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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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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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15g*12粒 |
50mg*36袋 |
生产企业 |
西安远大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2711 |
国药准字H20044779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敏感菌株引起的下列感染: 上呼吸道感染:包括急性咽炎、慢性咽炎急性发作、化脓性扁桃体炎。 下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社区获得性肺炎、急性支气管炎合并细菌性感染。 |
适用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用法用量 |
成人:口服,一次300mg,一日1次,疗程7-10天。 |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
副作用 |
可见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血管源性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休克、头痛、眩晕、无力、味觉和嗅觉异常、ALT及AST升高。 曾有使用该品诱发急性胰腺炎、急性肝细胞性肝炎的文献报道。 |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禁忌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禁忌与麦角胺及二氢麦角胺配伍。 |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
成分 |
主要成份为罗红霉素 化学名称:9-{0-[2-甲氧基乙氧基]-甲基}肟}红霉素 分子式:C41H76N2O15 分子量:837.03 |
利巴韦林。 |
性状 |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或微黄色微丸。 |
白色或类白色颗粒。 |
注意事项 |
1.肝功能不全者慎用。 2.肾功能不全者可发生累积效应。 3.使用本品可引起非敏感菌的过度增殖,引发二重感染。 |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