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140051
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首次给药周期
本品推荐剂量为15mg/m2。连续静脉输注3小时以上,每8小时一次,连续3天.患者可预先使用常规止吐药
后续给药周期
每6周重复一个周期.推荐至少重复4个周期。然而,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患者可以治疗4个周期以上.如果患者能继续获益可以持续用药
依据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值进行的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
如果经过前一个周期的本品治疗血液学恢复(ANC≥l,000/μL,血小,50,000≥/μL)需要超过6周,则下一周期的治疗应延迟,且剂量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时性的调整
恢复时间超过6周,但少,8周-本品给药应延迟2周且重新开始治疗剂量减少到 11mg/m2每8小时一次(33mg/m2/天,99mg/m2/周期)
恢复时间超过8周但少于10周-患者应进行疾病进展的评估(通过骨髓穿刺评估)如未出现进展本品给药应延迟2周以上重新开始时剂量应减少到 11mg/m2,,8小时一次(33mg/m2/天,99mg/m2/周期)然后在接下来的周期中,根据临床情况维持或增加剂量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非血液学毒性,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毒性恢复:1)血清肌酊≥2mg/:2dL:2)SGPT,总胆红素,2倍ULN;3)活动性或未控制的感染
老年患者用药:老年患者剂量通常和成年人相同,出现毒性按照一般人群的原则进行剂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