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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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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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mg |
2mg |
生产企业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30050 |
国药准字H44021421 |
说明 | ||
适应症 |
1.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明显的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淡漠及社交淡漠、少语)。也可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如:抑郁、负罪感、焦虑)。对于急性期治疗有效的患者,在维持期治疗中,本品可继续发挥其临床疗效。 2.可用于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的躁狂发作,其表现为情绪高涨、夸大或易激惹、自我评价过高、睡眠要求减少、语速加快、思维奔逸、注意力分散或判断力低下(包括紊乱或过激行为)。 |
1.对幻觉妄想、思维障碍、淡漠木僵及焦虑激动等症状有较好的疗效。用于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因镇静作用较弱,对血压的影响较小。适用于器质性精神病、老年性精神障碍及儿童攻击性行为障碍。 2.止呕,各种原因所致的呕吐或顽固性呃逆。 |
用法用量 |
成人:每日1次或第日2次。 推荐起始剂量为一日二次,一次1mg,第二天增加到一日二次,一次2mg;如能耐受,第三天可增加到一日二次,每次3mg。此后,可维持此剂量不变,或根据个人情况进一步调整剂量。 为期1-2年的临床试验表明利培酮延缓精神分裂症复发的有效剂量为2-8mg/天,同时也证实了采用一日一次给方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试验中起始剂量为第一日1mg,第二天增加到一日2mg,第三可增加到一日4mg,此后,可维持此剂量不变,或根据个人情况进一步调整。 临床医师应定期对患者进行再评估以确定用适当剂量进行维持治疗的必要性。 不管采用何种给药方式,对某些患者应进行缓慢的剂量调整,调整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调整时,推荐增减剂量幅度以1~2mg的小剂量进行。 利培酮的最大有效剂量范围为一日4~8mg,但一日二次,每日剂量超过6mg给药不能证明比较低剂量更有效,而且同更多的锥体外系症状和其他副作用有关,因此一般不推荐使用。由于对剂量大于每日16mg的安全性尚未评价,因此每日用药剂量不应超过16mg。 在需要加强镇静作用时,可加用苯二氮等类药物。 老年人:建议起始剂量为一日二次,一次0.5mg,根据个体需要,剂量逐渐加大到一日二次,一次1~2mg。剂量调整间隔应不少于1周,剂量增减的幅度为一日二次,一次0.5mg。在获得更多经验前,老年人应慎用利培酮。 肾病和肝病患者: 建议起始剂量为一日二次,一次0.5mg。根据个体需要,剂量逐渐加大到一日二次, 一次1~2mg。剂量调整间隔应不少于1周,剂量增减的幅度为一日二次,一次0.5mg。这些患者的临床应用经验有限,用药应慎重。 |
口服治疗精神分裂症,从小剂量开始,一次2~4mg,一日2~3次。以后每隔1~2日增加6mg,逐渐增至常用治疗剂量一日20~60mg。维持剂量一日10~20mg。用于止呕,一次2~4mg,一日2~3次。 |
副作用 |
尚未明确。 |
1.主要有锥体外系反应,如:震颤、僵直、流涎、运动迟缓、静坐不能、急性肌张力障碍等。长期大量服药可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 2.可引起血浆中泌乳素浓度增加,可能有关的症状为:溢乳、男子女性化乳房、月经失调、闭经。可出现口干、视物模糊、乏力、头晕、心动过速、便秘、出汗等。 3.少见的不良反应有体位性低血压,粒细胞减少症与中毒性肝损害。偶见过敏性皮疹及恶性综合征。 |
禁忌 |
对该品过敏的患者禁用。 |
基底神经节病变、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骨髓抑制、青光眼、昏迷、对吩噻嗪类药过敏者 |
成分 |
化学名:3-[2-[4-(6-氟-l,2-苯并异噁唑-3-基)-l-哌啶基]乙基]-6,7,8,9,-四氢-2-甲基-4H-吡啶并[1,2-α]嘧啶-4-酮 分子式:C23H27FN4O2 分子量:410.49 |
本品主要成份为:奋乃静。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白色。 |
注意事项 |
1、患有心血管疾病(如心衰、心肌梗塞、传导异常、脱水、失血及脑血管病变)的人应慎用,从小剂量开始并应逐渐增加剂量(见用法用量); 2、由于该品具有α受体阻断活性,因此在用药初期和加药速度过快时会发生(体位性)低血压,此时则应考虑减量; 3、同其它具有多巴胺受体拮抗剂性质的药物相似,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其特征为有节律的不随意运动,主要见于舌及面部。如果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应停止服用所有的抗精神病药; 4、已有报道指出,服用经典的抗精病药会出现恶性症状群,其特征为高热、肌肉僵直、颤抖、意识改变和肌酸磷酸激酶水平升高。此时应停用包括该品在内的所有抗精神药物; 5、患有帕金森氏综合征的病人应慎用该品,因为在理论上该药会引起此病的恶化; 6、经典的抗精神病药会降低癫痫的发作阈值,故患有癫痫的病人仍应慎用该品; 7、服用该品的患者应避免进食过多,以免发胖; 8、鉴于该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在与其它作用于中枢的药物同时服用时应慎重; 9、该患者不应驾驶汽车或操作机器; 10、孕妇及哺乳妇女慎用。 |
1.患有心血管疾病(如心衰、心肌梗死、传导异常)应慎用。 2.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应停用所有的抗精神病药。 3.出现过敏性皮疹及恶性综合征应立即停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4.肝、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 5.癫痫患者应慎用。 6.应定期检查肝功能与白细胞计数。 7.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操作机械或高空作业。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