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4000IU/0.3ml/支
S20171008
1、应由在上述适应症领域中有丰富经验的医生指导下进行本品治疗。由于在个别的病例中观察到过敏样反应,建议在医学监护下进行首次给药。
2、应注意本品只有在溶液澄清或呈轻微乳状,无色且几乎无可见颗粒时方可用于注射。
3、预充式注射器中的药品是无菌的,但未做防腐处理。在任何情况下,每支注射器都不可以多次注射。
4、治疗成人和儿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症状性贫血:
(1)患者贫血的症状和后遗症随着年龄,性别和疾病总负荷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医生有必要对个体患者的临床病程和状态进行评价。可以通过皮下或静脉注射本品来升高血红蛋白的水平,使其不超过12g/dl(7.5mmol/L)。对于未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首选皮下注射给药以避免刺穿外周静脉。
(2)如果静脉注射给药,应在约2分钟内完成,例如,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在透析结束时经动静脉瘘管注入。
(3)因为病人的个体差异,临床上可以观察到个别患者的血红蛋白值偶尔超过或低于预期的血红蛋白水平。考虑到血红蛋白靶浓度在10g/dl(6.2mmol/L)到12g/dl(7.5mmol/L)之间,可以通过剂量管理达到不同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避免出现持续的血红蛋白水平超过12g/dl(7.5mmol/L);当血红蛋白值超过12g/dl(7.5mmol/L)时,可根据以下指导原则调整剂量:
应当避免出现用药4周后血红蛋白水平升高幅度超过2g/dl(1.25mmol/L)。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按照如下原则调整剂量。如果一个月后血红蛋白升高幅度超过2g/dl(1.25mmol/L)或血红蛋白水平正在升高并接近12g/dl(7.45mmol/L),剂量应减少25%。如果血红蛋白水平持续升高,应该停止治疗直到血红蛋白水平开始降低,然后以低于前次给药剂量25%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4)应密切监测患者,确保采用最低剂量的本品能够足够控制患者的贫血症状。
(5)当出现高血压或心血管,脑血管或外周血管疾病时,应按患者的个体状况来确定血红蛋白每周升高的幅度和治疗靶浓度。
(6)本品的治疗分为两个阶段:
纠正期:
①皮下注射给药:起始剂量为每周3次,每次20IU/kg体重。如果血红蛋白升高不理想,(每周<0.25g/dl),每4周可增加剂量,每周3次,每次20IU/kg体重。每周剂量可以分成每日剂量给予。
②静脉注射给药:起始剂量为每周3次,每次20IU/kg体重。4周后剂量可升高至每次80IU/kg,每周3次。如果需要的话,其后每月可再多增加20IU/kg,每周3次。
③以上两种给药途径,最大剂量不超过每周720IU/kg。
维持期:
①为使血红蛋白水平维持在10-12g/dl,应先将用药量减至治疗期给药量的一半。随后,每一周或两周调整患者的剂量(维持剂量)。
②如果采用皮下注射给药,周剂量可采用每周注射1次,或分成等份剂量每周注射3次或7次的方式给药。每周用药一次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改成每两周给药一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增加剂量。
③来自儿童临床试验的结果表明,通常情况下越年轻的患者其所需要的本品剂量也越高。然而,由于不能预测每个患者的反应,因此应遵循推荐的用药方案。
④本品一般用于长期治疗,但如有需要,可以随时终止治疗。有关每周用药一次的数据是来自24周疗程的临床试验。
5、治疗肿瘤患者因化疗引起的症状性贫血:
(1)贫血患者(例如,血红蛋白浓度≤10g/dl(6.2mmol/L))应该皮下注射给予本品。患者贫血的症状和后遗症随着年龄,性别和疾病总的负荷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医生有必要对个体患者的临床病程和状态进行评价。
(2)周剂量可以一次注射给药,也可以分成3至7次单个剂量给予。
(3)推荐的初始剂量为30000IU/周(相当于对一个中等体重的患者,每周给予约450IU/kg体重的剂量)。
(4)因为病人个体差异,临床上可以观察到个别患者的血红蛋白值偶尔超过或低于预期的血红蛋白水平。考虑到血红蛋白靶浓度在10g/dl(6.2mmol/L)到12g/dl(7.5mmol/L)之间,可以通过剂量管理产生不同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避免出现持续的血红蛋白水平超过12g/dl(7.5mmol/L);当血红蛋白值超过12g/dl(7.5mmol/L)时,剂量调整的指导原则阐述如下:如果治疗4周后血红蛋白已至少升高1g/dl(0.62mmol/L),那么应继续使用目前的剂量。如果血红蛋白水平未能至少升高1g/dl(0.62mmol/L),则可以考虑将周剂量加倍。如果治疗8周后血红蛋白水平未能至少升高1g/dl(0.62mmol/L),则不可能出现治疗反应,应停止治疗。
(5)治疗应持续至化疗结束后4周。
(6)最大剂量不应该超过每周60000IU。
(7)一旦达到个体患者的治疗目标,剂量应减少25-50%,并使血红蛋白维持在该水平上。应该考虑进行合适的剂量调整。
(8)如果血红蛋白水平超过12g/dl(7.5mmol/L),剂量应减少25-50%。如果血红蛋白水平超过13g/dl(8.1mmol/L),应暂时停止本品的治疗。当血红蛋白水平降低至12g/dl(7.5mmol/L)或更低时,可以比前次剂量低25%的剂量重新开始本品的治疗。
(9)如果治疗4周后,血红蛋白水平的升高超过2g/dl(1.3mmol/L)或达到12g/dl(7.5mmol/L),剂量应减少25%至50%。
(10)应该密切监测患者,确保采用最低剂量的本品能够足够控制患者的贫血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