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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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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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0.25g*4袋 |
5mg |
生产企业 |
四川明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0128 |
国药准字H20003508 |
说明 | ||
适应症 |
成人外生殖器和肛周尖锐湿疣。 |
用于治疗各种原发性或继发性T细胞缺陷病,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各种细胞免疫功能低下的疾病 及肿瘤的辅助治疗。包括: 1.各型重症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迁延性肝炎及肝硬化等; 2.带状疱疹、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等; 3.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预防上呼吸道感染等; 4.各种恶性肿瘤前期及化疗,放疗结合并用; 5.红斑狼疮、风湿性及类风湿性疾病、强直性脊柱炎、格林巴利综合症等; 6.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症等; 7.病毒性角膜炎、病毒性结膜炎、过敏性鼻炎等; 8.老年性早衰、妇女更年期综合症等; 9.多发性疖肿及面部皮肤痤疮等,银屑病、扁平苔藓、鳞状细胞癌及上皮角化症等; 10.儿童先天性免疫缺陷症等。 |
用法用量 |
1、每周3次(星期一、三、五或二、四、六),临睡前用药。在医生指导下合理用药以发挥本品的最大疗效。建议用药前和用药后洗手。咪喹莫特乳膏采用单剂量或多剂量包装,每包乳膏(或0.25g乳膏)可涂抹面积为20cm2的疣体,避免过量使用本品。 2、临睡前取适量药膏,均匀涂抹一薄层于疣体部位,轻轻按摩直到药物完全吸收,并保留6-10小时,用药部位不要封包。 3、在涂药膏后6-10小时请勿洗澡;6-10小时后,用清水和中性肥皂将药物从疣体部位洗掉。 4、患者应持续使用药膏,直到疣体完全清除;疣体最快2-4周清除,一般多在8-12周清除,用药最多不超过16周。 5、用药后局部有轻度红斑者,可不必停药而持续使用;如患者感到全身不适或出现较为明显的局部皮肤反应(如较明显的水肿、糜烂、疼痛等)时,应停用药物数次,待反应减轻后再继续用药。 |
皮下或肌内注射:一次10-20mg,一日1次或遵医嘱。溶于2ml灭菌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注射液。 静脉滴注:一次20-80mg,一日1次或遵医嘱。溶于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 常用肌内注射,剂量视儿童年龄、体重和病情而定。如对胸腺发育不全症患儿,每天1mg/kg,症状改善后, 改维持量为每周1mg/kg,可长期应用作替代性治疗,治疗8个月至12岁小儿反复呼吸道感染,每隔日1次,每 次5mg,1个月后改为1周2次,每次5mg。治疗期间如遇发热、呼吸道感染,在抗细菌抗病毒治疗的同时疗程继 续,3个月为1疗程,或遵医嘱。 |
副作用 |
多数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无任何不良反应。用药数次后,临床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多为轻、中度局部皮肤炎症反应,如红斑、水肿、糜烂、溃疡、脱屑、灼热、疼痛、瘙痒等;偶有短暂低热,以上症状停药后均能迅速消除。如反应轻微,可继续用药;若反应严重应及时停药并就医。据国外资料报道,约超过1%的患者可能发生与咪喹莫特乳膏可能有关的不良反应,包括:用药部位不适:疣体部位反应(灼烧、色素沉着、发炎、瘙痒、疼痛、皮疹、敏感、溃疡、刺痛、压痛);疣体周边部位反应(出血、灼烧、瘙痒、疼痛、压痛);全身反应:疲劳、发热、流感样症状;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不适:头痛;胃肠系统不适:腹泻;肌-骨胳系统不适:肌痛。 |
尚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
禁忌 |
尚未知悉 |
1、皮内敏感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咪喹莫特。 |
本品主要成份为:胸腺α1及其他小分子多肽。配有甘露醇和亚硫酸氢钠制成的冻干品。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乳膏。 |
本品为类白色或微黄色冻干品。 |
注意事项 |
目前尚未对咪喹莫特乳膏治疗尿道内、阴道内、宫颈部、直肠或肛管内的人乳头瘤病毒感染进行评价,因此不推荐用于上述适应证。 本品的常见局部皮肤反应有红斑、糜烂、脱皮和水肿。若发生严重的局部皮肤反应,应用中性肥皂和水将用药部位乳膏清洗掉。皮肤反应减轻后,可恢复使用咪喹莫特乳膏。没有关于用其它药物治疗尖锐湿疣后立即使用咪喹莫特乳膏治疗的临床经验,因此,在用任何药物或手术治疗尖锐湿疣后,待局部创面恢复后方可推荐使用本品。咪喹莫特乳膏有可能加重皮肤炎性反应。 患者在使用5%咪喹莫特乳膏时应遵循下列指导: 1、治疗局部不可用敷料封包。 2、用药期间避免性接触(生殖器官、肛门或口),包括使用避孕套的性生活(咪喹莫特乳膏是否可有预防尖锐湿疣传播的作用目前尚不清楚,且其可能会减低避孕套的功效)。 3、建议用药6-10小时后,用中性肥皂和清水将药物洗去。 4、未行包皮环切术者,若尖锐湿疣发生在包皮内,应每天将包皮上翻后清洁。 5、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 6、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该药。局部破损处应避免使用本品,避免接触眼睛、口、鼻等部。 |
1. 对于过敏体质者,注射前或治疗终止后再用药时,需做皮内敏感试验(配成25μg/ml的溶液, 皮内注射0.1ml),阳性反应者禁用。 2. 本品溶解后,如出现混浊或絮状沉淀物等异常变化,禁止使用。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