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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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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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每粒装0.5g |
0.1g |
生产企业 |
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10980048 |
国药准字H37021328 |
说明 | ||
适应症 |
豁痰熄风,健脾理气。用于原发性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型儿童癫痫风痰闭阻证,发作时症见四肢抽搐、口吐涎沫、二目上窜、甚至昏仆。 |
1. 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 2. 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 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或抗精神病药或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它抗抑郁药合用。 4. 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 5. 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
用法用量 |
本品为胶囊剂,3-6岁一次5粒,7-13岁一次8粒,一日3次。本品胶囊较大,患儿不习惯或吞服有困难者,可从胶囊中取出药粉冲服。 |
1.成人 (1)抗惊厥,初始剂量每次100~200mg,每日1~2次,逐渐增加剂量直至最佳疗效。 (2)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 (3)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4)抗躁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有少数用至1.6g。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15岁每日不超过1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2.儿童 儿童10~20mg/kg。维持血药浓度应在4~12μg/ml之间。 |
副作用 |
少数患儿服药后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饭后服用或继续服药1-3周一般可自行消失。 |
1.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表现为视力模糊、复视、眼球震颤。 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10~15%。 3.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注意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癎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5.此外,由于卡马西平的化学结构与三环类抗抑郁剂相似,可能会激发潜在精神病以及老年人的神经紊乱或激动不安,中枢神经系统的不良反应发生率随着血药浓度增高(大于8.5-10ug/ml)而增高。 |
禁忌 |
尚不明确。 |
已知对卡马西平相关结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过敏者、有房室传导阻滞,血清铁严重异常、骨髓抑制、严重肝功能不全等病史者禁用。 |
成分 |
胆南星、天麻、太子参、茯苓、水半夏(制)、橘红、九节菖蒲、青果、琥珀、沉香、六神曲(麸炒)、麸炒枳壳、川芎、羌活。 |
本品主要成分为卡马西平。 化学名称: 5H-二苯并[b,f]氮杂-5-甲酰胺 分子式:C15H12N2O 分子量:236.27 |
性状 |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棕黄色粉末;味微苦。 |
本品为白色片。 |
注意事项 |
1.本品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2.根据病情可与其它抗痫药联合应用。 3.在治疗期间服用本品和其它西药均不宜突然停减,如需用本品更换已经服用的其它抗癫痫药时,须在医生指导下,先在其它抗痫药物用法用量不变的情况下,加服本药,等用药后病情得到控制,视病情逐渐递减其它抗痫药物用量。 4.在应用本品治疗期间,如出现病情波动应及加用其它治疗措施。 5.少数患儿服药后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饭后服用或继续服药1-3周一般可自行消失。 6.服用本品期间不宜食用牛羊肉、无鳞鱼及辛辣刺激物。 |
1.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癫癎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已用其他抗癫癎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 11.对其他临床试验的干扰:可使血尿素氮、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血清胆红素、尿糖、尿蛋白含量测试值升高;甲状腺功能试验值降低;血钙浓度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