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ml:1mg
国药准字H20061029
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
1、在下列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本品:原心律失常消失;出现连续性或间歇性室性心动过速;QT或Qtc明显延长。
2、伊布利特注射液推荐剂量:
(1)患者体重≥60公斤,首次注射(10分钟以上)1支(1mg富马酸伊布利特);首次注射结束后10分钟,若心律失常未消失,可在首次注射结束后10分钟后再注射等量本品,注射持续10分钟。
(2)患者体重<60公斤,首次注射(10分钟以上)0.1ml/kg(相当于1.01mg/kg富马酸伊布利特);首次注射结束后10分钟,若心律失常未消失,可在首次注射结束后10分钟后再注射等量本品,注射持续10分钟。
3、注射完本品后,患者应当用连续心电图监测观察至少4小时,或者等到QTc恢复到基线。如果出现明显的心律不齐现象,应当延长监测时间。在本品给药及随后对患者的监测过程中,必须配备有经验的人员和合适的仪器设备,如心复律器/除颤器以及治疗连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包括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详见注意事项)。
4、伊布利特注射液可以未经稀释直接给药,也可以在50毫升稀释液中稀释后给药。伊布利特可在给药前加到0.9%的氯化钠注射液或5%的葡萄糖注射液,本品1支10毫升的包装(0.1毫克/毫升)可以加到50毫升的输液包中,形成含有约0.017毫克/毫升伊布利特的混合物。本品为非经肠道药物,在溶液或容器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使用前都应当检查是否有颗粒状物体以及是否变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