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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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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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05g |
100mg |
生产企业 |
浙江远力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0317 |
国药准字H20020317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用法用量 |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3袋),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6袋),一日3~4次,连用7天。 3.小儿每日按体重10mg/kg,分4次服用,疗程7~14天,或遵医嘱。 |
口服 1. 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疗程7日。 2. 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次,疗程7日。 3. 小儿每日按体重10mg/kg ,分4次服用,疗程7日。6岁以下小儿口服剂量未确定。 |
副作用 |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贫血、乏力等,停药后即消失。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失眠、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并可致红细胞、白细胞及血红蛋白下降。 |
禁忌 |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2.孕妇禁用。 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
对本品过敏者、孕妇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是利巴韦林,其化学名为:1-β-D-呋喃核糖-1,2,4-三氮唑-3-羧酰胺。 化学结构式:分子式:C8H12N4O5 ,分子量:244.21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巴韦林。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可溶性颗粒;味甜。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 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 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 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
1. 有严重贫血、肝功能异常者慎用。 2. 对诊断的干扰:口服本品后引起血胆红素增高者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下降。 3. 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天内给药一般有效。本品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4. 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