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把花根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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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火把花根片

柳氮磺吡啶肠溶片

规格

0.18g*45片

0.25g
生产企业

重庆市药研院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0027411

国药准字H31020450
说明
适应症

祛风除湿,舒筋活络,清热解毒。具有抗炎和免疫抑制作用。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

1、溃疡性结肠炎

治疗轻至中度的溃疡性结肠炎;在重度溃疡性结肠炎中可作为辅助疗法。亦可用于溃疡性结肠炎缓解期的维持治疗。

2、Crohn‘s 病

用于治疗活动期的克隆病,特别是那些累及结肠炎的患者。

3、类风湿性关节炎

对水杨酸类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疗效不显著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关节型)。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3~5片,一日3次。

服用剂量应根据患者对治疗的反应情况及对药物的耐受性来决定。片剂应在每日固定的时间服用,进餐时服用为佳。先前未曾用本片剂及肠溶片治疗过的患者,建议其在最初几周内逐渐增加剂量。使用肠溶片能降低胃肠道副作用的发生率。肠溶片不可压碎及掰开服用。炎症性肠病(主要为溃疡性结肠炎)。(其余详见说明书)

副作用

1.对性腺明显的抑制作用,如女性月经减少或闭经,男子精子减少或消失。服药时间越久,对性腺的抑制越明显。停药后多数患者可恢复。

2.对骨髓有抑制作用,可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

3.使用本品后,部分患者出现恶心,胃部不适、纳差、腹胀、胃痛、腹泻、便秘、口腔溃疡、皮疹、心慌,应中止治疗,给予相应处理措施或遵医嘱处理。

1.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有:恶心、厌食、体温上升、红斑及瘙痒、头痛、心悸。

2.下面所列的不良反应较少见,且可能与剂量有关:

血液系统反应:

红细胞异常(如:溶血性贫血、巨红细胞症),紫绀

胃肠道反应:

胃痛及腹痛

中枢神经系统反应:

头晕、耳鸣

肾脏反应:

蛋白尿、血尿

皮肤反应:

皮肤黄染

3.下列反应可能与剂量无关:

血液系统反应:

骨髓抑制如伴有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胃肠道反应:

肝炎、胰腺炎

中枢神经系统反应:

周围神经病变、无菌性脑膜炎

皮肤反应:

出疹、荨麻疹、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征、脱落性皮炎、表皮坏死溶解综合征、光敏感性

肺部反应:

肺部并发症(纤维性肺泡炎伴有如:呼吸困难、咳嗽、发热、嗜酸粒细胞增多症)

其他过敏反应:

眶周水肿、血清病、LE综合征、肾病综合征

男性生殖功能紊乱:

曾报道使用柳氮磺吡啶治疗的男性出现精液缺乏性不育,停止用药可逆转此反应。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或患有肝脏疾病等严重全身疾病者禁用。

2.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婴幼儿、青少年及生育年龄有孕育要求者不宜使用,或全面权衡利弊后遵医嘱使用。

3.患有骨髓造血障碍的疾病者禁用。

4.胃、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禁用。

5.严重心律紊乱者禁用。

对磺胺及水杨酸盐过敏者、肠梗阻或泌尿系梗阻患者、急性间歇性卟啉症患者禁用本品。

成分

火把花根。

本品主要成份为柳氮磺吡啶。

性状

本品为棕色的片;味苦、涩。

本品为肠溶糖衣片或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黄色至棕黄色。

注意事项

1.本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为观察本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用药期间应注意定期随诊及检、复查血、尿常规及心电图和肝肾功能。

3.心、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贫血、白细胞、血小板低下者慎用。

4.一般连续用药不宜超过三个月。如需继续用药,应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需要决定,必要时应及时停药,给予相应的处理。

5.既往报道的雷公藤制剂尚存在以下不良反应:(1)可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道反应。 (2)可见心、肝、肾损害,心脏室性早搏、窦性心动过速、传导阻滞、心电图的ST T改变和肝、肾功能的异常。甚至出现肾衰。(3)可发生皮疹、皮肤色素沉着等。(4)影响妊娠或有致畸作用。

1.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血卟啉症、血小板、粒细胞减少、血紫质症、肠道或尿路阻塞患者应慎用。

2.服用本品期间多饮水,保持高尿流量,以防结晶尿的发生,必要时服碱化尿液的药物。失水、休克和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本品。

3.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及其他磺胺类药物过敏者慎用。

4.治疗中须注意检查:

5.全血象检查,对接受较长疗程的患者尤为重要。

6.直肠镜与乙状结肠镜检查,观察用药效果及调整剂量。

7.治疗中定期尿液检查(每2-3日查尿常规一次)以发现长疗程或高剂量治疗时可能发生的结晶尿。

8.肝、肾功能检查。

9.遇有胃肠道刺激症状,除强调餐后服药外,也可分成小量多次服用,甚至每小时一次,使症状减轻。

10.根据患者的反应与耐药性,随时调整剂量,部分患者可采用间歇治疗(用药二周,停药一周)。

11.腹泻症状无改善时,可加大剂量。

12.夜间停药间隔不得超过8小时。

13.肾功能损害者应减小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