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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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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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6.0×10^6IU/0.5ml/支(22μg) |
0.2g |
生产企业 |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S20130072 |
国药准字H43020583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适用于患有多发性硬化症(MS)且在过去两年内至少有2次复发的患者。 对不处于复发期的继发进展型多民性硬化患者,其有效率还未得到证实。请参阅\"药代动力学\"部分 |
(1)复杂部分性发作(亦称精神运动性发作或颞叶癫痫)、全身强直-阵孪性发作、上述两种混合性发作或其他部分性或全身性发作;对典型或不典型失神发作、肌阵孪或失神张力发作无效 (2)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他抗抑郁药合用 (4)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癫痫 |
用法用量 |
本品的推荐剂量为:皮下注射44μg(12MIU),每周3次。对专家认为不能耐受高剂量的患者,推荐剂量为:皮下注射:22μg(6MIU),每周3次。 初次治疗必须在有治疗此疾病经验的医生指导下进行。 首次使用本品时,为了产生快速减敏作用以减少不良反应,在最初2周内建议给药剂量为8.8μg(2.4MIU)(即44μg(12MIU)药品0.1ml或22μg(6MIU)药品0.2ml);第3-4周,给予22μg(6MIU)(44μg(12MIU)药品0.25ml或全量22μg(6MIU));从第5周起给予全量44μg(12MIU)。 至今为止,尚不清楚患者多长时间可治愈。治疗4年以上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得到证实。建议患者在开始治疗后的4年内至少每隔一年做一次检查。主治医生依个体情况决定长期治疗方案。 |
成人常用量 1. 抗惊厥,开始一次0.1g,一日2~3次;第二日后每日增加0.1g,直到出现疗效为止;维持量根据调整至最低有效量,分次服用;注意个体化,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2. 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3. 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 4.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 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小儿常用量 抗惊厥,6岁以前开始每日按体重5mg/kg,每5~7日增加一次用量,达每日10 mg/kg,必要时增至20 mg/kg,维持量调整到维持血药浓度8~12 μg/kg,一般为按体重10~20 mg/kg,约0.25~0.3g,不超过0.4g;6~12岁儿童第一日0.05 g ~0.1g,服2次,隔周增加0.1g至出现疗效;维持量调整到最小有效量,一般为每日0.4~0.8g,不超过1g,分3~4次服用。 |
副作用 |
a) 总体描述: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在开始治疗的第一个六个月中,有40%预计会出现典型的假流感样症状。大部分患者会有注射部位的反应,主要为轻微炎症及红斑。肝功的的实验室参数无症状升高及白细胞降低也常见。大多数观察到的干扰素βla的不良反应通常都很轻微且可逆,当剂量减少里反应良好。为避免严重或持续的不良反应,根据医生的意见可暂时减少本品的剂量或中断给药。 b) 常见的不良反应 下列不良反应报告根据发生的频率进行分类: 很常见 >1/10 常见 1/100-1/10 不常见 1/1000-1/100 罕见 1/10000-1/1000 很罕见 <1/10000 临床试验中不确定的不良反应:所列数据来自多发性硬化临床试验的数据库(安慰剂=824名患者;本品22μgTIW=398名患者;本品44μgTIW=727名患者),为六个月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大于安慰剂)。 注射部位的不适: 很常见:注射部位炎症及反应; 常见:注射部位疼痛; 不常见;注射部位坏死、脓肿及结块。 全身不适: 很常见:流感样症状,头痛; 常见:肌肉痛、关节痛、乏力、寒颤、发烧。 肝、胆系统异常: 很常见:转氨酶无症状升高。 皮肤及四肢不适: 常见:瘙痒、皮疹、红斑状皮疹、斑丘疹。 红细胞及白细胞异常: 常见:嗜中性白血球减少、淋巴细胞减少、白血球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 内分泌异常: 不常见:甲状腺功能障碍(T3、T4升高,TSH降低)。 胃肠功能异常: 常见:腹泻、呕吐、恶心。 精神异常: 常见:忧郁、失眠。 上市后监控时确定的不良反应。 全身: 很罕见:过敏反应。 皮肤及四肢不适: 很罕见:血管神经性水肿、风疹、多形性红斑、多形性红斑样皮肤反应、脱发。 肝、胆系统异常: 罕见:肝炎(有或没有黄疸)。 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 很罕见:惊厥。 周围血管(心脏外): 很罕见:血栓栓塞。 精神异常: 很罕见:自杀倾向。 c) 个体严重和/或经常发生的不良反应特性信息 本品与其它干扰素β一样,具有引起严重肝脏损害包括急性肝功能衰竭的潜在危险。罕有症状的肝功能障碍的机理不清。大多数严重肝脏损害在治疗的第一个六个月出现,特殊危因子还未确认。如果出现黄疸或其它功能障碍的临床症状则应停止本品治疗(见\"注意事项\"部分)。 d) 按药理学分类的不良反应 干扰素的使用也与食欲减退、头晕、焦虑、心律失常、血管舒张、心悸、月经过多及子宫出血有关。 在干扰素β的治疗期间可能出现自身抗体的形成增加。 |
1. 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表现为视力模糊、复视、眼球震颤。 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 10~15%。 3.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注意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癎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
禁忌 |
本品禁用于已知对天然或重组干扰素β、人血白蛋白或本品赋形剂过敏的患者。 同时也禁用于妊娠妇女(见\"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部分)、严重抑郁和/或有自杀想法的患者及有癫痫病史且经治疗未充分控制发作的患者。 |
禁用:有房室传导阻滞,血清铁严重异常、骨髓抑制、严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 |
成分 |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重组人干扰素βla。 赋形剂为:人血清白蛋白,甘露醇和醋酸钠。 |
本品主要成份为卡马西平 |
性状 |
本品为无色澄清注射液,预装于带有不锈钢针头的玻璃注射器中。 |
本品为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应告知患者与使用本品有关的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假流感综合症的症状(见\"不良反应\"部分)。这些症状在治疗初期最明显,随着治疗的进行其发生率及严重程度均会降低。 有抑郁症状的患者慎用本品。已知多发性硬化患者中抑郁和自杀倾向的发生率较高且与干扰素的使用有关。使用本品的患者出现抑郁和/或自杀倾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主治医生,对这些患者应严密监测并给予适当的治疗,同时考虑停用本品(见\"禁忌\"及\"不良反应\"部分)。有癫痫发作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没有癫痫病史但在本品治疗过程中癫痫发作的患者,在重新开始βla干扰素治疗之前必须确定病因并给予适当的抗惊厥治疗。 心脏疾病,如心纹痛、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时若临床症状恶化,必须进行密切的监测。与本品治疗相关的假流感综合症状可能对心脏病患者造成困扰。 注射部位坏死在使用本品的患者中已有报道(见\"不良反应\"部分)。为减少注射部位发生坏死的危险,建议患者: · 采用无菌注射技术 · 每次注射变换部位 对患者的自我注射过程特别是那些注射部位已发生反应的患者应进行定期检查。 如果发生皮肤损伤甚至伴有注射部位的肿胀和液体外渗,必须中止本品治疗直至皮肤操作痊愈。如果患者单处皮肤损伤的坏死面积不太大,则可继续治疗。 应告诉患者干扰素β可能会引起流产(见\"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及\"药理毒理\"部分) 本品进行临床试验时,常见转氨酶无症状升高(尤其是ALT)并有1-3%的患者转氨酶高出正常值上限(ULN)的五倍。若ALT高于ULN5倍,应考虑降低本品剂量,当ALT恢复正常时再逐渐增加剂量。有肝病史、临床确诊的活动性肝炎、酒精滥用及ALT升高(>2.5倍ULN)的患者慎用本品。在治疗开始前,治疗的1、3、6个月及其后无临床症状的定期检查中应监测血清ALT水平。如果出现黄疸或肝功能障碍的其它临床症状应停止本品治疗。 本品与其它干扰素β一样,具有引起严重肝脏损害包括急性肝功能衰竭的潜在危险。罕有症状的肝功能障碍的机理不清。特殊危险因素还未确认。 使用干扰素可引起化验结果的异常。因此,对多发性硬化患者除了通常要求进行监测的实验室参数之外,在使用本品时还建议进行肝酶监测、白细胞总数和分类以及血小板计数检查。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能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或使甲状腺异常恶化。建议进行基础甲状腺功能检查,如结果异常,在治疗开始后的每6-12个月重复检查;若基础检查结果正常,除非出现甲状腺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否则不必进行常规检查(见\"不良反应\"部分)。 严重肾脏或肝脏功能损害的患者及严重骨髓抑制的患者使用本品时应谨慎并进行密切监测。 可能出现抗干扰素βla的血清中和抗体。出现这些抗体的精确发生率尚不肯定。临床资料表明,使用本品24-48个月后,约24%使用22μg(6MIU)剂量的患者及约13-14%使用44μ (12MIU)剂量的患者出现抗本品的血清抗体。这些抗体的出现已表明可降低本品(β-2微球蛋白和新蝶呤)的药效。尽管抗体产生的临床意义尚未完全阐明,但中和抗体的产生和临床有效性及MRI变量的降低有关。若患者对本品的治疗反应不足且产生中和抗体,其主治医生应重新评价继续使用本品的利益/风险比。 血清抗体测定的不同及抗体阳性定义的不同,限制了不同产品间抗原性的可比性。 对本品用于不能行走的多发性硬化患者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仅有少量资料。 装于注射器中的溶液可直接使用。 任何未用的产品或废弃物应按当地要求处理。 |
1.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癫癎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已用其他抗癫癎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