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173388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成人:
(1)精神分裂症:奥氮平的建议起始剂量为10mg/天。每日一次。
(2)躁狂发作:单独用药时起始剂量为每日15mg,合并治疗时每日10mg。
(3)预防双相情感障碍复发: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日。对于使用奥氮平治疗躁狂发作的患者,预防复发的持续治疗剂量同前。对于新发躁狂、混合发作或抑郁发作,应继续奥氮平治疗(需要时剂量适当调整),同时根据临床情况合并辅助药物治疗情感症状。在精神分裂症、躁狂发作和双相情感障碍的预防治疗过程中,可根据个体临床状况不同,在5-20mg/日的范围内相应调整每日剂量。建议仅在适当的临床再评估后方可使用超过推荐起始剂量的药物,且加药间隔不少于24小时。奥氮平给药不用考虑进食因素,食物不影响吸收。停用奥氮平时应逐渐减少剂量。
2、特殊人群:
(1)肾脏和/或肝脏功能损害的患者:对这类患者应考虑使用较低的起始剂量(5mg/日)。中度肝功能不全(肝硬变、Child−Pugh分级为A或B级)的患者初始剂量应为5mg,并应慎重加量。
(2)吸烟者:相对于吸烟者,非吸烟患者的初始剂量和剂量范围一般无须调整。吸烟会加快奥氮平的代谢,推荐进行临床评价,需要时考虑增加奥氮平的剂量。当有不止一个减缓代谢的因素(女性、年老、非吸烟)出现时,应考虑降低起始剂量。需要增加剂量时也应该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