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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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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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05%*15g |
每支15g含:硝酸益康唑150mg,曲安奈德15mg |
生产企业 |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03337 |
国药准字H20065532 |
说明 | ||
适应症 |
1. 成人:本品适用于各种皮质激素可缓解的炎症性和瘙痒性皮肤病,如:湿疹包括特异性湿疹和盘状湿疹;结节性痒疹;银屑病(泛发斑块型除外);神经性皮肤病包括单纯性苔藓;扁平苔藓;脂溢性皮炎;接触性过敏;盘形红斑狼疮;泛发性红斑全身类固醇激素治疗的辅助用药,虫咬皮炎;粟疹。 2. 儿童:低效皮质激素无效的一岁以上(含一岁)儿童在医生的指导下可用本品缓解特异性皮炎引起的炎症和瘙痒。患有皮质激素可缓解的其他皮肤病的儿童使用本品前应咨询医生。 |
1.伴有真菌感染或有真菌感染倾向的皮炎、湿疹;2.由皮肤癣菌、酵母菌和霉菌所致的炎症性皮肤真菌病,如手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3.尿布性皮炎;4.念珠菌性口角炎;5.甲沟炎;6.由真菌、细菌所致的皮肤混合感染。 |
用法用量 |
湿疹/皮炎 :成人及一岁以上(含一岁)儿童,每日一次将一薄层乳膏涂于患处。其它适应症:每日两次将一薄层乳膏涂于患处。使用持续时间应每日使用本品直至疾病症状得到控制。用药频率应控制在最低有效剂量。儿童应用本品时,若治疗7-14天未改善症状,则应停药并进行重新评估。若症状得到控制(通常于7-14天内),则需减少用药频率至最小有效剂量及最短用药时间。建议连续使用本品不长于4周。本品供局部使用。 |
局部外用。取适量本品涂于患处,每日早晚各1次。治疗皮炎、湿疹时,疗程2-4周。治疗炎症性真菌性疾病应持续至炎症反应消退,疗程不超过4周。 |
副作用 |
丙酸氟替卡松具有较好的耐受性,在安慰剂对照的临床试验中,最常见的副作用是 :皮肤感染﹑感染性湿疹﹑病毒疣﹑单纯疱疹﹑脓疱疮﹑特异性皮炎﹑湿疹﹑湿疹恶化﹑红斑﹑烧灼感﹑刺痛﹑皮肤刺激﹑瘙痒﹑瘙痒恶化﹑毛囊炎﹑水疱﹑手指麻痹和皮肤干燥。在儿童进行的开放临床试验中,常见的副作用是:烧灼感﹑暗黑色红斑﹑红斑疹﹑面部毛细血管扩张﹑非面部毛细血管扩张﹑风疹。若出现过敏现象应立即停药。发炎﹑毛囊炎﹑痤疮样皮疹﹑色素减退﹑口周皮炎﹑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继发感染﹑皮肤萎缩﹑皮纹和痱子等不良反应少见,但当采用封包疗法时其发生频率明显增加。长期和大量使用皮质激素,可引起局部皮肤萎缩,表现为皮肤变薄﹑出现萎缩纹﹑毛细血管扩张﹑多毛及色素减退。长期大量或大面积应用皮质激素,可通过充分的全身吸收而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此现象更易见于婴幼儿及采用封包治疗的患者。婴儿涂药后使用尿布也应视为封包治疗。在使用皮质激素治疗银屑病过程中或停药后诱发脓疱型银屑病的情况罕见。曾有用药后皮肤病的症状和体症加重的报告。 |
1.局部偶见过敏反应,如出现皮肤烧灼感、瘙痒、针刺感等。2.长期使用时可出现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以及继发感染。 |
禁忌 |
1. 禁用于对本品中任一成份过敏者。 2. 禁用于玫瑰痤疮,寻常痤疮,酒渣鼻,口周皮炎,原发性皮肤病毒感染(如单纯疱疹,水痘)。 3. 禁用于肛周及外阴瘙痒。 4. 禁用于真菌或细菌引发的原发皮肤感染。 5. 禁用于1岁以下婴儿的皮肤病,包括皮炎和尿布疹。 |
皮肤结核、梅毒或病毒感染者(如疱疹、牛痘、水痘)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丙酸氟替卡松。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硝酸益康唑10毫克、曲安奈德1.0毫克。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乳膏 |
该品为白色乳膏。 |
注意事项 |
1. 局部应用皮质激素的全身吸收能可逆性抑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从而导致治疗停止后糖皮质激素不足。局部应用皮质激素的全身吸收患者可见库欣综合征,高血糖症和糖尿病。 2. 局部大面积使用皮质激素并采用封包疗法的患者应定期采用ACTH兴奋试验﹑午前血浆类固醇测定和尿液游离类固醇测定以检测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功能。 3. 出现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功能抑制,应撤药﹑减少用药频率或使用低效类固醇。通常停止局部应用皮质激素后HPA轴功能可恢复。罕见糖皮质激素不足,此时需全身应用皮质激素。若需全身应用皮质激素,请参见其使用说明书。 4. 儿童的相对体表面积较大,使用相同剂量时吸收量多,较易出现全身毒性,故用药时应尽可能采用最低有效治疗剂量。 5. 儿童应尽量避免长期持续使用本品,连续应用丙酸氟替卡松4周以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 6. 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本品仅供外用。用于眼睑时应小心以防止药物进入眼内,从而避免局部刺激或诱发青光眼。 7. 本品可引起皮肤不良反应。出现局部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生。 8. 除非有医生指导,否则使用本品时不应封包,也不应用于面部﹑腋下﹑腹股沟处。 9. 本品不能用于尿布皮炎。因使用尿布被视作封包,故本品不应用于尿布包裹处。 10. 若出现刺激,应立即停药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皮质醇引起的过敏性接触性皮炎通过治愈的失败及适宜的临床检测来诊断。 11. 面部在长期外用皮质激素进行治疗后较身体其他部门更易出现皮肤萎缩,在治疗银屑病﹑盘状红斑狼疮﹑严重湿疹时须谨记。 12. 外用皮质激素治疗银屑病存在一些危险,如停药后反跳复发﹑出现耐药﹑诱发脓疱型银屑病﹑皮肤防御功能受损所致局部或全身毒性。所以银屑病患者使用本品时,监测病情很重要。应用本品治疗儿童牛皮癣前应咨询医生。 13. 炎症性皮肤损伤合并感染时,应进行适宜的抗微生物治疗。皮肤感染时应停止外用皮质激素制剂,而采用抗生素全身给药治疗。封包治疗使局部温暖﹑湿润易引发细菌感染,所以封包治疗前应清洁皮肤。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腔内、鼻等)。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3.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4.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5.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