |
性状 |
本品为淡黄色或淡棕色乳状液体。 |
本品为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必要时按照本品的用法来适当调节降糖药用量, 尤其是本品的用量和给予的时间有变化时。 2、对非胰岛素依赖的糖尿病患者, 最好采用持续管饲或将每天用量分成几个小部分的方法给药。 3、对手术后和创伤后的糖尿病患者应作相应的代谢检查。 4、应保证足够的液体补充, 如饮水或输液。 5、本品含钠较低, 可以满足糖尿病患者的需要。但单用本品补充营养时, 应适当补充钠。 6、使用前摇匀, 有效期内使用。 |
1. 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 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 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 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 癫痫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 已用其他抗癫痫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 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 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 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 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