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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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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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02 |
0.125g(以盐酸特比萘芬计) |
生产企业 |
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7022723 |
国药准字H20103319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头癣、足癣及局部角质增生。 |
本品适用于 1. 由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癣菌和紫色毛癣菌等)、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 2.各种癣病(体癣、股癣、手足癣和头癣等)以及由念珠菌(白色念珠菌等)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 3.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甲真菌感染)。 |
用法用量 |
局部外用,取适量本品涂于患处,一日2次。 |
1.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 1)成人:每天一次,一次2片; 2)青少年,体重>40kg(通常年龄>12岁):每天一次,一次2片; 3)儿童,体重20-40kg(通常年龄5-12岁):每次一片,每天一次; 4)儿童,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通常年龄<5岁:关于此组病人,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可选择的治疗方法以及潜在的治疗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情况才可使用本品。 由于没有关于年龄小于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本品不被推荐用于这个年龄组。 2.皮肤感染推荐疗程: 1)足癣(趾间,跖/拖鞋):2至6周 2)体癣,股癣:2至4周 3)皮肤念珠菌病:2至4周 4)感染症状和体征的消失可能到真菌学治愈后数周才出现。 3.毛发和头皮感染推荐疗程: 1)头癣:4周 2)头癣主要见于儿童 4.甲真菌病:对于大多数患者,治疗疗程为6-12周 5.指甲真菌病:大多数指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12周; 一些甲生长不良的患者所需疗程较长。在真菌学治愈后及停止治疗后数月,常可见到良好的临床疗效,这与健甲长出所需时间有关。 |
副作用 |
可有刺激感或接触性皮炎。大面积使用吸收后可出现水杨酸全身中毒症状,如头晕、神志模糊、精神错乱、呼吸急促、持续耳鸣、剧烈或持续头痛、刺痛。 |
本品耐受性好,副作用轻至中度,且常为一过性。最常见的有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不振、恶心、轻度腹痛及腹泻)或轻型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等)。个别严重的皮肤反应病例(如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曾见报道,若发生进行性皮疹,则应停药。罕见味觉改变,包括味觉缺失,后者于停药后几周内可恢复。极个别病例发生肝胆功能不全,究竟是否由本品引起的尚未肯定,不过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应停用本品。曾报道,极个别患者发生中性白细胞减少。 |
禁忌 |
尚不明确 |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每克含水杨酸0.05克,辅料为:凡士林。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特比萘芬。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21H25N·HCl 分子量:327.90 |
性状 |
本品为黄色软膏。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3.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4.本品可经皮肤吸收,不宜长期使用,特别是年轻患者。5.本品不宜大面积使用,以免吸收中毒。6.不宜用于破溃的皮肤及有炎症或感染的皮肤。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肝或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50ml/分,或血清肌酐>300umol/升)者,剂量应减少50%。本品应置于儿童触不到的地方 2、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除非可能的益处超过任何可能的危险,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 3、相互作用研究证明,特比萘芬几乎不影响经由细胞色素P450酶系代谢的药物(如环孢菌素、D860或口服避孕药)的清除。然而,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应慎用本品,因为极少数人可能月经失调。此外,肝药酶诱导药(如利福平等)可加快特比萘芬的血浆清除,肝药酶抑制药(如西咪替丁等)则可抑制其清除。故如果需要合用这些药物,则需将本品的剂量作适当调整。 4、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