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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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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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25mg |
100ug*200揿(福星) |
生产企业 |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2020308 |
国药准字H20123384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皮肤黏膜的过敏,如荨麻疹、过敏性鼻炎、皮肤瘙痒症、药疹,对虫咬症和接触性皮炎也有效。亦可用于预防和治疗晕动病。 |
本品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急性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他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1片,一日2-3次。用于防治晕动病时,宜在旅行前1~2小时,最少30分钟前服用。 |
本品只能经口腔吸入使用,对吸气与吸药同步进行有困难的患者可借助储雾器。 成人: 缓解哮喘急性发作,包括支气管痉挛:以1揿100微克作为最小起始剂量,如有必要可增至2揿。 用于预防过敏原或运动引发的症状:运动前或接触过敏原前10一15分钟给药。对于长期治疗,最大剂量为每日给药4次,每次2揿。 老年人用药: 老年患者的起始用药剂量应低于推荐的成年患者用量。如果没有达到充分的支气管扩张作用,应逐渐增加剂量。 儿童: 用于缓解哮喘急性发作,包括支气管痉孪或在接触过敏原之前及运动前给药的推荐剂量为1揿,如有必要可增至2揿。 长期治疗—最大剂量为每日给药4次,每次2揿。 本品可借助英立畅?(Babyhaler ?)对5岁以下婴、幼儿给药。 肝功能损害患者: 约60%的口服沙丁胺醇代谢成无活性形式(不仅包括片剂和糖浆,同时也包括约90%的吸入剂量),肝功能的损害可造成原形沙丁胺醇的蓄积。 肾功能损害患者: 约60—70%吸入药量或静脉注射的沙丁胺醇经尿液以原型排出。肾功能损害的患者需减少剂量以防止过度或延长的药物作用。 随需要而使用本品,任一24小时内的用药量不得超过8揿。若需增加给药频率或突然增加用药量才能缓解症状,表明患者病情恶化或对哮喘控制不当。过量的药物会导致不良反应,因此,只有在医生的指导下,才可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参见【注意事项】)。 |
副作用 |
1.常见头晕、头昏、恶心、呕吐、食欲缺乏以及嗜睡。 2.偶见皮疹、粒细胞减少。 |
不良事件依照发生的系统,器官和发生率分别列出。发生率定义为:非常常见(≥1/10),常见(≥1/100且<1/10),不常见(≥1/1000且<1/100),罕见(≥1/10000且<1/1000),非常罕见(<1/10000)包括个案报道。非常常见,常见者通常由临床试验数据得到。罕见和非常罕见不良事件通常为自发性资料。 免疫系统 非常罕见 过敏反应包括血管神经性水肿,荨麻疹,支气管痉挛、低血压和虚脱 代谢及营养 罕见 低钾血症 β2—受体激动剂的治疗有引起严重低钾血症发生的潜在可能性。 神经系统 常见 震颤、头痛 非常罕见 亢进 心血管系统 常见 心跳过速 不常见 心悸 非常罕见 心律失常,包括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和早搏 使用超过推荐剂量的药物,或对于那些对β—肾上腺素激动剂易感的病人,外周小动脉的扩张会引起血压的略微降低;这可能会引起代偿性心输出量增加,一些病人会发生心动过速。 罕见 外周血管舒张 呼吸系统,胸部,纵隔 非常罕见 异常支气管痉挛 与其它吸入治疗一样,用药后可能会发生异常支气管痉挛并立即伴随喘鸣加重。应立即改用替代治疗或用其他速效吸入型支气管扩张剂治疗,并立即停止使用本品,对患者进行评估,如果必要,制订其它替代治疗方案。 胃肠道反应 不常见 口咽部刺激 肌肉、骨骼与结缔组织 不常见 肌肉痉挛 本品可能会造成病人骨骼肌的轻微震颤。双手是受影响最明显的部位,一些病人会因此感觉紧张。这种作用呈剂量相关性,是骨骼肌的直接作用,而不是中枢神经系统的直接兴奋作用引起的。 注:不良反应的发生和严重程度取决于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吸入沙丁胺醇不会引起排尿困难,因为其治疗剂量不会产生其它拟交感神经药物(如麻黄素)的α-肾上腺素受体激动作用。 |
禁忌 |
1.对其他乙醇胺类药物高度过敏者禁用。 2.新生儿,早产儿禁用。 3.重症肌无力者、闭角性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患者禁用。 |
对本品中任何成分有过敏史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每片含主要成份苯海拉明25毫克。辅料为淀粉、糊精、蔗糖、硬脂酸镁。 |
本品主要成分:沙丁胺醇化学名称为:1-(4-羟基-3-羟甲基苯基)-2-(叔丁氨基)乙醇。 |
性状 |
本品为糖衣片或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 |
本品在耐压容器中为白色至类白色混悬液;揿压阀门,药液即呈雾粒喷出。 |
注意事项 |
1.幽门十二指肠梗阻、消化性溃疡所致幽门狭窄、膀胱颈狭窄、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血管病、高血压以及下呼吸道感染(包括哮喘)者不宜用本品。 2.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3.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4.肾功能障碍者,本品在体内半衰期延长,因此,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试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哮喘的控制应常规按照阶梯治疗原则进行,并通过临床和肺功能试验监测患者的治疗反应。支气管扩张剂不应该作为患有严重哮喘及不稳定性哮喘患者的唯一的或主要的治疗药物。在哮喘控制中出现突然的和进行性的恶化提示有生命危险的可能时,应考虑使用或增加激素用量,被认为有危险的患者应监测其每日峰流速。医生应该考虑给这些患者使用最大推荐剂量的吸入皮质激素和/或给予口服皮质激素进行治疗。若需要更大剂量的短效支气管扩张药,特别是短效吸入型β2-激动剂以缓解症状,表明哮喘的控制恶化。应告诫患者,如发现使用短效支气管扩张剂疗效下降或需使用比平时更大剂量,应去咨询医生。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评估患者的病情,并考虑加强抗炎治疗(如:加大吸入皮质激素的剂量或口服一个疗程皮质激素),必须采取常规的方式治疗严重恶化的哮喘。若认为患者病情危险,则应改为监测每日晨起峰流速。 2.动物实验显示,一些拟交感神经药物在高剂量下会引起心脏反应。因此,不能排除长期使用这类药物治疗引起心肌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3.应关注那些接受大剂量沙丁胺醇或其它拟交感神经药物的患者,及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功能不全或糖尿病的患者。 4.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所含抛射剂为无氟利昂配方的氟氢烷。动物实验表明,该抛射剂没有明显的药理作用,即便在出现昏迷和对儿茶酚胺的心律失常作用的敏感性减弱的非常高暴露浓度下,其对心脏的致敏性作用仍弱于三氯甲烷(CFC-11)。 5.甲状腺毒症患者服用沙丁胺醇应慎重。 6.过量使用将诱发耐受状态并导致低血氧的恶化。 7.经肠道外或雾化吸入β2-受体激动剂会有引起严重低钾血症发生的潜在可能性。严重的急性哮喘患者需特别警惕,因为同时服用黄嘌呤衍生物、类固醇激素、利尿剂以及缺氧会增加低钾血症出现的可能,上述情况下,建议对患者的血钾水平进行监测。 8.应牢记沙丁胺醇有诱发低血钾而造成的心律不齐的可能性,特别是洋地黄化患者注射沙丁胺醇后。 9.应对患者吸药方式加以指导,确保吸药与吸气同步进行,以使药物最大程度达到肺部。应告知患者可能在吸药时会发现本品的味道与其它以前使用过的气雾剂有所不同。 10.只有在医师的指导下,方可增加用药剂量或用药频率。如果在先前有效的剂量下,症状缓解时间维持不足3小时,建议患者寻求医师的帮助,以增加其他任何必要的治疗措施。 11.尚无对驾驶和机械操纵的影响的报道。 12.运动员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