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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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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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复方 |
15%:50g |
生产企业 |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
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1023375 |
国药准字H34022123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手足癣、体癣及股癣。对其他皮肤瘙痒症有一定作用。 |
用于手、足皲裂。也可用于角化型手足癣引起的皲裂也有效。 |
用法用量 |
外用,一日2-3次。涂于洗净的患处。 |
外用,一日2~3次,直接涂在患处,轻轻搓擦。 |
副作用 |
偶见过敏反应和皮炎。 |
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或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等。 |
禁忌 |
1. 局部严重溃烂者禁用。2.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10g内含十一烯酸锌2g,十一烯酸0.5g,醋酸曲安奈德0.0004g,辅料适量。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尿素150毫克,维生素E10毫克。辅料为: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十六-十八烧醇、轻质液体石蜡、甘油、十二烷基硫酸钠、香精、羟苯乙酯、纯化水。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微黄色软膏。 |
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乳白色软膏,具芳香气味。 |
注意事项 |
1.当药物性状发生改变时,不得使用。 2.切忌入口,避免接触眼睛。 3.涂部位如有灼烧感、瘙痒、红肿等,应停止用药,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4.水疱型和磷屑角化型均可用本品,每晚睡前,洗净后,涂于患处,连续4周以上。 5.如使用本品连续4周以上未见好转,应复诊。 6.请将本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1.避免接触眼睛。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5.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