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
规格 |
5mgx10粒x2板 |
5mg*20粒 |
生产企业 |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93926 |
国药准字H10930003 |
说明 | ||
适应症 |
1.典型(有先兆)或非典型(无先兆)偏头痛的预防性治疗;2.由前庭功能紊乱引起的眩晕的对症治疗。 |
典型(有先兆)或非典型(无先兆)偏头痛的预防性治疗。由前庭功能紊乱引起的眩晕的对症治疗。 |
用法用量 |
1.偏头痛的预防性治疗。起始剂量:对于65岁以下的患者开始治疗时可给予每晚10mg,65岁以上的患者每晚5mg。维持治疗:如果疗效满意,患者需维持治疗时,应减至每周给药五天(剂量同上)。 2.眩晕:每日剂量应与上相同,但应在控制症状后及时停药,初次疗程通常少于2个月。 |
1、偏头痛的预防性治疗。 -起始剂量:对于65岁以下患者开始治疗时可给予每晚2粒,65岁以上患者每晚1粒。如在治疗中出现抑郁、锥体外系反应和其它无法接受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如在治疗2个月后未见明显改善,则可视为病人对本品无反应,也应停止用药。 -维持治疗:如果疗效满意,患者需维持治疗时,应减至每周给药5天(剂量同上)。但即使预防性维持治疗的疗效显著,且可被很好耐受,在治疗6个月后也应停药,只有在复发时才应重新服药。 2、眩晕。 每日剂量应与上相同,但应在控制症状后及时停药,初次疗程通常少于2个月。如果治疗慢性眩晕症 1个月或突发性眩晕症2个月后症状未见任何改善,则应视为患者对本品无反应,应停药。 |
副作用 |
1.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常属一过性)为:困倦和/或乏力(20%),某些患者还可出现体重增加(和/或食欲增加)(11%)。 2.偶见下列严重的不良反应(见于长期用药者)为:抑郁症,有抑郁病史的女性患者较易发生此反应。锥体外系症状(如运动徐缓、强直、静坐不能、口颌运动障碍、震颤等),老年人较易发生。 3.罕见的不良反应报道有:胃肠道反应:胃灼热、恶心、胃痛。中枢神经系统:失眠、焦虑。4.其它:溢乳、口干、肌肉疼痛及皮疹。 |
1)中枢神经系统的不良反应有: ①嗜睡和疲惫感为最常见。 ②长期服用者可以出现抑郁症,以女性病人较常见。 ③椎体外系症状,表现为不自主运动、下颔运动障碍、强直等。多数用药 3周后出现,停药后消失。老年人中容易发生。 ④少数病人可出现失眠,焦虑等症状。 (2)消化道症状表现为:胃部烧灼感,胃纳亢进,进食量增加,体重增加。 (3)其他:少数病人可出现皮疹,口干,溢乳,肌肉酸痛等症状。但多为短暂性,停药可以缓解 |
禁忌 |
本品禁用于有抑郁症病史、帕金森氏病或其它锥体外系疾病症状的患者。 |
本品禁用于有抑郁症病史、帕金森氏病或其它锥体外系疾病症状的患者。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盐酸氟桂利嗪。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氟桂利嗪,其化学名称为:(E)-1-[双(4-氟苯基)甲基] -4- (2-丙烯基-3-苯基)-哌嗪二盐酸盐。 |
性状 |
本品内容物为白色至微黄色粉末。 |
本品为胶囊,内装白色粉末 |
注意事项 |
1.用药后疲惫症状逐步加重者应当减量或停药。 2.严格控制药物剂量,当应用维持剂量达不到治疗效果或长期应用出现锥体外系症状时,应当减量或停服药。 3.患有帕金森病等锥体外系疾病时,应当慎用本制剂。 4.驾驶员和机械操作者慎用,以免发生意外。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1、极个别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疲惫现象会逐渐加剧,此时应停止治疗。 2、不应超过以上推荐剂量。医生应定期观察患者,特别是在维持治疗期间,这样可保证在出现锥体外系或抑郁症状时能及时停药。如果在维持治疗时疗效下降,亦应停止治疗。 3、由于可能引起困倦,驾驶车辆或操纵机器者应注意。 4、本品可引发锥体外系症状、抑郁症和帕金森氏病,尤其是有此类病症发病倾向的患者如老年患者,所以此类患者应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