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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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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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5g |
50mg |
生产企业 |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H20150629 |
国药准字H11022237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肝硬化前和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郁积。 适用于妊娠期肝内胆汁郁积。 |
用于治疗各种原发性或继发性T细胞缺陷病,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各种细胞免疫功能低下的疾病 及肿瘤的辅助治疗。包括: 1.各型重症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迁延性肝炎及肝硬化等; 2.带状疱疹、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等; 3.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预防上呼吸道感染等; 4.各种恶性肿瘤前期及化疗,放疗结合并用; 5.红斑狼疮、风湿性及类风湿性疾病、强直性脊柱炎、格林巴利综合症等; 6.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症等; 7.病毒性角膜炎、病毒性结膜炎、过敏性鼻炎等; 8.老年性早衰、妇女更年期综合症等; 9.多发性疖肿及面部皮肤痤疮等,银屑病、扁平苔藓、鳞状细胞癌及上皮角化症等; 10.儿童先天性免疫缺陷症等。 |
用法用量 |
初始治疗:使用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每天500-1000mg,肌肉或静脉注射,共两周。 静脉注射必须非常缓慢。 维持治疗:使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肠溶片,每天1000-2000mg,口服 |
皮下或肌内注射:一次10-20mg,一日1次或遵医嘱。溶于2ml灭菌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注射液。 静脉滴注:一次20-80mg,一日1次或遵医嘱。溶于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 常用肌内注射,剂量视儿童年龄、体重和病情而定。如对胸腺发育不全症患儿,每天1mg/kg,症状改善后, 改维持量为每周1mg/kg,可长期应用作替代性治疗,治疗8个月至12岁小儿反复呼吸道感染,每隔日1次,每 次5mg,1个月后改为1周2次,每次5mg。治疗期间如遇发热、呼吸道感染,在抗细菌抗病毒治疗的同时疗程继 续,3个月为1疗程,或遵医嘱。 |
副作用 |
即使长期大量应用亦未见与本品相关的不良反应。改变用药习惯或增加用药剂量同样未见不良反应的报告。对本品特别敏感的个体,偶可引起昼夜节律紊乱,睡前服用催眠药可减轻此症状。保持片剂活性成份稳定的酸性环境使有些患者服用本品后会出现烧心感觉和腹部坠涨;以上症状均表现轻微,不需中断治疗。另外,若出现其它症状,请与医生联系。 抑郁症患者使用本品出现自杀意识/观念或行为者极为罕见(有关情况参阅注意事项及其中的预防措施)。 |
尚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
禁忌 |
对本品过敏者。 |
1、皮内敏感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主要成分为4-丁烷二磺酸腺苷蛋氨酸。 |
本品主要成份为:胸腺α1及其他小分子多肽。配有甘露醇和亚硫酸氢钠制成的冻干品。 |
性状 |
本品为近白色肠溶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或类白色。 |
本品为类白色或微黄色冻干品。 |
注意事项 |
1.本品为肠溶片剂,在十二指肠内崩解,须在临服前从包装中取出,必须整片吞服,不得嚼碎。为使本品更好地吸收和发挥疗效,建议在两餐之间服用。 2.有血氨增高的肝硬化前及肝硬化患者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本品,并注意血氨水平。 3.请不要使用过期药品。请远离热源。若口服片包装铝箔出现微小裂口,片剂由白色变为其它颜色时,应将本品连同整个包装去药房退换。 4.对驾驶或操作机械的能力无影响。 5.请放于儿童取不到的地方。 6.本产品在国外用于抑郁症治疗时,增加了以下注意事项: 自杀/自杀观念 抑郁症与自杀观念,自伤和自杀行为(自杀/相关事件)的风险增高相关联。这种自杀的危险一直都随抑郁症存在,知道抑郁症病情暂时得到缓解和减轻。在治疗初期抑郁症病情可能会无实质性改善,因而在此期间对患者一定要加强观察和保护。一些临床经验显示即使在抑郁症改善初期也可能出现自杀风险增加。 使用本品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精神障碍也可能与自杀风险增高有关。此外,这些精神障碍与重性抑郁症有关,因此在使用本品治疗重性抑郁症时应采取如下的预防措施。 有自杀行为或自杀观念病史的患者,或者在治疗前即表现出明显自杀观念的患者,他们存在自杀观念或者自杀倾向的风险较大,所以在治疗期间对这些患者应进行严密观察和监护。比较抗抑郁药与安慰剂治疗精神障碍的临床研究结果显示:抗抑郁药组25岁以下年龄段患者中发生自杀行为的风险更大。 使用抗抑郁药进行治疗时应加强对患者的严密观察和监护,特别是对于自杀风险较大的患者,尤其在治疗初期以及剂量调整后,更应加强这种监护。患者(或其护理人员)应被告知其有被监护的必要,一旦发现患者病情恶化,或出现自杀观念或者自杀行为,或出现行为异常改变,应立即向主管医生报告。 |
1. 对于过敏体质者,注射前或治疗终止后再用药时,需做皮内敏感试验(配成25μg/ml的溶液, 皮内注射0.1ml),阳性反应者禁用。 2. 本品溶解后,如出现混浊或絮状沉淀物等异常变化,禁止使用。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