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8×10E7IU(300μg)/0.9ml/支
国药准字S20063065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1、肿瘤化/放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于 化疗结束后24-48小时起皮下或静脉注射,每次50-100ug/m2 (2- 5ug/kg),每日1次;
2、造血干细胞移植时:于移植次日至第5日开始应用,每次200-300ug/m25-10ug/kg),加5%葡萄糖液或生理盐水500- 1000ml,静脉滴注4-6小时,每日1次;
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伴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每次100ug/m2,静脉滴注, 每日一次;4、再生障碍性贫血伴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每次400ug/m2, 静脉滴注,每日一次;5、先天性、特发性中粒细胞减少症:每次50ug/m2, 皮下注射,每日1次。
以上均至中性粒细胞升到5×109/L或白细胞升到10×109/L时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