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以沙库巴曲缬沙坦计100mg(沙库巴曲49mg/缬沙坦51mg)
H20170343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参见[药代动力学])。
由于与ACE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禁止本品与ACEI合用。如果从ACEI转换成本品,必须在停止ACE抑制剂治疗至少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参见[禁忌])。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100mg,每天两次。在目前未服用ACEI或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ARB)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用药经验有限,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本品剂量应该每2至4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200mg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
血钾水平>5.4mmol/l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SBP<100mmHg的患者,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注意监测血压变化。对于100mmHg≤SBP至110 mmHg的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收缩压≤95 mmHg、症状性低血压、高钾血症、肾功能损害),建议调整合并用药,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参见[注意事项])。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故不应与ARB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
肾功能损害患者:
轻度肾功能损害(eGFR 60~90 mL/min/1.73 m2)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eGFR 30~60 mL/min/1.73 m2)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由于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eGFR<30 ml/min/1.73 m2)中的用药经验非常有限,因此这类患者应慎用本
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
没有在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使用经验,因此不建议此类患者使用本品。
肝功能损害:
轻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级)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级)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在患者能够耐受的情况下,可以每2-4周倍增一次本品剂量,直至达到目标维持剂量200mg每天两次。
不推荐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级)患者应用本品(参见[药理毒理])。
老年患者(65岁以上):
65岁以上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