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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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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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2g |
0.1g |
生产企业 |
山西省吕梁中药厂 |
上海医药集团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4023771 |
国药准字H31020443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预防和治疗各种类型的癫痫。 |
1.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 2.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日0.6-1.2g,分3次服用,儿童口服一日10-30mg/kg,分2-3次服用。 |
口服。成人: 1、抗惊厥,初始剂量每次100mg~200mg,一日1~2次,逐渐增加剂量直至最佳疗效。 2、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3、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 4、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儿童10~20mg/kg。维持血药浓度应在4~12μg/ml之间。 |
副作用 |
1.治疗早期常出现头昏,恶心,呕吐,嗜睡,乏力,食欲增加或减少等反应,一般可自行消失; 2.可引起月经周期改变; 3.较少见短暂的脱发,头痛,过敏,手颤,多梦,不安和急躁; 4.长期服用偶见胰腺炎及急性肝坏死; 5.可使血小板减少引起紫癜,出血和出血时间延长,应定期检查血象; 6.对肝功能有损害,服用2个月要检查肝功能; 7.偶有走路不稳,视力模糊,眼胀眼花,耳鸣,乳房增大; 8.偶有听力下降和可逆性听力损坏。 |
1、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表现为视力模糊、复视、眼球震颤。 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10~15%。 3、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过敏性肝炎,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禁忌 |
1.有药源性黄疸个人史或家族史者禁用; 2.有肝病或明显肝功能损害者禁用; 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禁用:有房室传导阻滞,血清铁严重异常、骨髓抑制、严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丙戊酰胺。 |
卡马西平。 |
性状 |
本品为糖衣片或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或类白色。 |
本品为白色片,为抗惊厥药,镇痛药。 |
注意事项 |
详见说明书。 |
1、服用本品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视力模糊或复视,较不常见的有过敏反应或Stevens-Johnson综合症或中毒性皮肤反应如荨麻疹、瘙痒、或皮疹、行为改变;抗利尿激素分泌过多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样综合症。 2、有心脏房室传导阻滞、血小板、血常规及血清铁严重异常,以及骨髓抑制等病史时,本品禁用;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 3、下列情况应慎用:孕妇;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状动脉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方面不良反应史的病人;肝病;尿潴留;肾病。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