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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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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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40mg(按C24H25ClFN5O3计) |
4mg(按C23H23N305计算) |
生产企业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J20170028 |
国药准字H20000434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晚期egfr基因突变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及her2阳性的晚期乳腺癌患者。阿法替尼是一种口服药物,是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和人表皮受体2(her2)酪氨酸激酶的不可逆抑制剂。为第二代egfr靶向药物。 |
小细胞肺癌,晚期转移性卵巢癌经一线化疗失败者。 |
用法用量 |
(1) gilotrif推荐剂量是40mg/天,每天1次,直至疾病进展或患者无较长耐受。(2) 口服,空腹服用,至少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gilotrif。 |
1.剂量:推荐剂量为1.2mg/m2/日,静脉滴注30分钟。持续5天,21天为一疗程,治疗中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在其后的疗程中剂量减少0.2mg/m2或与G-CSF同时使用。使用从第6天开始,即在持续5天使用本品后24小时后再用G-CSF。 2.注射液配制:用无菌注射用水1m1溶解本品1mg比例溶解本品,按1.2mg/m2/日剂量抽取药液,用0.9%氯化钠或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后静脉滴注。 |
副作用 |
最常见的毒副作用是腹泻、阿法替尼介入治疗的皮疹、恶心、高血压、厌食;无症状的qt间期延长和蛋白尿。随着剂量增加,可能出现低磷酸盐血 症、毛囊炎、转氨酶升高、非特异性肠梗阻、血小板减小、充血性心衰、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最常见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是腹泻、高血压和皮疹。 |
1、血液系统:有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等反应。骨髓抑制(主要是中性粒细胞)是本品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治疗期间要监测外周血象,在治疗中中性粒细胞恢复至〉1500个/mm3,血小板恢复至100000个/mm3,血红蛋白恢复至9.0g/dl方可继续使用(必要时可使用G-CSF或输注成分血)。与其它细胞毒药物联合应用时可加重骨髓抑制。 2、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泻、便秘、肠梗阻、腹痛、口腔炎、厌食。 3、皮肤及附件:脱发、偶见严重的皮炎及搔痒。 4、神经肌肉:头痛、关节痛、肌肉痛、全身痛、感觉异常。 5、呼吸系统:可致呼吸困难。虽然尚不能肯定是否会因此造成死亡,但应引起医生的重视。 6、肝脏:有时出现肝功能异常,转氨酶升高。 7、全身:乏力、不适、发热。 8、局部:静脉注射时,若药液漏在血管外可产生局部刺激、红肿。 9、过敏反应:罕见过敏反应及血管神经性水肿。 |
禁忌 |
尚不明确。 |
1、对喜树碱类药物或其任何成份过敏者。 2、严重骨髓抑制,中性粒细胞〈1500个/mm3者。 3、妊娠,哺乳期妇女。 |
成分 |
阿法替尼。 |
盐酸拓扑替康. |
性状 |
浅蓝色 薄膜包衣,圆形双凸形, 斜缘片在一侧凹陷有“t40" 和另一侧有boehringer ingelheim公司符号等字样。 |
本品为淡黄色的疏松块状物。 |
注意事项 |
(1)腹泻:腹泻可能导致脱水和肾衰。阿法替尼对严重和对抗腹泻药物无反应,若长时间腹泻应立即停止gilotrif。(2)大疱和剥脱性皮肤疾病:阿法替尼片说明书提到0.15%患者中产生严重大疱,起泡,和去角质病变。对威胁生命的皮肤反应应终止药物。对严重和延长皮肤 反应的应停止给药gilotrif。(3)间质性肺病(ild):有1.5%的患者发生过。对肺症状急性发作或恶化的停止给药gilotrif。如被诊断ild的应立即终止gilotrif。(4)肝毒性:在0.18%患者中发生致命性肝损伤。用定期肝检验监视。对肝检验严重或恶化应停止给药或终止gilotrif。(5)角膜炎:在0.8%患者中发生。(6)胚胎胎儿毒性:可致胎儿危害。禁止并告知女性对胎儿潜在的危害和有效避孕。 |
1、本品必须在对癌症化学治疗有经验的专科医师的特别观察下使用,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必须具有明确的诊断和适当处理的设施与条件。 2、由于可能发生严重的骨髓抑制,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可导致患者感染甚至死亡,因此,治疗期间要监测外周血常规,并密切观察患者有无感染、出血倾向的临床症状,如有异常作减药、停药等适当处理。 3、本品是一种细胞抗癌药,打开包装及注射液的配制应穿隔离衣,戴手套,在垂直层流罩中进行。如不小心沾染在皮肤上,立即用肥皂和清水清洗;如沾染在粘膜或角膜上,用水彻底冲洗。 4、本品在避光包装内,温度摄氏20~250C时保持稳定,由于药内无抗菌成份,故开瓶后须立即使用,稀释后在摄氏20~250C可保存2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