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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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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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ml:0.3mg |
每粒含异亮氨酸15mg与亮氨酸17mg与盐酸赖氨酸18.75mg与苯丙氨酸10mg与甲硫氨酸15mg与苏氨酸10mg与色氨酸5mg与缬氨酸15mg与盐酸精氨酸10mg与硝酸硫胺5mg与维生素B22mg与维生素B67.5mg与维生素E2.5mg与烟酰胺15mg |
生产企业 |
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
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0406 |
国药准字H20040727 |
说明 | ||
适应症 |
1、本品用于肝硬化所致食道-胃静脉曲张出血的紧急治疗,与特殊治疗(如内窥镜硬化剂治疗)合用。 2、预防胰腺手术后并发症。 3、缓解与胃肠内泌肿瘤有关的症状和体征,有证据显示,本品对下列肿瘤有效:具类癌综合征的类癌瘤;VIP瘤;胰高糖素瘤。本品对下列肿瘤的有效率约为50%(至今应用本品治疗的病例有限):胃泌素瘤/Zollinger-Ellison综合征、胰岛瘤、生长激素释放因子瘤。 4、经手术、放射治疗或多巴受胺体激动剂治疗失败的肢端肥大症患者,可控制症状,降低生长激素(GH)及生长素介质C的浓度。也适用于不能或不愿手术的肢端肥大症患者,以及放射治疗尚未生效的间歇期患者。 |
用于各种疾病所致的低蛋白血症的辅助治疗,如慢性肝病、肝硬化或肾病所致的低蛋白血症;外科术后或恶性肿瘤所致负氮平衡和低蛋白血症。 |
用法用量 |
1、食道-胃静脉曲张出血:持续静脉滴注0.025mg/h。最多治疗5天,可用生理盐水稀释或葡萄糖液稀释。 2、预防胰腺术后并发症:0.1mg皮下注射,每天3次,连续治疗7天,首次注射应在手术前至少1小时进行。 3、胃肠胰内分泌肿瘤:初始剂量为0.05mg皮下注射,每天一至二次,然后根据耐受性和疗效可逐渐增加剂量至0.2mg,每天三次。 4、肢端肥大症:初始量为0.05-0.1mg皮下注射,每8小时一次。然后根据对循环GH浓度、临床反应及耐受性的每月评估而调整剂量。多数患者的最适剂量为0.2-0.3mg/天,最大剂量不应超过1.5mg/天。在监测血浆GH水平的指导下治疗数月后可酌情减量。本品治疗1个月后,若GH浓度无下降、临床症状无改善,则应考虑停药。 |
每次1-2粒,每日2-3次,或遵医嘱,小儿每日1-3粒,或遵医嘱;可取胶囊内容物用温开水或果汁送服。 |
副作用 |
1、注射局部反应,包括疼痛,注射部位的针刺或烧灼感,伴红肿。这些现象极少超过15分钟。注射前使药液达到室温,则可减少轻局部不适。 2、胃肠道反应,包括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痉挛性腹痛、胀气、稀便、腹泻及脂肪痢。在罕见的病例中,胃肠道反应可类似急性肠梗阻伴进行性严重上腹痛、腹部触痛、肌紧张和腹胀。 3、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胆结石的形成。 4、由于本品可抑制GH、胰高糖素和胰岛素的释放,故本品可能引起血糖调节紊乱。由于可降低患者餐后糖耐量,少数长期给药者可引致持续的高血糖症,曾观察到低血糖的出现。 5、其他:少数报道出现急性胰腺炎,停药后可逐渐消失;罕见情况下,曾报道醋酸奥曲肽治疗引起患者脱发;长期应用本品且发生胆结石者也可能出胰腺炎;个别患者发生肝功能失调,包括缓慢发生的高胆红素血症伴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移酶和转氨酶轻度增高。 |
尚未见不良反应。 |
禁忌 |
对奥曲肽或本品中任一赋形剂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醋酸奥曲肽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8种人体必需氨基酸和11种维生素。 每粒胶囊含: L—亮氨酸18.3mg维生素D2200IU L—异亮氨酸5.9mg维生素B1硝酸盐5.0mg L—赖氨酸盐酸盐25.0mg维生素B23.0mg L—苯丙氨酸5.0mg烟酰胺20.0mg L—苏氨酸4.2mg维生素B62.5mg L—缬氨酸6.7mg叶酸0.2mg L—色氨酸5.0mg泛酸钙5.0mg L—蛋氨酸18.4mg维生素B121.0цg 5—羟基邻氨苯甲酸盐酸盐0.2mg维生素C20.0mg 维生素A20001IU维生素E1.0mg |
性状 |
本品为无色的澄明液体。 |
本品为硬胶囊剂。 |
注意事项 |
1、由于分泌GH的垂体肿瘤有时可能扩散而引起严重的并发症,故应仔细观察患者,若有肿瘤扩散的迹象,则应考虑转换其它治疗。 2、长期使用,应每隔6-12个月作胆囊超声波检查。 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或已患糖尿病患者,应密切监测血糖水平。 4、对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给予本品后,其胰岛素用量可能减少。 5、避免短期内在同一部位多次注射。 6、在治疗胃肠胰内分泌肿瘤时,偶尔发生症状失控而致严重症状迅速复发。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无使用经验,仅在绝对需要的情况下使用。 8、儿童用药:本品用于儿童的经验有限。 9、老年用药:尚无证据表明,老年患者对本品的耐受性有所下降,故使用本品不须减少剂量。 10、药物过量:药物过量者应给予对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