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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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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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4mg(以C19H23NO3计) |
50mg |
生产企业 |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1833 |
国药准字H20080312 |
说明 | ||
适应症 |
用于治疗成人抑郁症。 |
舍曲林用于治疗抑郁症的相关症状,包括伴随焦虑、有或无躁狂史的抑郁症。疗效满意后,继续服用舍曲林可有效地防止抑郁症的复发和再发。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片(4mg),一日两次,2-3周逐渐起效。用药3-4周后视需要可增至一日3片(12mg),分三次服用。每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3片(12mg)。 |
】成人每日服药一次,早或晚均可,与食物同服或不同服均可。通常治疗抑郁症和强迫症的有效剂量为50毫克/日。 少数患者疗效不佳而对药物耐受较好时,可在几周内根据疗效逐渐增加药物剂量、每次增加50毫克,最大可增至200毫克/日,每日一次。因舍曲林的消除半衰期为24小时,调整剂量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1周。 服药7天左右可见疗效,完全的疗效则在服药的第2至4周才显现,强迫症疗效的出现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长期用药应根据疗效调整剂量,并维持在最低的有效治疗剂量。 |
副作用 |
口干、便秘、多汗、失眠、勃起困难、排尿困难、尿潴留、心率加快、静坐不能、眩晕或体位性低血压。 |
1.自主神经系统:口干和多汗。 2.中枢及周围神经系统:眩晕和震颤。 3.胃肠道:腹泻/稀便、消化不良和恶心。 4.精神:厌食、失眠和嗜睡。 5.生殖系统:性功能障碍(主要为男性射精延迟)。 |
禁忌 |
1.妊娠、分娩、哺乳期妇女禁用; 2.对本品过敏或对其成份过敏的禁用; 3.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4.有惊厥史者,如癫痫患者禁用; 5.青光眼患者禁用; 6.前列腺增生引起的排尿困难者禁用; 7.血压过低(低血压)患者禁用; 8.心脏病患者,如近期发生心血管意外事件的患者。 |
1.本品禁用于对舍曲林过敏者。 2.舍曲林禁止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合用。 3.舍曲林禁止与匹莫齐特合用。 |
成分 |
甲磺酸瑞波西汀。 |
本品主要有效成分为舍曲林。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剂。 |
本品为硬胶囊,内容物为白色粉末。 |
注意事项 |
1.本品停用7天以内不宜使用MAOI; 2.停用MAOI不超过2周者,亦不宜使用本品; 3.服用本品后不会立即减轻症状,通常症状的改善会在服药后几周内出现,因此,即使服药后没有立即出现病情好转也不应停药,直到服药几个月后医生建议停药为止; 4.坚持每天服药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错过一次服药,可在下一个用药时间继续服用下一个剂量即可。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1.舍曲林与可增加5-羟色胺神经传导的药物如色氨酸或芬氟拉明合用时应慎重考虑,避免出现可能的药效学相互作用。 2.由其它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抗抑郁药物或抗强迫症药物转换为舍曲林治疗的最佳时机尚无经验。转换治疗时,特别是长效药物如氟西汀,应谨慎小心,应进行慎重的药效学评价和监测。由一种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转换为另一种药物治疗的清洗期目前还未确定。 3.躁狂/轻躁狂的激活作用:上市前的试验期间,接受舍曲林治疗的病人约0.4%出现轻躁狂或躁狂。应用其他已上市的抗抑郁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