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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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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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甲硝唑100mg,芬布芬75mg |
1.5mg*15片 |
生产企业 |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
浙江华润三九众益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1023363 |
国药准字H20059242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牙龈炎,牙周炎等疾患。对口腔炎,舌炎等亦有一定疗效。 |
口腔、咽喉局部消毒抗感染药物。用于治疗慢性咽喉炎、白色念珠菌感染性口炎、口腔溃疡、慢性牙龈炎、牙周炎症以及糜烂型扁平苔癣等。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2粒,一日3次。一日总量不超过14粒。 |
口含。一次1片,一日3~5片,或遵医嘱。 |
副作用 |
1、本品最严重不良反应为高剂量时可引起癫痫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后者主要表现为肢端麻木和感觉异常。某些病例长期用药时可产生持续周围神经病变。 2、其他常见的不良反应: (1)胃肠道反应,如胃痛、胃烧灼感、恶心、食欲减退、呕吐、腹泻、腹部不适、味觉改变、口干、口腔金属味等,少数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包括胃溃疡、出血、甚至穿孔。 (2)可逆性粒细胞减少。 (3)过敏反应,皮疹、麻疹、瘙痒等。 (4)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眩晕、晕厥、感觉异常、肢体麻木、共济失调和精神错乱等。 (5)其他有发热、阴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排尿困难、尿液颜色发黑等,均属可逆性,停药后自行恢复。 (6)白细胞数轻度下降、血清转移酶微升等较少见。 |
个别口腔溃疡较重病人含药后可出现一过性刺激感,但不影响疗效。偶见皮疹、皮肤瘙痒等过敏反应。长期含服可导致舌苔染色,停药后可消退。 |
禁忌 |
1、对本品或吡咯类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2、阿司匹林引起哮喘者禁用。 3、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疾病患者禁用。 4、血液病、消化道溃疡患者禁用。 5、严重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禁用。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7、儿童禁用。 |
对碘过敏患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甲硝唑100mg,芬布芬75mg。 |
分子碘 |
性状 |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或微黄色粉末或颗粒。 |
本品为浅棕黄色片。 |
注意事项 |
1、致癌、致突变作用:动物试验或体外测定发现本品具致癌、致突变作用,但人体中尚未证实。 2、使用中发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 3、本品可干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检验结果,使其测定值降至零。 4、用药期间不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因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干扰酒精的氧化过程,导致双硫仑样反应,患者可出现腹部痉挛、恶心、呕吐、头痛、面部潮红等。 5、肝功能减退者本品代谢减慢,药物及其代谢物易在体内蓄积,应减量使用,并作血药浓度监测。 6、本品可自胃液持续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减压者,可引起血药浓度下降。血液透析时,本品及代谢物迅速被清除,故应用本品不需减量。 7、厌氧菌感染合并肾功能衰竭患者,给药间隔时间应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 8、重复一个疗程前,应做白细胞计数。 9、同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10、念珠菌感染者应用本品,其症状会加重,需同时给抗真菌治疗。 |
对碘过敏或可能敏感的病人慎用;正在测试甲状腺功能的病人,则应考虑可能吸收的影响;因吸收的碘能通过胎盘屏障,并在乳汁中排出,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避免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