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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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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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200mg |
0.15gx6袋/盒 |
生产企业 |
扬子江药业集团南京海陵药业有限公司 |
江苏悦兴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40144 |
国药准字H10960210 |
说明 | ||
适应症 |
本品成主要用于治疗患有进展性,可能威胁生命的感染的患者。 |
适用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用法用量 |
本品为伏立康唑分散品,应至少在饭前1小时或者饭后1小时候服用。使用伏立康唑治疗前或治疗期间应监测血电解质,如存在低钾血症、低镁血症和低钙血症等电解质紊乱应育以纠正。其它详见说明书 |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1粒),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2粒),一日3~4次,连用7天。 |
副作用 |
文献资料介绍的不良反应如下:总体情况,在治疗研究中最为常见的不良事件为视觉障碍(18.7%),发热(5.7%),恶心(5.4%),皮疹(5.3%),呕吐(4.4%),寒战(3.7%),头痛(3.%),肝功能检查值升高(2.7%),心动过速(2.4%),幻觉(2.4%)。与治疗有关关的,导致停药最常见不良事件包括肝功能检验值增高、皮疹和视觉障碍。详见说明书 |
1.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 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2.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禁忌 |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2.孕妇禁用。 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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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伏立康唑 |
利巴韦林。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白色或类白色颗粒。 |
注意事项 |
警告 过敏反应 已知对其他唑类药物过敏者慎用本品,心血管系统,包括伏立康唑在内的一些唑类药物OT间期延长有关,已有报道极少数使用本品的患者发生了心律失常(包括室性心律失常,如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脏骤停和猝死,这些患者通常伴有严重的基础疾病,并伴有多种危险因素。详见说明书 |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