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A胶囊
首页 药品库 药品对比列表 药品对比详情页

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阿维A胶囊

环孢素软胶囊

规格

25mg

25mg
生产企业

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10788

国药准字H10970043
说明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

1.严重的银屑病,其中包括红皮病型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等。

2.其它角化性皮肤病。

适用于预防同种异体肾、肝、心、骨髓等器官或组织移植所发生的排斥反应,也适用于预防及治疗骨髓移植时发生的移植物抗宿主反应。本品常与肾上腺皮质激素等免疫抑制剂联合应用,以提高疗效。近年来有报道试用于治疗眼色素层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及难治性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银屑病、难治性狼疮肾炎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个体差异较大,剂量需要个体化,才能取得最大的临床治疗效果,同时不良反应最小。

1.开始治疗:开始阿维A治疗应为每天25或30mg,作为一个单独剂量与主餐一起服用。如果经过4周治疗效果不满意,又没有毒性反应,每天最大剂量可以逐渐增加至每天75mg,如果需要把副作用减至最小,此剂量还可减少。

2.维持治疗:治疗开始有效后,可给予每天25mg至50mg的维持剂量。维持剂量应以临床效果和耐受性作为根据。一些病例,增加剂量至最大每天75mg,可能是必要的。

3.一般来说,当皮损已充分消退,治疗应该停止。复发可按开始治疗的方法再治疗。其它角化性疾病:角化性疾病的维持剂量为每天10mg,最大为每天50mg。

成人口服常用量:开始剂量按体重每日12-15mg/kg,1~2周后逐渐减量,一般每周减少开始用药量的5%,维持量约为每日5~10mg/kg。对作移植术的患者,在移植前4~12小时给药。

副作用

本品主要和常见的不良反应为维生素A过多综合症样反应,主要表现为:

1.皮肤:瘙痒﹑感觉过敏﹑光过敏﹑红斑﹑干燥﹑鳞屑﹑甲沟炎等。

2.粘膜:唇炎﹑鼻炎﹑口干等。

3.眼:眼干燥﹑结膜炎等。

4.肌肉骨胳:肌痛﹑背痛﹑关节痛﹑骨增生等。

5.神经系统:头痛﹑步态异常﹑颅内压升高﹑耳鸣﹑耳痛等。

6.其它:疲劳﹑厌食﹑食欲改变﹑恶心﹑腹痛等。

7.实验室异常:可见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碱性磷酸酶﹑甘油三酯﹑胆红素﹑尿酸﹑网织红细胞等短暂性轻度升高;也可见高密度脂蛋白﹑白血球及磷﹑钾等电解质减少。继续治疗或停止用药,改变可恢复。

1、较常见的有厌食、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牙龈增生伴出血、疼痛、约1/3用药者有肾毒性,可出现血清肌酐、尿素氮增高、肾小球滤过率减低等肾功能损害、高血压等。牙龈增生一般可在停药6个月后消失。慢性、进行性肾中毒多于治疗后约12个月发生。

2、不常见的有惊厥,其原因可能为本品对肾脏毒性及低镁血症有关。此外本品尚可引起氨基转移酶升高、胆汁郁积、高胆红素血症、高血糖、多毛症、手震颤、高尿酸血症伴血小板减少、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四肢感觉异常、下肢痛性痉挛等。此外,有报告本品可促进ADP诱发血小板聚集,增加血栓烷A2的释放和凝血活酶的生成,增强因子Ⅶ的活性,减少前列环素产生,诱发血栓形成。

3、罕见的有过敏反应、胰腺炎、白细胞减少、雷诺综合征、糖尿病、血尿等。(过敏反应一般只发生在经静脉途径给药的患者,表现为面、颈部发红,气喘、呼吸短促等。)严重各种不良反应大多与使用剂量过大有关,防止反应的方法是经常监测本品的血药浓度,调节本品的全血浓度,使能维持在临床能起免疫抑制作用而不致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范围内。有报道认为如在下次服药前测得的本品全血谷浓度约为100~200ng/ml,则可达上述效应。如发生不良反应,应立即给相应的治疗,并减少本品的用量或停用。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及两年内有生育愿望的妇女禁用。

2.对阿维A或其它维甲酸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3.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高脂血症者,维生素A过多症或对维生素A及其代谢物过敏者禁用。

1、有病毒感染时禁用本品:如水痘、带状疱疹等。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阿维A。

环孢素

性状

胶囊剂

本品为软胶囊,内容物为淡黄色或黄色油状液体。

注意事项

1.育龄妇女在开始阿维A治疗前2周内,必须进行血液或尿液妊娠试验,确认妊娠试验为阴性后,在下次正常月经周期的第2天或第3天开始用阿维A治疗。在开始治疗前,治疗期间和停止治疗后至少2年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妊娠试验,如妊娠试验为阳性,应立即与医生联系,共同讨论对胎儿的危险性及是否继续妊娠等。

2.在阿维A治疗期间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避免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并忌酒。

3.在服用阿维A前和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肝功能。若出现肝功能异常,应每周检查。若肝功能未恢复正常或进一步恶化,必须停止治疗,并继续监测肝功能至少3个月。

4.对有脂代谢障碍﹑糖尿病﹑肥胖症﹑酒精中毒的高危患者和长期服用阿维A的患者,必须定期检查血清胆固醇和甘油三酯。

5.对长期服用阿维A的患者,应定期检查有无骨异常。

6.正在服用维甲酸类药物治疗及停药后2年内,患者不得献血。

7.治疗期间,不要使用含维生素A的制剂或保健食品,要避免在阳光下过多暴露。

1、本品经动物实验证明有增加致癌的危险性。在人类虽也有并发淋巴瘤、皮肤恶性肿瘤的报告,但尚无导致诱变性的证据。

2、本品可以通过胎盘。应用2~5倍于人类的剂量对鼠、兔胚胎及胎儿可产生毒性,但按人类常规剂量用药,未见到该类动物的胚胎有致死或致畸的发生。

3、下列情况慎用:肝功能不全、高钾血症、感染、肠道吸收不良、肾功能不全、对服本品不耐受等。

4、对诊断的干扰:

(1)用本品最初几日,血尿素氮及肌酐可升高,这并不一定表明是肾脏移植的排斥反应;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SGOT)]、淀粉酶、碱性磷酸酶、血胆红素可因本品对肝脏的毒性而升高;

(3)血清镁浓度可减低,此与本品的肾毒性有关;

(4)血清钾、血尿酸可能升高。

5、若本品已引起肾功能不全或有持续负氮平衡,应立即减量或至停用。

6、若发生感染,应立即用抗生素治疗,本品亦应减量或停用。

7、若移植发生排斥,本品剂量应加大。

8、在预防治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排斥反应及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方面,本品的剂量常因治疗的疾病、个体差异、用本品后的血药浓度不相同而并不完全统一,小儿对本品的清除率较快,故用药剂量可适当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