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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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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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25mg |
300ml:12g |
生产企业 | 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H20120522 |
国药准字H20233525 |
说明 | ||
适应症 |
癫痫,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的单药治疗,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的添加治疗,详见内包装说明书。 |
用于治疗全面性、部分性或其它类型癫痫。 |
用法用量 |
口服,可咀嚼或直接吞服,也可用少量的水溶解后服用。单药治疗 12岁以上患者本药单药治疗的初始剂量是25 mg,每日一次,连服2周 ;此后,每隔1-2周增加剂量,最大增加量为25-50 mg,直至达到最佳疗效,通常达到最佳疗效的维持剂量为100-200 mg/日,每日一次或分两次给药。详见内包装说明书。 |
口服,每日2次,每日用量取决于年龄和体重。 |
副作用 |
1、很常见不良反应: (1)皮肤和皮下组织病变:皮疹。 (2)神经系统异常(在单药治疗临床试验中):头痛。 (3)神经系统异常(在其他临床应用时):嗜眠、共济失调、头痛、头晕。 (4)眼科疾病(在其他临床应用中):复视、视力模糊。 (5)胃肠道异常(在其他临床应用时):恶心、呕吐。 2、常见不良反应: (1)精神系统异常:攻击行为,易激惹。 (2)神经系统异常(在单药治疗临床试验中):嗜睡、失眠、头晕、震颤。 (3)神经系统异常(在其他临床应用时):眼球震颤、震颤、失眠。 (4)胃肠道异常(在单药治疗临床试验中):恶心、呕吐、腹泻。 (5)系统症状和给药部位反应:疲劳。 |
不良反应发生率采用CIOMS 频率分级: 十分常见≥10%;常见≥1%且<10%;偶见≥0.1%且<1%;罕见≥0.01%且<0.1%;十分罕见<0.01%, 未知(不能从现有的资料估计)。 先天性、家族性和遗传性异常(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血液和淋巴系统异常 常见:贫血、血小板减少症(见【注意事项】)。 偶见:全血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 罕见:骨髓功能衰竭,包括单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巨红细胞性贫血、大红细胞症。 各类检查 罕见:凝血因子减少(至少一种),凝血试验异常(如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活化部分促凝血活酶时间延长、凝血酶时间延长、INR延长)(见【注意事项】和【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维生素缺乏症/生物素酰胺酶缺乏症。 神经系统异常 十分常见:震颤。 常见:锥体外系障碍、木僵*、嗜睡、惊厥*、记忆障碍、头痛、眼球震颤、头晕(对静脉注射,头晕可能在几分钟内发生,该反应会在几分钟后自动消失)。 偶见:昏迷*、脑病*、困倦*(见下文)、可逆的帕金森综合征、共济失调、感觉异常、惊厥加重(见【注意事项】)。 罕见:可逆性痴呆伴可逆性脑萎缩、认知功能障碍。 *治疗过程中,少数患者出现木僵或困倦,有时导致一过性昏迷(脑病),可单独出现或伴有惊厥发生频率增多,终止治疗或降低剂量后会减轻。这些病例报道多见于联合治疗(特别是与苯巴比妥或托吡酯合用)或突然增加丙戊酸盐剂量之后。 眼部异常 未知:复视。 耳和迷路异常 常见:耳聋。 呼吸、胸部及纵隔系统异常 偶见:胸腔积液。 胃肠系统异常 十分常见:恶心。 常见:呕吐,牙龈异常(主要是牙龈增生),口腔粘膜炎,上腹痛、腹泻(多发生于治疗开始阶段,不需要停止治疗,这些症状通常在数天内消失)。 偶见:胰腺炎,有时导致死亡(见【注意事项】)。 肾脏和泌尿系统异常 常见:尿失禁。 偶见:肾功能衰竭。 罕见:遗尿,肾小管间质性肾炎、可逆性Fanconi综合征(其作用机理尚不明确)。 皮肤和皮下组织异常 常见:超敏反应、一过性和(或)剂量相关的脱发、指甲和甲床的疾病。 偶见:血管神经性水肿、皮疹、毛发异常(例如毛发结构异常、头发颜色改变、头发生长异常)。 罕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Stevens-Johnson综合征、多形性红斑、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物性皮疹(DRESS)综合征。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异常 偶见:长期使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出现骨密度下降、骨质减少、骨质疏松和骨折。本品影响骨代谢的机制尚未确定。 罕见:系统性红斑狼疮、横纹肌溶解(见【注意事项】)。 内分泌异常 偶见: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SIADH)、雄性激素增多症(多毛症、男性化现象、痤疮、男性型秃头症、和/或雄性激素增多)。 罕见:甲状腺机能衰退(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代谢和营养异常 常见:低钠血症、体重增加*。 *由于体重增加是多囊卵巢综合征的一个表现,因此应对其仔细监测(见【注意事项】)。 罕见:高氨血症*(见【注意事项】)、肥胖。 *单独和中度的高氨血症未引起肝功能检验变化的情况可能发生,应该不会造成停药。与神经症状相关的高氨血症也有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进行进一步研究(见【注意事项】)。 女童,女性青少年和育龄期妇女,应被告知子宫内暴露于丙戊酸盐的儿童发生先天畸形和神经发育障碍风险的相关综合信息,包括这些风险的严重程度。 良性、恶性及未明确的肿瘤(包括肿和息肉) 罕见: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血管异常 常见:出血。 偶见:血管炎。 全身异常 偶见:体温过低、非严重性外周水肿。 肝胆系统异常 常见:肝脏损伤(见【注意事项】)。 生殖系统和哺乳异常 常见:痛经。 偶见:闭经。 罕见:男性不育、多囊卵巢。 精神障碍 常见:意识模糊状态、幻觉、攻击行为*、情绪激动*、注意力障碍*。 罕见:行为异常*、精神运动亢进*、学习障碍*。 *这些不良反应主要在儿科用药人群中发生。 |
禁忌 |
禁用于已知对拉莫三嗪和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
妊娠期间,除非没有合适的其他治疗方案才可以使用本品,其他情况都应禁用; 育龄期妇女,除非满足避孕计划的条件才可以使用本品,其他情况都应禁用。 急性肝炎; 慢性肝炎; 有严重肝炎的病史或家族史,特别是与用药相关的; 对丙戊酸钠、双丙戊酸钠、丙戊酰胺过敏; 肝性卟啉症; 合用甲氟喹、圣约翰草(St John's Wort) 已知患有由核基因编码的线粒体酶聚合酶γ突变引起的线粒体疾病(POLG,例如Alpers-Huttenlocher综合征)的患者和2岁以下疑似患有POLG相关疾病的儿童; 已知患有尿素循环障碍疾病的患者。 |
成分 |
拉莫三嗪。 |
本品主要成份为丙戊酸钠,辅料为山梨醇溶液、糖精钠、羟苯甲酯钠、羟苯丙酯钠、樱桃味水溶性香精、羟乙纤维素、胭脂红、无水枸橼酸、纯化水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非刻痕片,表面可能有轻微斑点,细长、双凸,具有黑醋栗香味。一面印有“GSCL2”,另一面印有“5”。 |
本品为红色澄清的粘稠液体 |
注意事项 |
1、严重皮疹: (1)儿童患者: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上市后经验中,罕见伴随或不伴随永久性后遗症和/或死亡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儿童患者的多药治疗方案中合用丙戊酸盐会增加发生严重、威胁生命的皮疹风险。合用丙戊酸盐的儿童患者中严重皮疹的发生率为1.2%(6/482),而不合用丙戊酸盐的该比例为0.6%(6/952)。 (2)成年患者:超过推荐初始剂量和/或剂量递增速率,以及对其他AEDs有过敏史或皮疹史的患者可能会增加发生非严重皮疹的风险。 2、皮疹: (1)曾有皮肤不良反应的报告,一般发生在拉莫三嗪片开始治疗的前8周。大多数皮疹是轻微的和自限性的。但是,曾罕见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皮疹,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和毒性上皮坏死溶解(TEN)的报道。儿童最初发生的皮疹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感染;在本品治疗的前8周,如果儿童出现皮疹和发热症状医生应该考虑有药物反应的可能性。 (2)此外,发生皮疹总的危险性与下列因素很有关系: ①拉莫三嗪的初始剂量太高和随后增加的剂量超过推荐剂量。 ②同时应用丙戊酸钠。 ③同样应注意那些对其它抗癫痫药物有过敏史或皮疹史的病人,他们在接受拉莫三嗪治疗后,非严重皮疹发生的几率大约是无此类病史病人的3倍。 出现皮疹的所有病人(成人和儿童)都应迅速被评估,并立即停用拉莫三嗪,除非可确诊皮疹与此药无关。对于在前期治疗中因出现皮疹而停用本品的患者,不推荐重新使用本品进行治疗,除非预期的利益大于潜在的风险。 3、过敏反应:也曾发生过敏反应,部分是致命的或威胁生命的。其中有些反应会引起临床上的多器官功能衰竭/障碍,包括肝功能异常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迹象。即使皮疹不明显,注意预防过敏反应的早期表现(如发热、淋巴结病)也是十分重要的。如出现早期反应的体征和症状,应立即评估患者;如不能确定另有病因,应停用本品。在本品初始治疗之前,应告知患者可能预示严重医学事件的皮疹或其它过敏反应体征或症状(如发热、淋巴结病),出现以上任何症状均因立即报告医生。 4、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观测到了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有些病例中是致命的或不可逆的。在慈善用药和上市后使用中也报告了罕见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引起的死亡。大多数死亡与其他医疗事件伴随发生,包括癫痫持续状态、极重度脓毒血症和汉坦病毒症,因此难以辨别引起死亡的最初的原因。另外,在本品添加至AED治疗方案之后9-14天,3名患者(1名45岁妇女,1名3.5岁男孩和1名11岁女孩)出现了多器官功能障碍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所有患者均出现了皮疹,2名患者出现横纹肌溶解。2名儿童患者都合用了丙戊酸盐治疗,而成年患者合用了卡马西平和氯硝西泮。停用本品之后,所有患者随后用支持性治疗得到恢复。 5、肾功能衰竭病人应慎用。 6、严重肝功能受损病人应谨慎用药。 7、已有血液系统功能障碍的报告,可能与过敏综合征有关或无关,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全血细胞减少症和罕见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单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 8、自杀行为和意念: 患者、其看护人及家属应被告知AEDs增加自杀意念和行为的风险,并建议其监测抑郁体征和症状的出现或恶化、情绪或行为的任何非正常变化或自杀意念、行为或自残意念的出现。出现相关行为应立即报告医疗服务提供者。 9、双相障碍患者用药: 接受本品治疗双相障碍的患者应密切监测其临床恶化(包括出现新症状)和自杀行为,尤其是在疗程开始或剂量改变时。另外,曾有自杀行为或自杀意念的患者,以及在治疗开始之前表现出明显自杀意念的患者出现自杀意念或企图自杀的风险升高,在治疗期间应细心监测。 10、非细菌性脑膜炎:品治疗会增加出现非细菌性脑膜炎的风险。因为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未治疗的脑膜炎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应对患者评价脑膜炎的其他原因并适当治疗。 12、与口服避孕药合用:有些含雌激素的口服避孕药会降低本品的血清浓度。对于多数服用本品的患者,开始或停止使用含雌激素的口服避孕药时有必要调整本品的剂量。在无活性药物的一周期间,本品的水平预期会升高,在该周末期会加倍。本品血浆水平增加会引起额外的不良反应,如头晕、共济失调和复视。 13、激素类避孕药: (1)激素类避孕药对本品片疗效的影响:研究表明炔雌醇/左炔诺孕酮(30μg/150μg)合剂可使本品的清除率升高约2倍,导致本品的水平降低。逐渐增加剂量后,要维持最大的疗效,在多数病例中需要增加本品的维持剂量(最多2倍)。 (2)本品片对激素类避孕药疗效的影响:16名健康志愿者中的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表明,本品和一种激素类避孕药(炔雌醇/左炔诺孕酮)同时服用时,左炔诺孕酮的清除率中度升高,血清促卵泡激素(FSH)和促黄体激素(LH)也发生改变(见药物相互作用)。这些变化对卵巢排卵活性的影响不明。但是,这些改变导致部分同时服用激素类药物和本品片的病人的避孕效果降低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应当告知病人如果出现月经周期的改变情况,如突发性出血,应尽早向医生报告。 1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生育力:在动物的生殖实验中,本品不损害生育力。本品对人类生育力的影响尚无经验。 (2)致畸性:本品是一种弱的二氢叶酸还原酶抑制剂。妊娠期母亲使用叶酸抑制剂治疗时,理论上有胎儿致畸的危险。但是,在动物的生殖毒性研究中,拉莫三嗪的剂量超过人类治疗剂量时并未有致畸作用。 (3)妊娠期:来源于几个前瞻性的妊娠研究档案的上市后资料记录了超过2000名处于妊娠前三个月的孕妇暴露于本品单药治疗下的数据。总体而言,这些数据并未表明会增加先天畸形的风险,尽管从有限的几个登记处获得的数据已报告有增加单纯唇裂的风险。与暴露本品后产生的其它缺陷相比,一个病例对照研究表明唇裂风险并未增加,本品联合用药的数据资料尚不足以评估伴随本品使用的其他制剂是否与出现畸形的风险有关。 与其他药物一样,只有在预期利益大于潜在风险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本品。 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品的水平和/或治疗效果。已有在妊娠期间降低本品水平的报告。孕妇在使用本品进行治疗时,应保证适当的临床处理。 (4)哺乳期:有报道显示本品能够以高浓度进入乳汁,其结果可以导致婴儿的本品总水平近似达到母体的50%。因此,在某些母乳喂养的婴儿中,本品的血清浓度可能达到可以出现药理作用的水平。 15、儿童用药:2岁至12岁儿童,因为对儿童进行的相应的研究所获得的数据尚不充分,故无法推荐对于十二岁以下儿童进行单药治疗的剂量。 16、老年用药:本品的老年人药代动力学与年轻人没有明显区别,因此不需要对推荐方案进行剂量调整。 17、药物过量: (1)症状和体征:曾有急性摄入超过最大治疗剂量10-20倍的报告。药物过量会引起眼球震颤、共济失调、意识受损和昏迷等症状。 (2)处置:一旦发生药物过量,病人应住院治疗,并给予适当的支持疗法;如需要,应进行洗胃。 |
特别提示 开始抗癫痫药物治疗时,除了一些特定癫痫类型会出现自发变化外,极少数病例还会出现癫痫发作频率增加或新的癫痫发作类型。这主要与合用其他抗癫痫药物或药代动力学的相互影响(见说明书【药物相互作用】),毒性反应(肝病或脑病,见【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或药物过量有关。 由于服用本品后,药物在体内被转化为丙戊酸,因此在服用本品的同时不应联合服用其他含有可转 化为相同化合物的活性成份的药品,以防止体内丙戊酸过量(如双丙戊酸盐、丙戊酰胺等)。 警告 1.避孕计划 女童,女性青少年和育龄期妇女 医生必须告知患者子宫内暴露于丙戊酸盐的儿童发生先天畸形和神经发育障碍风险的相关综合信息,包括这些风险的严重程度,并在使用丙戊酸盐的整个治疗期间持续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见警告的子章节避孕)。 避孕计划还涉及目前没有性行为的女性,除非处方医生认为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没有妊娠的风险。 附加措施 建议患者在计划或疑似妊娠时不要停止丙戊酸盐药物治疗,并立即联系专科医生。 女童 医生告知女童父母/监护人,一旦使用丙戊酸盐的女童出现月经初潮时需要联系专科医生。 医生告知出现月经初潮的女童父母/监护人子宫内暴露于丙戊酸盐的儿童发生先天畸形和神经发育障碍风险的相关综合信息,包括这些风险的严重程度。 对于出现月经初潮的患者,专业医生每年重新评估对丙戊酸盐治疗的需求,并考虑其他治疗方案。如果丙戊酸盐是唯一合适的治疗方法,则应讨论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和所有其他避孕计划的必要性。专业医生应尽一切努力使女童在成年之前转为其他治疗方案。 妊娠试验 在开始丙戊酸盐治疗前必须排除妊娠。为排除妊娠期间意外用药,对于妊娠试验(血浆妊娠试验)结果非阴性(试验结果需要医护人员确认)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得开始丙戊酸盐治疗。 避孕 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使用丙戊酸盐的整个治疗期间持续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必须向这些患者提供避孕相关综合信息,如果她们没有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应该向她们提供避孕建议。应该使用至少一种有效避孕方法(最好选用不依赖于使用者的避孕方法,例如宫内节育器或植入物)或两种互补的避孕方法(包括屏障法)。当患者参与讨论选择避孕方法时,应评估每例患者的个体情况,以确保患者充分参与讨论并遵守所选择的避孕方法,即使患者已绝经,她也须遵循有效避孕的所有建议。 专业医生进行年度治疗评估 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丙戊酸盐是否是最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法。患者应获悉与使用丙戊酸盐相关的危害和必要的预防措施。专业医生应在开始治疗时和每次年度评估期间讨论年度风险确认表,并确保患者获悉其内容。 女童,女性青少年和育龄期妇女,应被告知子宫内暴露于丙戊酸盐的儿童发生先天畸形和神经发育障碍风险的相关综合信息,包括这些风险的严重程度。 妊娠计划 对于癫痫患者,如果女性计划妊娠,须由癫痫专业医生重新评估丙戊酸盐治疗并考虑其他治疗方案。应该尽一切努力在受精前和停止避孕前转为合适的其他治疗方案(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如果无法转换,该女性应接受有关未出生胎儿的丙戊酸盐风险的进一步咨询,以支持她有关计划生育的知 情决定。 在妊娠情况下 如果使用丙戊酸盐的女性妊娠,应立即将其转诊至专业医生处,以重新评估丙戊酸盐治疗,并考虑其他治疗方案。暴露于丙戊酸盐的妊娠患者及其伴侣应转诊至产前医学经验丰富的专业医生处,以便对妊娠暴露进行评估和咨询(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2.严重肝损害 发生的条件 有非常罕见严重的肝损害造成死亡的病例报道。经验表明,风险最大的患者是婴儿,特别是在使用多种抗惊厥药物联合治疗时,3岁以下及那些有严重发作的婴幼儿,属于高危人群,尤其是那些同时伴有脑损害、智力缺陷和/或先天代谢性或退行性疾病的患者。 3岁以后以上情况发生明显减少,并随年龄逐渐降低。 大多数病例中,这种肝脏损伤发生在治疗的前6个月。 先兆症状 临床症状对早期诊断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黄疸出现之前,出现下列情况应该考虑有肝功能损害的可能,尤其上述有风险的患者: 非特异性症状:通常突然发作,例如无力、厌食、虚弱感和嗜睡,有时伴有反复呕吐和腹痛。 癫痫患者症状复发。 应告知患者(或患儿的家属),一旦出现以上情况,应立即报告医生。应马上进行临床体检和肝功能的实验室检查。 检查 应在治疗前测定肝脏功能,并在开始治疗的前6个月内定期监测。 在常规检查中,反映蛋白合成、特别是凝血酶原比率的检测最为重要。 如果确定存在异常低的凝血酶原比率、特别是合并有其他生物学异常(纤维蛋白原和凝血因子水平显著降低;胆红素浓度增加及转氨酶升高)时,需要停止本品治疗。 作为预防,如果合并使用水杨酸盐,由于与本品具有相同的代谢途径,也应停止水杨酸盐治疗。 3.胰腺炎 有严重胰腺炎、甚至致命的极罕见报道。这种致命的危险在儿童中最高,但危险随着年龄增长而降低。严重的癫痫发作,神经系统损害或者抗癫痫治疗可能是导致重症胰腺炎的危险因素。肝功能衰竭并发胰腺炎时,病死率升高。 对急性腹痛的患者应给予快速的医疗检查。若胰腺炎诊断成立,丙戊酸应立即停用。 4.含雌激素药物 丙戊酸盐不会降低激素类避孕药的疗效。 但是,含雌激素类产品,包括雌激素类避孕药,可能会增加丙戊酸盐的清除率,这可能会导致丙戊酸 盐血清浓度和疗效的潜在降低。当开始或停用含雌激素类药物时,医生应监测临床反应(癫痫控制),并考虑监测丙戊酸盐的血清浓度(见【药物相互作用】)。 5.自杀意图及行为 曾有患者按照治疗适应症接受抗癫痫治疗后出现自杀意图及行为的报道。 一项随机安慰剂对照的抗癫痫药物试验的荟萃分析也显示出自杀意图及行为风险轻度增加。这一作用机制尚不清楚。 因此,应该监测患者的自杀意图及行为的征兆,并考虑进行适当的治疗。如果发现自杀意图及行为征象,应该建议患者(患者看护人)立即寻求医疗帮助。 6.碳青霉烯类药物和氨曲南 不建议同时使用丙戊酸钠和碳青霉烯类药物及氨曲南(见【药物相互作用】)。 7.已知或疑似患有线粒体疾病的患者 丙戊酸可能会触发或加重由线粒体DNA和核编码的POLG基因变异引起的线粒体疾病的临床体征。特别地,伴随着丙戊酸钠的治疗,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相关的死亡在患有由线粒体酶聚合酶γ基因变异引起的遗传性神经代谢综合征(POLG; 例如Alpers-Huttenlocher综合征)的患者中有更高的比例。有家族史或有疑似POLG相关疾病的症状的患者应被怀疑患有POLG相关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解释的脑病,难治性癫痫(局灶,肌阵挛),癫痫持续状态的表现,发育迟缓,精神运动退化,感觉运动性轴索性神经病变,肌病小脑性共济失调,眼肌麻痹,或复杂性偏头痛伴有枕部先兆。POLG变异测试应依据此种疾病现行的临床诊断评估操作标准进行(见【禁忌】)。 8.惊厥加重 与其他抗癫痫药物一样,一些患者可能出现可逆性的发作频率和严重程度的加剧(包括癫痫状态), 或者随着丙戊酸的使用出现新类型的惊厥发作。一旦出现惊厥加重,应建议患者立即就医(见【不良反应】)。 9.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 多器官超敏反应 有报道称使用丙戊酸钠的患者发生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DRESS可能为致命性或危及生命的。DRESS通常表现为发热、皮疹、淋巴结改变和/或面部肿胀,并累及其他器官系统,如肝炎、肾炎、血液学异常、心肌炎或有时类似急性病毒感染性肌炎。常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如果出现这些症状和体征,应立即对患者进行评估,如果症状或体征不能确定为其他病因,丙戊酸钠应停止使用且不能恢复使用。 10.对HIV和CMV病毒复制的影响 体外研究表明在一定试验条件下,丙戊酸钠可以刺激HIV和CMV病毒复制,临床结果未知。另外,这些体外研究的结果对于接受最大限度抑制抗逆转录病毒的患者是不确定的。但是在解释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HIV感染者定期病毒载量监测结果时,或在临床随访CMV感染患者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注意事项 1.肝功能检测 应在治疗前测定肝脏功能(见【禁忌】),并在开始治疗的前6个月内定期监测,尤其对于高危患者(见【注意事项】中的警告)。就如大多数抗癞痫药物,应注意肝脏酶水平的轻微升高,尤其在治疗开始阶段但通常是一过性和独立性的,无临床征兆。推荐在这些患者中进行更深入的生物学检查(包括凝血酶历比率);并考虑适时调整剂量,必要时复查, 2.血液检测 在治疗前、手术前或者发生自发性淤伤或出血时,应做血常规检查(血细胞计数,包括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及凝集试验),并在治疗中进行监测(见【不良反应】) 3.尿液检测 丙戊酸钠的酮代谢产物部分通过尿液排除,可能导致尿酮检测结果错误。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 尽管在用药过程中极少观察到免疫学异常,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应权衡潜在的益处和风险。 5.尿素循环疾病 因为丙戊酸盐有致高氨血症的危险,当怀疑患者有尿素循环酶缺陷,在治疗前应做代谢方面的检查。 6.体重增加 应警示患者在接受丙戊酸盐治疗开始时可能出现体重增加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它的发生(见不良反应) 7.Ⅱ型肉碱棕榈酰基转移酶缺陷 应警示患有Ⅱ型肉碱棕榈酰基转移酶缺陷的潜在患者,应注意由于服用丙戊酸盐而致横纹肌溶解的风险增高。 8.酒精 不建议在使用丙戊酸盐治疗期间摄入酒精。 9.儿童 3岁以下的儿童推荐使用本品单剂治疗,但在这种患者开始治疗前应权衡潜在的益处与发生肝损害或胰腺炎的风险,由于存在肝毒性风险,3岁以下儿童应避免合用水杨酸类药物。 10.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可能需要减少剂量。由于血浆浓度监测可能会有误导,剂量应根据临床监测进行调整。 11.对驾驶及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应警示患者可能出现嗜睡的风险,尤其在抗癫痫药联合治疗或合用苯二氮革类药时(见【药物相互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