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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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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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5ml:30mg |
500万IU/0.5ml |
生产企业 |
海南紫杉园制药有限公司 |
长春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6558 |
国药准字S20070003 |
说明 | ||
适应症 |
卵巢癌和乳腺癌及NSCLC的一线和二线治疗。头颈癌、食管癌,精原细胞瘤,复发非何金氏淋巴瘤等。 |
1.用于治疗某些病毒性疾病,如急慢性病毒性肝炎、带状疱疹、尖锐湿疣。 2.用于治疗某些肿瘤,如毛细胞性白血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恶性黑色素瘤、肾细胞癌、喉乳头状瘤、卡波氏肉瘤、卵巢癌、基底细胞癌、表面膀胱癌等。 |
用法用量 |
为了预防发生过敏反应,在紫杉醇治疗前12小时口服地塞米松10mg,治疗前,6小时再囗服地塞米松10mg,治疗前30~60分钟给予苯海拉明肌注20mg,静注西咪替丁300mg或雷尼替丁50mg。单药剂量为135~200mg/m2,在G-CSF支持下,剂量可达250mg/m2。将紫杉醇用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盐水稀释,静滴3小时。联合用药剂量为135~175mg/m2,3~4周重复。 |
本品可以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病灶注射。 1.慢性乙型肝炎:皮下或肌内注射,3~6×106IU/日,连用四周后改为3次/周,连用16周以上。 2.急慢性丙型肝炎:皮下或肌内注射,3~6×106IU/日,连用四周后改为3次/周,连用16周以上。 3.丁型肝炎:皮下或肌内注射,4~5×106IU/日,连用四周后改为3次/周,连用16周以上。 4.带状疱疹:肌内注射,1×106IU/日,连用6天,同时口服无环鸟苷。 5.尖锐湿疣:可单独应用,肌内注射,1~3×106IU/日,连用四周。也可与激光或电灼等合用,一般采用疣体基底部注射,1×106IU/次。 6.毛细胞白血病:2~8×106IU/m2/天,连用至少3个月。 7.慢性粒细胞白血病:3~5×106IU/m2/天,肌内注射。可与化疗药物羟基脲、Ara-c等合用。 8.多发性骨髓瘤:作为诱导或维持治疗,3~5×106IU/m2,肌内注射,3次/周,并与VMCP等化疗方案合用。 9.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作为诱导或维持治疗,3~5×106IU/m2,肌内注射,3次/周,并与CHVP等化疗方案合用。 10.恶性黑色素瘤:6×106IU,肌内注射,3次/周,与化疗药物合用。 11.肾细胞癌:6×106IU,肌内注射,3次/周,与化疗药物合用。 12.喉乳头状瘤:3×106IU/m2,肌内注射或皮下注射,每周3次(隔日1次)。 13.卡波氏肉瘤:50×106IU/m2/天,连续5天,每次静脉滴注30分钟。至少间隔9天再进行下一个5天的治疗期。 14.基底细胞癌:5×106IU,瘤灶内注射,3次/周,3周。 15.卵巢癌:5~8×106IU,肌内注射,3次/周,与化疗药物合用。 |
副作用 |
1过敏反应:发生率为39%,其中严重过敏反应发生率为2%。多数为1型变态反应,表现为 |
使用本品常见有发烧、头痛、寒战、乏力、肌痛、关节痛等症状,常出现在用药的第一周,不良反应多在注射48小时后消失。如遇严重不良反应,须修改治疗方案或停止用药。一旦发生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用药。少数病人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血象异常,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偶见有厌食、恶心、腹泻、呕吐、脱发、血压升高或降低、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不良反应。 |
禁忌 |
1 对本品或其它用聚氧乙烯蓖麻油配制的药物过敏者。 2 白细胞低于1.5×109/L严重骨髓抑制者。 3 怀孕和哺乳妇女。 |
1.对重组人干扰素α2b或该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者。 2.患有严重心脏疾病者。 3.严重的肝、肾或骨髓功能不正常者。 4.癫痫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损伤者。 5.有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耐受本品者,不宜使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紫杉醇 |
主要组成成分:重组人干扰素α2b、人血白蛋白 |
性状 |
本品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粘稠液体。 |
本品为无色透明液体,无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
注意事项 |
尚不明确 |
1.本品冻干制剂为白色疏松体,溶解后为无色透明液体,如遇有浑浊、沉淀等异常现象,则不得使用。包装瓶有损坏、过期失效不能使用。 2.以注射用水溶解时应沿瓶壁注入,以免产生气泡,溶解后宜于当日用完,不得放置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