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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治疗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 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除非有临床禁忌症,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 更多»
规格:100mg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044
生产企业: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378
生产企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309
生产企业: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厂家对比 作用 副作用 禁忌症 用药指导
适用于治疗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 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除非有临床禁忌症,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
由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差异很大,试验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与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中所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直接比较,也许无法反映实际治疗中的不良反应发生率。
常见的不良反应(≥20%)为脱发、中性粒细胞减少、感觉神经毒性、心电图异常、疲劳/乏力、肌肉痛/关节痛、AST水平升高、碱性磷酸酶水平升高、贫血、恶心、感染和腹泻。
1.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总结
在欧美及中国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使用本药或紫杉醇注射液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发生的重要不良事件见表2。
禁忌:
治疗前如患者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予本药治疗。
对紫杉醇或人血白蛋白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