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25g
国药准字H22022481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品主要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急、慢性尿路感染。
口服,常用量为首剂1g,以后每隔2-3日1次,一次0.25-0.5g。
1、过敏反应较为常见、可表现为药疹,严重者可发生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和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等;也有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关节及肌肉疼痛、发热等血清病样反应。
2、粒细胞减少或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可表现为咽痛、发热、苍白和出血倾向。因此在服用本品时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发现异常及时停药。
3、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这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患者应用磺胺药后易发生,在新生儿和小儿中较成人为多见。
4、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核黄疸。由于本品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可致游离胆红素增高。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故较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
5、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
6、肾脏损害。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偶有患者发生间质性肾炎或肾管坏死的严重不良反应。
7、恶心、呕吐、胃纳减退、腹泻、头痛、乏力等,一般症状轻微,不影响继续用药。偶有患者发生艰难梭菌肠炎,此时需停药。
8、甲状腺肿大及功能减退偶有发生。
9、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偶可发生,表现为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幻觉、欣快感或抑郁感。一旦出现均需立即停药。磺胺药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虽少见,但可致命,如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暴发性肝坏死、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异常。治疗时应严密观察,当皮疹或其他反应早期征兆出现时应立即停药。
1、对磺胺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2、重度肝、肾功能减退者及血液病患者禁用。
3、小于2个月以下婴儿禁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本品主要成分为磺胺林。
本品为白色片。
1、失水、休克患者服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本品。
2、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血卟啉症、肝、肾功能损害患者慎用。
3、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胺药也可能过敏。
4、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5、应用磺胺药期间多饮水,保持高尿流量,以防结晶尿的发生。长疗程、大剂量服用本品时,宜同时服用碱化尿液的药物,以防止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等因肾脏损害引起的不良反应。
6、治疗中须注意检查(1)全血象检查,对接受较长疗程的患者尤为重要。(2)治疗中定期尿液检查(每2~3日查尿常规一次)以发现长疗程或高剂量治疗时可能发生的结晶尿。(3)肝、肾功能检查。
7、由于本品阻止叶酸的代谢,加重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患者叶酸盐的缺乏,故该病患者应慎用。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本品可穿过血胎盘屏障至胎儿体内,动物实验发现有致畸作用,虽然人类中研究缺乏充足资料,但孕妇仍宜禁用。(2)本品可自乳汁中分泌,乳汁中浓度约可达母体血药浓度的50%~100%,药物可能对乳儿产生影响。磺胺药在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的新生儿中的应用有导致溶血性贫血发生的可能。鉴于上述原因,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时应暂停哺乳。
9、儿童用药:由于本品可引起新生儿核黄疸和溶血,因此新生儿及2个月以下婴幼儿禁用。
10、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机会增加,常见严重皮疹、骨髓抑制和血小板减少等,因此老年患者宜避免使用,确有指征时需权衡利弊后决定。
11、药物过量:磺胺血浓度不应超过200μg/ml,超过此浓度,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毒性增强。过量短期服用本品会出现食欲不振、腹痛、恶心、呕吐、头晕、头痛、嗜睡、神志不清、精神低沉、发热、血尿、结晶尿、血液疾病、黄疸、骨髓抑制等。长期过量服用本品易引起骨髓抑制,造成血小板、白细胞的减少和巨幼红细胞性贫血。一般治疗为停药,并进行洗胃、催吐或大量饮水;尿量低且肾功能正常时可给予输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监测血象、电解质等。
本品具广谱抗菌活性,对非产酶葡萄球菌、化脓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均具有抗菌作用,但目前细菌对该类药物的耐药现象普遍存在,在葡萄球菌属、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肠杆菌科细菌中耐药菌株均有显著增多,本品体外对下列微生物亦具活性:沙眼衣原体、星形奴卡菌、恶性疟原虫和鼠弓形虫、麻风杆菌等。本品可与对氨基苯甲酸(PABA)竞争性作用于细菌体内的二氢叶酸合成酶,从而阻止PABA作为原料合成细菌所需的叶酸过程,减少具有代谢活性的四氢叶酸的量,而后者则是细菌合成嘌呤、胸腺嘧啶核苷和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必需物质,因此抑制细菌的生长繁殖。