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
规格 |
0.005 |
按C37H67NO13计算 0.1g(10万单位) |
生产企业 |
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1021928 |
国药准字H61021713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沙眼、结膜炎、眼缘炎及眼外部感染。 |
1.本品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治疗下列感染的替代用药: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等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急性咽炎﹑鼻窦炎;溶血性链球菌所致猩红热﹑蜂窝织炎;白喉及白喉带菌者;气性坏疽﹑炭疽﹑破伤风;放线菌病;梅毒;李斯特菌病等。 2.军团菌病。 3.肺炎支原体肺炎。 4.肺炎衣原体肺炎。 5.衣原体属﹑支原体属所致泌尿生殖系感染。 6.沙眼衣原体结膜炎。 7.厌氧菌所致的口腔感染。 8.空肠弯曲菌肠炎。 9.百日咳。 10.风湿热复发、感染性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及口腔、上呼吸道医疗操作时的预防用药(青霉素的替代用药)。 |
用法用量 |
涂于眼睑内,一日2~3次,最后一次宜在睡前使用。 |
口服给药: 1.成人: (1)一日1.6g,分2~4次服用。 (2)军团菌病患者,一次0.4~1.0g,一日4次。成人一日量一般不宜超过4g。 (3)预防链球菌感染,一次400mg,一日2次。 (4)衣原体或溶脲脲原体感染,一次800mg,每8小时1次,共7日;或一次400mg,每6小时一次,共14日。 2.小儿: (1)按体重一次7.5~12.5mg/kg, 一日4次;或一次15~25mg/kg,一日2次;严重感染时每日量可加倍,分4次服用。 (2)百日咳患儿,按体重一次10~12.5mg/kg,一日4次,疗程14日。 |
副作用 |
偶见眼睛疼痛,视力改变,持续性发红或刺激感等过敏反应。 |
1.服用本品后发生肝毒性反应者较服用其他红霉素制剂为多见,服药数日或1~2周后患者可出现乏力﹑恶心﹑呕吐﹑腹痛﹑皮疹﹑发热等。有时可出现黄疸,肝功能试验显示淤胆,停药后常可恢复。 2.胃肠道反应有腹泻﹑恶心﹑呕吐﹑中上腹痛﹑口舌疼痛﹑胃纳减退等,其发生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3.大剂量(≥4g/日)应用时,尤其肝﹑肾疾病患者或老年患者,可能引起听力减退,主要与血药浓度过高(>12mg/L)有关,停药后大多可恢复。 4.过敏反应表现为药物热﹑皮疹﹑嗜酸粒细胞增多等,发生率约0.5%~1%。 5.偶有心律失常,口腔或阴道念珠菌感染。 |
禁忌 |
尚不明确 |
对本品或其他红霉素制剂过敏者﹑慢性肝病患者﹑肝功能损害者及孕妇禁用。 |
成分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红霉素5毫克,辅料为赋形剂液体石蜡、凡士林。 |
本品主要成分为琥乙红霉素。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至黄色的软膏。 |
本品为含矫味剂的颗粒;味甜而芳香。 |
注意事项 |
1、避免接触其他黏膜(如口、鼻等)。2、用药部位如有灼烧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3、用前应洗净双手。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5、使用后应拧紧瓶盖,以免污染药品。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用本品治疗时,至少需持续10日,以防止急性风湿热的发生。 2.肾功能减退患者一般无需减少用量,但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本品的剂量应适当减少。 3.用药期间定期检查肝功能。 4.患者对一种红霉素制剂过敏或不能耐受时,对其他红霉素制剂也可能过敏或不能耐受。 5.因不同细菌对红霉素的敏感性存在一定差异,故应做药敏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