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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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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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按C16H17N3O7S2计算1.0g |
2%*20g |
生产企业 |
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73669 |
国药准字H20063568 |
说明 | ||
适应症 |
适用于对本品敏感的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1.上下呼吸道感染。2.泌尿道感染包括无并发症的淋病。3.腹膜炎以及其它腹腔内、盆腔内感染。4.败血症(包括伤寒)。5.妇科感染。6.骨、关节软组织感染。7.心内膜炎。由于本品对厌氧菌有效及对β-内酰胺酶稳定,故特别适用于需氧及厌氧混合感染,以及对于由产β-内酰胺酶而对本品敏感细菌引起的感染。 |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 ;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 ;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 ;2.由酵母菌(如念珠菌等)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 |
用法用量 |
肌内注射、静注或静脉滴注。成人常用量为1~2g/次,每6~8小时一次。或根据致病菌的敏感程度及病情调整剂量。 肾功能不全者则按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 本品用于肌肉注射,每克溶于0.5%盐酸利多卡因2ml;静注时每克溶于10ml无菌注射用水;静滴时,1-2g头孢西丁钠溶于50ml或100ml生理盐水或5%或10%葡萄糖溶液中。 |
1.皮肤感染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早晚各1次,症状消失后(通常需2~5周)应继续用药10天,以防复发 ;2.指(趾)甲感染尽量剪尽患甲,将本品涂擦于患处,一日1次,患甲松动后(约需2~3周)应继续用药至新甲开始生长。确见疗效一般需7个月左右 ;3.念珠菌阴道炎每日就寝前用涂药器将药膏(约5克)挤入阴道深处,必须连续用2周。月经期内也可用药。二次复发后再用仍然有效。 |
副作用 |
本品不良反应轻微。最常见的局部反应:静脉注射后可出现血栓性静脉炎,肌注后可有局部硬结压痛。另外偶见变态反应(皮疹、瘙痒、嗜酸性细胞增多、发热、呼吸困难等)、低血压、腹泻、恶心、呕吐、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以及ALT、AST、ALP、LDH、BUN或血清Cr值一过性升高。 |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 |
禁忌 |
对头孢西丁及其它头孢菌素类药过敏的患者禁用。 |
已知对硝酸咪康或本品其他成分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头孢西丁钠,化学名为3-羟甲基-7-a-甲氧基-8-酮-7[2(2-噻吩)乙酚胺基]-5-硫-1-杂氮双环4,2,0-辛-2-烯-乙酰酐酰(钠盐) |
本品每克含硝酸咪康唑0.02克,辅料为:单硬脂酸甘油脂,硬脂酸,三乙醇胺,十八醇,甘油,白凡士林,液状石蜡,纯化水。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微有特殊臭,极具引湿性。 |
本品为白色软膏。 |
注意事项 |
1.青霉素过敏者慎用。 2.肾功能损害者及有胃肠病史(特别是结肠炎)者慎用。 3.本品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配伍时,会增加肾毒性。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