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
规格 |
1mg |
0.2g |
生产企业 |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0736 |
国药准字H20080765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治疗高胆固醇症、家族性高胆固醇症。使用本药之前应进行充分检查,确诊是高胆固醇症或家族性高胆固醇症后,才能使用。 |
用于治疗成人饮食控制疗法效果不理想的高胆固醇血症(Ⅱa型),内源性高甘油三酯血症、单纯型(Ⅳ型)和混合型(Ⅱb和Ⅲ型),特别是饮食控制后血中胆固醇仍持续升高,或是有其他并发的危险因素时。 |
用法用量 |
通常成人每次1~2mg匹伐他汀钙,每天1次,饭后口服。根据年龄、病情可以酌情增减药量,低密度脂蛋白值下降不明显时,可以考虑增加药量,每天的最大用药量为4mg。 注意: 1、肝脏障碍患者首次服药剂量由1mg/天开始,每天最大药量为2mg。 2、由于随着给药量增加,可能会出现横纹肌溶解症,因此在增大给药量时,要注意观察CK值是否上升,尿中是否出现肌球素,肌肉痛或乏力感等横纹肌溶解的前期症状。 |
配合餐饮控制,该药可长期服用,并应定期检测疗效。口服,一簇0.2g,一日1次,与餐同服。 |
副作用 |
临床试验受试者886人中有197人(22.2%)出现不良反应。自觉和他觉症状共有50人(5.6%),主要有腹痛、药疹、倦殆感、麻木、瘙痒等症状。与临床检查值相关的异常有167人(18.8%),主要是γ-GTP上升、CK(CPK)上升、血清ALT(GPT)上升、血清AST(GOT)上升等。 1、重大的不良反应 (1)横纹肌溶解症(出现频率不明):易引起肌肉痛、乏力、检查发现CK(CPK)上升,血和尿中的肌红蛋白上升等为特征的横纹肌溶解症,并伴随有急性肾功能损害,因此,在出现上述这些症状时,立即停止了给药。 (2)肌病(出现频率不明):由于会引起肌病,因此,当出现全身的肌肉痛、肌肉压痛以及显著的CK(CPK)上升时,停止了给药。 (3)肝功能损害(出现频率不明)、黄疸(出现频率不明):由于会引起伴有AST(GOT)、ALT(GPT)显著上升的肝功能损害、黄疸,因此需进行定期的肝功能检查,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止给药。 |
1、与其他贝特类药物合用时,有报道出现过肌肉功能失调,(弥散性疼痛、触痛感、肌无力)和少见的严重的横纹肌溶解症。这些不良反应在停药后大多可逆转。2、其他较少发生,中等程度的不良反应也有报道:胃或肠道消化功能失调,如消化不良;转氨酶升高(详见注意事项部分);有报道偶见过敏性皮肤反应,如皮疹、瘙痒、荨麻疹,或光敏反应。在一些病例中即使停药几个月,当皮肤暴露于阳光或人工紫外线后,仍会出现红斑、丘疹、花斑疹和湿疹。目前尚无长期对比研究对不良反应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患胆结石的危险性。 |
禁忌 |
1、对本药所含成分有过敏史者。 2、严重的肝功能障碍或胆管闭塞患者(这些患者服用本药,血药浓度会上升,出现不良反应的几率会比较大,而且可能会加重肝脏病变)。 3、正在服用环孢霉素的患者(这些患者服用本药,血药浓度会上升,出现不良反应的几率会比较大。而且可能会有横纹肌溶解症)。 4、妊娠或准备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5、下列患者原则上禁止使用,但在必要时可以慎用:临床检查肾功能异常患者同时服用本药和苯氧乙酸类药物,只在不得已时才可使用。 |
在下列情况中,此药物禁止使用:对非诺贝特过敏者禁用;肝功能不全者;肾功能不全者;已知在治疗过程中使用非诺贝特或与之结构相似的药物,尤其是酮洛芬时,会出现光毒性或光敏反应;与其他贝特类药物合用;儿童禁用;该药通常不建议与HMG-COA还原酶抑制剂联合使用,在哺乳期也不应使用。 |
成分 |
匹伐他汀钙。 |
本品活性成分非诺贝特。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薄膜衣片,除去薄膜衣后显白色或类白色。 |
本品为桔红色胶丸,内含白色或类白色混悬型半固体状物。 |
注意事项 |
1、慎重给药(以下患者应该慎重使用本药,可能引起横纹肌溶解等不良反应)。 (1)肝障碍患者或者有过肝障碍的患者,酒精中毒者(因为本药大部分是向肝脏分布)。 (2)肾障碍患者或者有过肾障碍的患者。 (3)正在服用苯氧乙酸类药物或烟酸的患者。 (4)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遗传性肌肉障碍或者有过此病史的患者。 (5)老年人。 2、重要的注意事项 (1)对于高胆固醇患者仍然应该首先采取饮食疗法,并注意运动疗法。 (2)用药开始到12周之间,至少作1次肝功检查,12周后,可以半年做1次定期检查。 (3)用药期间,应该定期检查血脂值,如果在规定疗程中无效果,应该终止给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如果在服用几个月(3-6个月)后,血脂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应考虑补充治疗或采用其他方法治疗。一些病人可出现转氨酶升高,通常为一过性的。就目前所知,这些似乎表明:在治疗的最初12个月,每隔3个月全面检查转氨酶浓度;当ASAT和ALAT升高至正常值的3倍以上时,应停止治疗。在与口服抗凝剂合用时,应密切监测凝血酶原的浓度,以INR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